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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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29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他承認23項。詳情指他於或約於2023年 [1] 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相關受害人,即不誠實地向受害人作出虛假表示,及致使受害人交出相關財產。其他詳情如下: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862/2024[2026] HKDC 92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2/2024

[2026] HKDC 9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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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偉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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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證瑜
日期: 2026年5月21日
出席人士: 譚皓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雅琪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曹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9]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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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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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控罪

1.被告人被控29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他承認23項。詳情指他於或約於2023年[1]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相關受害人,即不誠實地向受害人作出虛假表示,及致使受害人交出相關財產。其他詳情如下:

控罪 日期 受害人 虛假表示 財產
3 8月28日 林叔士 有買家會以港幣[2]17,000元向林購買一個手袋;
18,000元已支付到林的銀行帳戶(「帳戶」)
該手袋、1,000元
4 9月6日 劉佩恩 有買家會以8,500元向劉購買一部iPhone;
9,000元已支付到劉的帳戶
該iPhone
5 9月18日 羅俊彥 有買家會以13,000元向羅購買一個相機鏡頭;
13,000元已支付到羅的帳戶
該相機鏡頭
6 9月27日 黎浩威 有買家會以12,000元向黎購買一部iPhone;
12,000元已支付到黎的帳戶
該iPhone
8 何家豪 有買家會以12,000元向何購買一部iPhone;
12,000元已支付到何的帳戶
該iPhone
9 9月28日 余浩龍 有買家會以13,000元向余購買一部iPhone;
13,000元已支付到余的帳戶

該iPhone
10 區佩怡 有買家會以25,000元向區購買兩部iPhone;
34,800元已支付到區的帳戶。
該等iPhone及9,800元
11 9月29日 陳宇軒 有買家會以24,000元向陳購買兩部iPhone;
25,000元已支付到陳的帳戶
該等iPhone及1,000元
12 湯兆豪 有買家會以25,000元向湯購買兩部iPhone;
34,800元已支付到湯的帳戶
該等iPhone及9,800元
13 陳嘉寶 有買家會以21,000元向陳購買兩部iPhone;
21,000元已支付到陳的帳戶
該等iPhone
14 10月3日 張嘉晉 有買家會以11,700元向張購買一部iPhone;
21,000元已支付到張的帳戶;
張未向買家支付9,000元
該iPhone及共18,300元
15 葉天航 有買家會以12,500元向葉購買一部iPhone;
共50,000元已支付到葉的帳戶
該iPhone及9,900元
16 10月4日 陳柏年 有買家會以37,500元向陳購買三部iPhone;
46,500元已支付到陳的帳戶
該等iPhone及9,000元
17 張靄通 有買家會以12,500元向張購買一部iPhone;
12,500元已支付到張的帳戶
該iPhone
18 10月5日 何永傑 有買家會以13,500元向何購買一部iPhone;
13,500元已支付到何的帳戶
該iPhone
19 10月6日 Hugo[3] 有買家會以10,499元向Hugo購買一部iPhone;
19,000元已支付到Hugo的帳戶
該iPhone及8,500元
21 10月16日 莊國銘 有買家會以8,000元向莊購買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個充電器;
9,000元已支付到莊的帳戶
該流動電話、充電器、1,000元
23 10月18日 趙紫森 有買家會以24,900元向趙購買一個相機鏡頭;
25,000元已支付到趙的帳戶
該相機鏡頭及100元
25 10月24日 蕭文俊 有買家會以8,600元向蕭購買一部iPhone;
9,000元已支付到蕭的帳戶
該iPhone及400元
26 10月27日 溫嘉誠 有買家會以60,000元向溫購買七部iPhone;
60,000元已支付到溫的帳戶
該等iPhone
27 11月2日 姚海薇 有買家會以10,500元向姚購買一部iPhone;
11,600元已支付到姚的帳戶
該iPhone及600元
28 方俊皓 有買家會以14,000元向方購買一部相機及1個相機鏡頭;
14,000元已支付到方的帳戶
該相機及相機鏡頭
29 11月9日 馮琸軒 有買家會以10,000元向馮購買一部iPhone;
10,000元已支付到馮的帳戶
該iPhone

2.其餘控罪存檔法庭,無法庭批准不得進行檢控。

B. 案情

B.1. 控罪3

3.8月24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林叔士表示有興趣以17,000元向林購買一個手袋。同月28日,林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8,000元至林的帳戶而將手袋交給買家代表。此外,由於林相信買家多付了1,000元,因此將1,000元轉帳給買家的帳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恒生銀行(「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8月28 日被告人(右前臂上有紋身)在支票存票機存入上述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8,000元。

5.該支票由李振雄的華僑永亨銀行帳戶035-802-660186-05(「華僑帳戶」) 開出,金額為9,800元,收款人不是林。

B.2. 控罪4

6.9月6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劉佩恩表示有興趣以8,500元向劉購買一部iPhone。同日,劉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9,000元至劉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7.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9,000元。

8.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10,000元,收款人不是劉。

B.3. 控罪5

9.9月18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羅俊彥表示有興趣以13,000元向羅購買一個相機鏡頭。同日,羅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3,000元至羅的帳戶而將相機鏡頭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10.中國銀行(「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由華僑帳戶開出的支票。

B.4. 控罪6

11.9月26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黎浩威表示有興趣以12,000元向黎購買一部iPhone。翌日,黎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000元至黎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12.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9月27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2,000元。

13.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黎。

B.5. 控罪8

14.9月27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何家豪表示有興趣以12,000元向何購買一部iPhone。同日,何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000元至何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15.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2,000元。

16.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何。

B.6. 控罪9

17.9月27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余浩龍表示有興趣以13,000元向余購買一部iPhone。翌日,余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3,000元至余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余其後發現上述支票不能兌現。

18.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9月28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3,000元。

19.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余。

B.7. 控罪10

20.9月28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區佩怡表示有興趣以25,000元向區購買兩部iPhone。同日,區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5,000元至區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區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9,800元轉帳給區,並要求退回。區信以為真,並向買家轉帳9,8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1.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25,000及9,800元。

22.兩張支票都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區。

B.8. 控罪11

23.9月29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陳宇軒表示有興趣以24,000元向陳購買兩部iPhone。同日,陳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5,000元至陳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陳相信買家多付了錢,因此將1,000元轉帳給買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4.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由華僑帳戶開出的空白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25,000元。

B.9. 控罪12

25.9月28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湯兆豪表示有興趣以25,000元向湯購買兩部iPhone。翌日,湯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5,000元至湯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湯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9,800元轉帳給湯,並要求退回。湯信以為真,並向買家轉帳9,8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6.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9月29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25,000及9,800元。

27.該兩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 ,收款人不是湯。

B.10. 控罪13

28.9月29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陳嘉寶表示有興趣以21,000元向陳購買兩部iPhone。同日,陳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1,000元至陳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9.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21,000元。

30.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陳。

B.11. 控罪14

31.10月2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張嘉晉表示有興趣以11,700元向張購買一部iPhone。翌日,買家先轉帳100元至張的帳戶以確認帳戶號碼無誤。買家其後通知張他已轉帳12,000元至張的帳戶。張信以為真,便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由於議定的售價為11,700元,張便向買家轉帳400元。之後,買家向張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9,000元轉帳至張的帳戶,並要求退回。張信以為真,並向買家轉帳9,000元。然而,買家虛假地聲稱沒有收到張的款項。於是張再向買家轉帳9,000元。其後上述12,000及9,000元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32.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10月3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12,000及9,000元。

33.該兩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張。

B.12. 控罪15

34.10月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葉天航表示有興趣以12,500元向葉購買一部iPhone。同日,葉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500元至葉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葉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37,500元轉帳至葉的帳戶,並要求退回。葉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9,900元,並承諾稍後會支付餘額。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35.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約1512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由華僑帳戶開出的支票。

B.13. 控罪16

36.10月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陳柏年表示有興趣以共37,500元向陳購買三部iPhone。翌日,陳依買家陳述指已轉帳37,500元至陳的帳戶,將3部電話交給買家。其後,買家向陳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9,000元轉帳至陳的帳戶,並要求退回。陳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9,0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37.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4日約1421及1449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37,500及9,000元。

38.第一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第二張由李振雄的建行亞洲銀行帳戶009-647-402538697-01(「建行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兩張支票的收款人不是陳。

B.14. 控罪17

39.10月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張靄通表示有興趣以12,500元向張購買一部iPhone。翌日,張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500元至張的帳戶,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0.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4日約1728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2,500元。

41.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張。

B.15. 控罪18

42.10月4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何永傑表示有興趣以13,500元向何購買一部iPhone。翌日,何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3,500元至何的帳戶,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3.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5日約1354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3,500元。

44.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何。

B.16. 控罪19

45.10月5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 Hugo表示有興趣以10,499元向Hugo購買一部iPhone。翌日,Hugo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1,000元至Hugo的帳戶,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Hugo相信買家比議定售價多付了錢,因此將500元轉帳給買家。其後,買家向Hugo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8,000元轉帳給Hugo,並要求退回。Hugo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8,0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6.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10月6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11,000及8,000元。

47.該兩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第一張的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Hugo,第二張是空白。

B.17. 控罪21

48.10月15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莊國銘表示有興趣以8,000元向莊購買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個充電器。翌日,莊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9,000元至莊的帳戶,將電話及充電器交給買家代表。此外,莊相信買家多付了錢,因此將1,000元轉帳給買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9.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10月16日約1259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由建行帳戶開出的支票(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莊)。

B.18. 控罪23

50.10月12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趙紫森表示有興趣以24,900元向趙購買一個相機鏡頭。同月18日,買家先轉帳100元至趙的帳戶以確認帳戶號碼無誤。其後趙依賴買家陳述指已再轉帳25,000元至趙的帳戶,將相機鏡頭交給買家。由於議定買價為24,900元,趙向買家轉帳200元。其後上述25,000元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51.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18日約1716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25,000元。

52.該支票由建行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趙。

B.19. 控罪25

53.10月2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蕭文俊表示有興趣以8,600元向蕭購買一部iPhone。翌日,買家先轉帳100元給蕭,以確認帳戶號碼無誤。其後蕭依賴買家陳述指已再轉帳9,000元給蕭,將電話交給買家。由於議定買價為8,600元,蕭向買家轉帳500元。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54.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24日約1538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由建行帳戶開出的該支票。

B.20. 控罪26

55.10月27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溫嘉誠表示有興趣以共60,000元向溫購買七部iPhone。同日買家向溫虛假地表示已將60,000元轉帳至溫的帳戶。溫信以為真,將七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56.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約1618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60,000元。

57.該支票由建行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溫。

B.21. 控罪27

58.11月2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姚海薇表示有興趣以10,500元向姚購買一部iPhone。同日,姚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1,000元給姚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姚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600元轉帳給姚,並要求退回。姚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600元。其後上述存款的兩張支票不能兌現。

59.渣打銀行(「渣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它們由建行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姚。

B.22. 控罪28

60.11月1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方俊皓表示有興趣以14,000元向方購買一部相機及一個相機鏡頭。翌日,方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買價給方,將相機及相機鏡頭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61.渣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2日約1247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由建行帳戶開出的該支票(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方)。

B.23. 控罪29

62.11月9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馮琸軒表示有興趣以10,000元向馮購買一部iPhone。同日,馮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0,000元給馮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空白支票不能兌現。

63.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由建行帳戶開出的該支票。

C. 加刑申請

64.控方根據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 條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並希望法庭加刑不多於1/5。

D. 輕判請求

65.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中三程度,無刑事紀錄。他任職裝修工人,月入約12,000元。還押期間,他修畢電腦文書[4]及室內設計課程。被告人亦曾捐款予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5]辯方呈上被告人母親和姨母的求情信。

66.辯方指被告人於網上看到招聘廣告,並得知工作為按指示填寫及存入支票,每次可獲1,000元酬勞。

67.辯方指本案案情歷時兩個多月,涉及23名受害人,和總值超過40萬元財產,但被告人只是按指示填寫和存入支票。

68.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CACC 100/2014及HKSAR v Wong Ming Chun [2025] 2 HKLRD 193。

E.

69.梁耀輝,上訴法庭指:

「43. … 雖然本案並非一般的違反誠信詐騙案,故不具該些罪行的嚴重性,但本案亦有其特別的嚴重性。第一,申請人的詐騙對象是社會大眾,任何公眾人士都會蒙受被申請人詐騙的風險,而受害人的數目可以是十分巨大的;第二,申請人的罪行對日漸普遍的網上買賣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令人對網上買賣有戒心,影響到忠誠從事網上買賣生意的人士的權益;第三,網上詐騙罪行容易模仿亦容易進行,如不阻嚇可能會引發大量同類罪行;第四,由於網上買賣不涉及面對面的交易,而犯案者亦可以用不同方法掩飾身份,令偵破該等罪行非常困難;及第五,受害人的損失一般極難追討。

44. 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見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2009] 1 HKLRD 334、HKSAR v Wu Mudi [2008] 5 HKLRD 179、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等案)

48. 申請人在約兩個月期間,36次以相同手法詐騙不同受害人,令他們共損失超過6萬元。雖然申請人的犯罪手法不算複雜,但亦必然經過小心策劃。申請人在網上利用虛擬身份引誘受害人,再以預付費用電話卡和受害人聯繫,更透過第三者取得行騙而來的貨物和金錢 …

50. 本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詳情,原審法官採納的30個月量刑基準並非明顯過重。」

70.Wong Ming Chun,上訴法庭指:

40. There are a number of very serious features concerning the crimes in question in this case. Firstly, there were four different victims, in two sets of proceedings, who each lost luxury items of substantial value. The total amount stolen was HK$925,000 and the unrecovered loss to the victims was HK$744,500. Secondly, four different Facebook accounts were used by the culprits and a number of mobile telephone numbers were used. When the appellant was arrested inside a hotel room, six SIM cards were found in his possession. Clearly this was a well-organised operation. Thirdly, the appellant, who was at the time of the offences unemployed and living in a public housing unit, had hired the hotel room using a stolen identity card in the name of another person in order to facilitate his crimes. He also had HK$70,041 in cash on his person. Fourthly, all of these facts clearly pointed to four conspiracies involving a number of unidentified people in which, as Ms Chan aptly put it, the appellant was “not a one-man band”, nor was he “just a cog in the wheel”. This was an organized, syndicated crime, in which the appellant played an essential, and prominent, role in the deceptions resulting in serious online shopping fraud. …

45. The appellant may not have been the mastermind of the outfit, but he was certainly central to the success of each operation. That he should have hired a hotel room using a stolen identity card speaks to the confidence and sophistication of the organization, as well as the rewards the conspirators anticipated from their activities.

47. Nor do we think the Court of Appeal’s decision in Leung Yiu Fai assists the appellant at all. The Court there dismissed the appeal and found that the starting point of 30 months’ imprisonment adopted by the judge in respect of one charge of fraud (not conspiracy to defraud), in which 36 victims had been scammed out of a total of HK$63,180, was not manifestly excessive, nor was the enhancement of the sentence by one-third unreasonable. Indeed, the Court observed, back in 2016, that if such cases were to grow in prevalence, which clearly on the evidence they have done, the enhancement could be greater than one-third. In Leung Yiu Fai, the victims had been scammed out of relatively small amounts ranging between HK$650 and HK$6,340, in circumstances described as “not very sophisticated”; which is a far cry from four victims being cunningly fleeced of HK$950,000 in valuable luxury property by an organized conspiracy. It should be remembered that the Court in Leung Yiu Fai indicated that a starting point of between 3 and 4 years’ imprisonment would be appropriate for such offences, even for someone of good character. In the case before us, the starting points for the four conspiracy to defraud charges were 3 years and 6 months’ imprisonment and the enhancement for three of those charges was 20%. These sentences are unimpeachable.」

71.本席認為本案:

(a) 較梁耀輝嚴重:雖然該申請人策劃及誘騙36名受害人,而本案被告人只是填寫及存入支票予23名受害人的帳戶,但該申請人單獨行事,而本案被告人與其他人串謀;和該案只涉及約6萬元款項,而本案是約47萬元;

(b) 較Wong Ming Chun的嚴重性低,因為該上訴人在串謀中擔當「不可或缺且突出的角色」,包括以盜取的身份證租用酒店房間犯案,及管有6張SIM卡,而涉款超過90萬元。[6]

72.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所有控罪的整體起點均為3年(36個月),並因認罪而扣減1/3至24個月。

73.本席批准加刑申請,並將刑期增加1/5至29個月。

74.為了達致此刑期,本席命令所有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9個月。

(王證瑜)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下同。

[2] 下同。

[3] 姓WIRYAPUTRA。

[4] 「被告人之求情陳詞」,附件1。

[5] 「被告人之求情陳詞」,附件2。

[6] 第40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