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健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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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
Cites 6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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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0/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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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洗黑錢」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受害人是一名62歲的家庭主婦。事發時候,她接到一個匿名電話。在通話中,一男子說頭部被人毆打,她相信這把聲音是自己兒子。其後,有另一把聲音傳來,說她的兒子因替朋友做擔保,現被綁架,要求償還港幣230,000元欠債。受害人拿取了有關款項後,按指示將整袋的現金放在荃灣一公園內的垃圾桶內,然後離開。 4.受害人返家後,她覺得可疑。於是報警,並聯絡到其兒子,證實她的兒子沒有被人綁架。 5.當受害人離開公園不久後,警員發現被告人在公園附近手持一個膠袋,形跡可疑。截停被告人,發現膠袋內有現金229,800元。其後,證實為受害人放在垃圾桶內的現金。 6.警員拘捕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説兩個月前遇到一位朋友,該朋友給他人民幣2,000元來香港旅遊,如果有工作的話,會通知他。事發當日,被告人接到電話通知,去到案發現場的垃圾桶內撿取了一袋現金,然後打算將該筆款項匯給他的朋友。 被告人的背景 7.年26歲,單身,大陸江門人士,為大理石廠工人。與父同及兄長等家人同住。他於事發前兩天以訪客身分進入香港,可逗留七天。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量刑 8.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9.另外,本席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判刑 10.本案的案情與吳建兵一案頗為類似,涉案的手法、金額及被告人的背景相若。在吳一案中,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為3年的監禁。 11.本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背景、有關案例等,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12.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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