王寬裕 對 高等及終審法院的兩位首席法官

Case No.HCAL 305/2026[2026] HKCFI 26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L 305/2026

[2026] HKCFI 26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3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王寬裕  
   
建議答辯人           高等及終審法院的兩位首席法官[1]  
建議有利害關係方 大律師公會主席[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命令:

撤銷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的申請,並不作訟費命令。

理由如下:

1.於2026年2月2日,申請人存檔表格86,當中:

(a)  建議答辯人及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皆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

(b)  所尋求的濟助為:

「如宣誓中的補充資料及要求口頭聆訊」;

(c)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方

「除非宣誓中有補充資料」;

(d)  尋求濟助的理由則為:

「如宣誓中補充資料」。

2.同日,申請人的支持誓詞,內容如下:

「証物共40頁

[1-8]頁是此司法覆核許可証申請書的理據及所要求的公法訴訟的濟助;

[9-39]頁是我財務狀況,i.e.手上現金少於5萬港元,同手上三個銀行戶口,或被凍結或提供上一年的出入流水帳,包括各項自動轉帳項目;同MPF,100%港幣計債卷投資的總值37萬7千多港元,於2025-Oct-21報告內;

[40]頁是有利害關係人的大律師公會主席。」

3.申請人在其誓詞夾附的「表格86補充資料」第3頁中段概述他的訴求:

「 以上的公法訟訴,我所要求披露令濟助的A、B、C1-C3是為了區分以上不對等權力所為及不平等對待是因為高院首席法官放任下的bios 1劣習慣?還是上訴庭職員(男、女)不能自主,被要求配合與協助法定權力的執法?而此權力又跨越法律可抵觸《基本法》保障下的司法獨立及第85條。

1. 上訴庭職員在執行法庭(萬官對我的指示)同時,可為此些權力任意加減?更多披露令也會因法律文件增加而發出……

2. 加減少的后果是為了阻我有律師代表?或給於其preferred律師(們)?是ESS 35334/2024案內的張律師還是蔡大狀?

3. 他/她們是否知道可能涉及conflict of interest

4. 是否構成干預法庭?

5. 如40th頁,法庭應發出命令式宣告,如何總結上述,於政治上歸政治及司法上歸司法;所以有利害關係人是大律師公會主席。

以上對事項事實與真相的質疑,理智與客觀分析只有在所要求披露令XX[3]下才可以合理地進行;現再要求法律援助濟助,因應8th頁的直接對高院上訴庭發出的文件內容,所提出對其涉及事項爭論,purely based on信中內容而出現的法律上爭論,從而用單方面司法覆核在高院尋找法官的許可,之后再全面進行法律上爭辯,及刑事起訴。」

4.因申請人在表格86中要求口頭聆訊,本席於2026年2月6日指示本案的聆訊於2026年6月9日與申請人的另外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258/2026及HCAL280/2026)同日進行。經申請人2月23日去信法庭申請及3月9日覆信確認,要求取消口頭聆訊,本席於3月31日指示取消口頭聆訊,申請改以審閱文件方式裁定。

5.本席已考慮申請人的表格86、其支持誓詞及夾附文件。基於以下理由,本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a)  若要獲頒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申請人須顯示他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可合理地辯證成立,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見:Po Fun Chan v Winnie Cheung (2007) 10 HKCFAR 676;

(b)  無論是申請人的表格86、支持誓詞或附夾的所謂補充資料,內容均極其混亂 。法庭已多番強調 ,當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 ,其職能不包括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和報導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 ,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的理由 ,見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2022] HKCA 1684,第6段;

(c)  申請人提出的議題,非屬司法覆核範疇;

(d)  申請人擬要求的濟助,不屬司法覆核的範疇,亦籠統不全;

(e)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實為濫用司法覆核程序。

6.撤銷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簽署: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傅愉昀 代行)

日期:2026年5月18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申請人須知:
如獲給予許可,申請人
或其律師必須: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已於2026年5月18日
送交/遞交申請人/申請人的律師

王寬裕
  已於     年   月   日
送交/遞交建議答辯人/
建議答辯人的律師/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的律師



表格CALL-1



[1]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表格86補充資料」第1頁首頭段。

[2]  列於夾附在其誓詞的「表格86補充資料」第3頁中後段。

[3]  字體潦草,無法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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