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邦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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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D1”)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案情已在裁決理由書內詳細交代,本席在此不再複述。簡單而言,D1身為受害上市公司的主席,向公司虛假地表示該公司須支付港幣2,387,079元以清繳一輛轎車的首次登記稅,但實際稅項是港幣1,577,544元。最後,稅項的差價經一間叫億鋒的公司發出支票,支付給D1太太的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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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0/2023 [2026] HKDC 6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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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被告(“D1”)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案情已在裁決理由書內詳細交代,本席在此不再複述。簡單而言,D1身為受害上市公司的主席,向公司虛假地表示該公司須支付港幣2,387,079元以清繳一輛轎車的首次登記稅,但實際稅項是港幣1,577,544元。最後,稅項的差價經一間叫億鋒的公司發出支票,支付給D1太太的戶口。 求情 背景 2.D1現年42歲,出生於香港,在2010年結婚。D1的妻子並沒有工作,為家庭主婦。D1育有兩名子女,分別為15歲的大女及13歲的兒子,二人均為香港中學生。他們一家四口同住,而D1則是家庭唯一的經濟支柱。 3.D1自幼學習武術,師傅為葉準(即葉問的兒子)。他從小醉心體育運動,於體育系畢業後便投身教練工作。他曾經擔任香港手搏總會總教練以及香港傳統武術總會顧問。 4.D1曾多次獲取功夫國際獎項,包括以個人名義及以香港代表身份,有「南拳王」之稱。作為香港武術代表隊成員,他於2017年第七屆「世界傳統武術錦標賽」(被稱為武術界的奧運會)獲得南拳金牌,並於當年光榮結束競賽生涯。 5.D1亦曾遠赴美國升學而取得營養學博士學位,之後先後任職香港各大健身中心與美容院的教練及營養顧問。他還在多本流行雜誌如《中藥醫緣》撰寫健康和營養專欄。他亦替本港多位名人明星設計健美、健身運動和提供營養指導。 6.D1運用他對營養的知識出版了多本書本,包括《求纖術》、《便便書》及《做個好爸爸》。 7.D1心中最寶貴的便是他的家人,他們一家人關係良好及非常緊密。D1的妻子患有嚴重哮喘,需要每月接受門診治療。 8.基於本案關係,D1在香港的銀行戶口被凍結,亦導致他不能夠在香港進行商業活動。於是,D1轉戰國內市場,在被定罪前他為中國內地演唱會策劃人,月入港幣200,000元才得以維持生計,但被定罪後,因為他不能再離境,此方面的工作不能再繼續。D1現時沒有收入,家庭支出全倚賴以前的積蓄。他們家人需為三間房屋供款,每月總供款額為港幣200,000元,尚餘20年供款期。 9.D1的被捕日期為2022年9月13日。整宗案件至審結已延誤達3年半。途中基於控方在上次已定審期前數日才作大量的披露材料而引致審期被押後超過一年。雖說3年半對於一般案件審理不屬異常不合理,但對D1及其家人而言則為災難性。他們已經飽受情緒折磨。D1的家人完全依賴D1的照顧及支持。 10.感化官所準備的背景報告內容很大程度上是支持了上述的陳述。額外的資料顯示D1另外對社會所作出的貢獻,例如金錢上的捐獻、功夫學院的成立及他親身出席參與的活動。重要的是,這所有均證明D1的本質是善良的人,不是壞人。 11.此外,正如D1的太太所說:「他不能有事」,沒有了丈夫家庭便會崩潰,亦會對子女的成長構成莫大的影響。 12.報告另外提到D1身體的兩病況:幽閉恐懼症和喉痙攣,D1向來都受這兩病況所困擾:
13.在2026年4月8日的聆訊,辯方謝資深大律師力陳若D1被判處監禁,D1很可能會因他的病患而逝世。但由於當時沒有詳細的醫生報告,因此本席押後讓辯方可以提供更多醫學報告予法庭考慮。 14.在押後期間,辯方提供了梁兆琮醫生、李立言醫生、黎頌謙轉介信、陳達明醫生、曾華德醫生及黃煜醫生的報告。 15.辯方陳述,根據上述的專家,暫時除了曾華德醫生,均證實D1是患上喉痙攣。他們所管理的範疇是耳鼻喉專科、言語及頭頸護理及內科。現在會替D1進行治療的為黎頌謙、曾華德醫生及黃煜醫生。 16.綜合所有醫學報告,辯方陳述喉痙攣是極為危險的病:
17.此外,黃煜醫生亦診斷D1患有幽閉恐懼症,但他並未有提供任何詳情。其他醫生亦沒有談到此病情,很明顯是因爲其重要性已被喉痙攣的嚴重性所蓋過了,所 18.綜合以上種種醫學診斷結果,D1需要適當的專業跟進治療和即時性緊急搶救預防措施。以D1的狀態,D1是絕對不適 有關案情的求情 19.這次純屬單一事件,並非經過精心策劃或安排,性質簡單而缺乏精密組織,相信是基於一時衝動而犯事。 20.根據裁決理由書第145(ii)段,錯誤是源自Tammy及公司會計不知何故寫了港幣2,387,079元在支票上,而D1沒有加以制止或更正。但當時支票並不是開給D1的,抬頭人是D2的Billion Target Holdings Limited。而控方案情在第二項控罪不是指稱有串謀的存在,更不是指稱D2與D1為同謀者詐騙PF Group公司。所發生的只是公司錯誤向D2多付港幣852,079元,而當時D1是對此知情但他沒有發聲。在公司開票之前,沒有證據顯示他積極表示公司應該開一張銀碼為港幣2,387,079元的支票。 21.根據裁決理由書第147(v)段,他的虛假表示是在他簽署於會議記錄上同意港幣2,387,079元這個數目,而當時已知那個數目是不正確的,但案中沒有證據會議記錄是於何時簽署的,是支票之前或之後的。採用疑點利益歸於D1的原則,法庭應視當D1簽署於會議記錄前他尚未知道正確的銀碼,是後來他才獲告知該正確的銀碼這個版本來考慮判刑,而他事後發現公司支票銀碼寫大了卻沒有發聲更正,導致D2意外收多了錢。在沒有通知公司下,他私自向D2討回額外的款項但並未把它歸還給公司。這犯案手法不是一般的積極詐騙方式,而是藉著他人出錯事後隱瞞獲利,屬消極性的,罪責程度更為輕微。 22.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到案情特殊之處、手法、案件歷史、控方證人對D1所作其它方面的誣衊、D1的個人背景身世、他的特殊健康狀況、對社會和香港的貢獻、D1的個人本質、判刑對D1家人的嚴重影響、案件對D1事業所造成的損害、D1沒有重犯機會及D1絕對是可被更生的人,報告的正面評價或沒有負面的評語,接受本案的存在特別情況而判處一個非羈押式的懲罰。 背景報告 23.判刑前,本席替D1索取了一份背景報告,內容指D1是在香港一個公共住宅區的一個基層家庭長大。他是家中長子,有著保護家人的強烈願望,充分發展了他在功夫和拳擊方面的才能。他雄心勃勃、聰明、善於交際和以家庭為導向,成功地抓住每一個機會發展自己的事業,提高家庭成員的生活品質。與此同時,他致力於義務工作,在中國內地和香港的人民經營的非企業單位服務,並捐款及會在會談和組織交流旅遊中分享他的知識和技能以推廣中國文化和功夫。他為自己的表現和對社會的貢獻感到非常自豪,他在促進功夫和中國文化方面的長期承諾和貢獻也得到了不同機構的高度認可。 24.D1在家庭中佔主導位置,他的所有家庭成員都非常依賴他。他一直努力保護家人,提高家人的生活品質。由於干犯本案控罪,他為給家人帶來的情感負擔感到遺憾,尤其是對他的妻子。D1強烈表示希望在不中斷的情況下為家人提供持續的情感支援。 判刑考慮 25.D1是公司主席,對公司有誠信責任,所以本案是一件違反誠信的案件。上訴法院於HKSAR v Cheung Mee Kiu[2]及HKSAR v Ng Kwok Wing[3]案件,就涉及違反誠信案件訂定量刑指引,以港幣100至300萬元為3至4年監禁及港幣25至100萬元為2至3年監禁。 26.本控罪雖然涉及的首次登記稅達港幣2,387,079元,但億鋒確實亦支付香港政府港幣1,577,544元,最後D1得益只是港幣809,535元。本席以此金額考慮判刑。 27.本席接受辯方求情所述,在公司開票之前,沒有證據顯示他積極表示公司應該開一張銀碼為港幣2,387,079元的支票。根據會議紀錄顯示,會面紀錄是在2021年2月19日簽署。各人的證供顯示,會面紀錄是在發出支票後才簽署。無論如何,D1是在知道實際稅項後,仍繼續作出虛假表示,取得多出款項。 28.考慮本案D1的角色,D1是負責安排支票的人。當D1知道支票是港幣2百多萬元,而非實際稅額,他有責任糾正,可是他選擇安排將多支付的金額轉往給他自己妻子的戶口。本席認為,D1作為主席,不論他是有預謀地,還是在知道錯誤後虛假表示,保留多出款項,都是嚴重刑事行為。考慮D1刑責、所涉及款項及量刑指引,一般而言,即時監禁是一個適當的判刑選擇。 29.判刑時,本席已細心考慮D1的健康情況。辯方認為,基於D1的喉痙攣及幽閉恐懼症,若法庭判處監禁,D1很有可能會在獄中離世。本席細心考慮辯方提供的所有醫生報告,留意到喉痙攣是一個可致命的病症,發作時需要醫護物理急救。可是,D1的狀況,不論是在獄中還是獄外生活,都有一定風險。本席看不到任何一個報告指若D1還押,會加大風險。辯方陳述這是因為醫生沒有足夠資料知道監獄內情況,所以不能作出這些意見。可是,從辯方所提供的報告顯示,喉痙攣復發的起因,例如氣味、口乾、進食噎住、辛辣食物、污染空氣或實質壓力等,這些因素都不是因為還押而造成,或是可以容易被控制。 30.而且,懲教署對患病囚犯有特別安排,每間懲教院所內都有醫院或醫務中心,並有醫生或擁有護士資格的懲教署人員值班。現在D1已清楚知道他身體的病源及症狀,當懲教署知道D1的病歷後,必然會有適當的安排,讓D1可以有足夠的醫療保障。 31.辯方質疑一般醫生沒有足夠醫學經驗處理這罕有病,但醫院內都是專業的醫生,他們有能力處理不同類型的病症,尤其是現在醫生已確定D1所患的病,他們也有能力安排及指導有關護士或醫務人員如何處理該病。 32.辯方強調喉痙攣復發時,時間有急迫性,可能因為沒有人看管而增加風險,但懲教院所內有不同人及閉路電視監管,懲教院所亦已得知D1的病情,本席認為D1不論在監倉還是院所醫院還押,都有足夠監管,可作出即時支援。 33.總括而言,辯方提出多項假設性的例子,本席細心考慮後,都認為懲教署得知D1的病況後,能夠應對和作出適當安排。 34.至於D1的幽閉恐懼症,在本席面前,也看不到任何醫學證明指D1會因還押而有生命危險。 35.考慮所有醫學證據及辯方陳詞後,本席接受D1確實有一個非常罕有的病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D1會因還押而令生命受到不必要的風險。因此,本席看不到足夠理由,令本席考慮非監禁式懲罰或緩刑。 36.所以,就算考慮辯方的所有求情,包括D1的健康情況及由被捕至審結達3年半及其他陳詞,本席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考慮D1犯案手法及所獲金額,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2年6個月。 37.D1雖然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但性質不同類,而且在2003年(即20多年前),本席接受D1已改過自新。本席亦有考慮D1在近年多次獲獎、熱心公益及背景報告內的正面評語,以及等候了3年的審訊期,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 38.雖然本席認為還押沒有增加D1的生命威脅,但考慮D1的身體狀況令還押不便,本席酌情再減3個月。 39.因此,本席判處D1控罪二2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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