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偉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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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29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他承認23項。詳情指他於或約於2023年 [1] 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相關受害人,即不誠實地向受害人作出虛假表示,及致使受害人交出相關財產。其他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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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2/2024 [2026] HKDC 9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8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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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A. 控罪 1.被告人被控29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他承認23項。詳情指他於或約於2023年[1]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詐騙相關受害人,即不誠實地向受害人作出虛假表示,及致使受害人交出相關財產。其他詳情如下:
2.其餘控罪存檔法庭,無法庭批准不得進行檢控。 B. 案情 B.1. 控罪3 3.8月24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林叔士表示有興趣以17,000元向林購買一個手袋。同月28日,林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8,000元至林的帳戶而將手袋交給買家代表。此外,由於林相信買家多付了1,000元,因此將1,000元轉帳給買家的帳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恒生銀行(「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8月28 日被告人(右前臂上有紋身)在支票存票機存入上述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8,000元。 5.該支票由李振雄的華僑永亨銀行帳戶035-802-660186-05(「華僑帳戶」) 開出,金額為9,800元,收款人不是林。 B.2. 控罪4 6.9月6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劉佩恩表示有興趣以8,500元向劉購買一部iPhone。同日,劉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9,000元至劉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7.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9,000元。 8.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10,000元,收款人不是劉。 B.3. 控罪5 9.9月18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羅俊彥表示有興趣以13,000元向羅購買一個相機鏡頭。同日,羅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3,000元至羅的帳戶而將相機鏡頭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10.中國銀行(「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由華僑帳戶開出的支票。 B.4. 控罪6 11.9月26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黎浩威表示有興趣以12,000元向黎購買一部iPhone。翌日,黎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000元至黎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12.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9月27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2,000元。 13.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黎。 B.5. 控罪8 14.9月27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何家豪表示有興趣以12,000元向何購買一部iPhone。同日,何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000元至何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15.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2,000元。 16.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何。 B.6. 控罪9 17.9月27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余浩龍表示有興趣以13,000元向余購買一部iPhone。翌日,余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3,000元至余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余其後發現上述支票不能兌現。 18.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9月28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3,000元。 19.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余。 B.7. 控罪10 20.9月28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區佩怡表示有興趣以25,000元向區購買兩部iPhone。同日,區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5,000元至區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區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9,800元轉帳給區,並要求退回。區信以為真,並向買家轉帳9,8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1.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25,000及9,800元。 22.兩張支票都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區。 B.8. 控罪11 23.9月29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陳宇軒表示有興趣以24,000元向陳購買兩部iPhone。同日,陳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5,000元至陳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陳相信買家多付了錢,因此將1,000元轉帳給買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4.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由華僑帳戶開出的空白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25,000元。 B.9. 控罪12 25.9月28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湯兆豪表示有興趣以25,000元向湯購買兩部iPhone。翌日,湯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5,000元至湯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湯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9,800元轉帳給湯,並要求退回。湯信以為真,並向買家轉帳9,8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6.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9月29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25,000及9,800元。 27.該兩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 ,收款人不是湯。 B.10. 控罪13 28.9月29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陳嘉寶表示有興趣以21,000元向陳購買兩部iPhone。同日,陳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21,000元至陳的帳戶而將兩部電話交給買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29.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21,000元。 30.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陳。 B.11. 控罪14 31.10月2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張嘉晉表示有興趣以11,700元向張購買一部iPhone。翌日,買家先轉帳100元至張的帳戶以確認帳戶號碼無誤。買家其後通知張他已轉帳12,000元至張的帳戶。張信以為真,便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由於議定的售價為11,700元,張便向買家轉帳400元。之後,買家向張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9,000元轉帳至張的帳戶,並要求退回。張信以為真,並向買家轉帳9,000元。然而,買家虛假地聲稱沒有收到張的款項。於是張再向買家轉帳9,000元。其後上述12,000及9,000元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32.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10月3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12,000及9,000元。 33.該兩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張。 B.12. 控罪15 34.10月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葉天航表示有興趣以12,500元向葉購買一部iPhone。同日,葉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500元至葉的帳戶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葉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37,500元轉帳至葉的帳戶,並要求退回。葉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9,900元,並承諾稍後會支付餘額。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35.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約1512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由華僑帳戶開出的支票。 B.13. 控罪16 36.10月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陳柏年表示有興趣以共37,500元向陳購買三部iPhone。翌日,陳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37,500元至陳的帳戶,將3部電話交給買家。其後,買家向陳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9,000元轉帳至陳的帳戶,並要求退回。陳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9,0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37.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4日約1421及1449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37,500及9,000元。 38.第一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第二張由李振雄的建行亞洲銀行帳戶009-647-402538697-01(「建行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兩張支票的收款人不是陳。 B.14. 控罪17 39.10月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張靄通表示有興趣以12,500元向張購買一部iPhone。翌日,張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2,500元至張的帳戶,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0.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4日約1728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2,500元。 41.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張。 B.15. 控罪18 42.10月4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何永傑表示有興趣以13,500元向何購買一部iPhone。翌日,何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3,500元至何的帳戶,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3.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5日約1354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13,500元。 44.該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何。 B.16. 控罪19 45.10月5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 Hugo表示有興趣以10,499元向Hugo購買一部iPhone。翌日,Hugo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1,000元至Hugo的帳戶,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Hugo相信買家比議定售價多付了錢,因此將500元轉帳給買家。其後,買家向Hugo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8,000元轉帳給Hugo,並要求退回。Hugo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8,000元。其後上述兩項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6.恒生的閉路電視拍攝到10月6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被告人為它們輸入的金額分別為11,000及8,000元。 47.該兩張支票由華僑帳戶開出,第一張的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Hugo,第二張是空白。 B.17. 控罪21 48.10月15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莊國銘表示有興趣以8,000元向莊購買一部流動電話及一個充電器。翌日,莊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9,000元至莊的帳戶,將電話及充電器交給買家代表。此外,莊相信買家多付了錢,因此將1,000元轉帳給買家。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49.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10月16日約1259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由建行帳戶開出的支票(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莊)。 B.18. 控罪23 50.10月12日,一名聲稱買家在Facebook向趙紫森表示有興趣以24,900元向趙購買一個相機鏡頭。同月18日,買家先轉帳100元至趙的帳戶以確認帳戶號碼無誤。其後趙依賴買家陳述指已再轉帳25,000元至趙的帳戶,將相機鏡頭交給買家。由於議定買價為24,900元,趙向買家轉帳200元。其後上述25,000元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51.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18日約1716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25,000元。 52.該支票由建行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趙。 B.19. 控罪25 53.10月23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蕭文俊表示有興趣以8,600元向蕭購買一部iPhone。翌日,買家先轉帳100元給蕭,以確認帳戶號碼無誤。其後蕭依賴買家陳述指已再轉帳9,000元給蕭,將電話交給買家。由於議定買價為8,600元,蕭向買家轉帳500元。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54.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24日約1538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由建行帳戶開出的該支票。 B.20. 控罪26 55.10月27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溫嘉誠表示有興趣以共60,000元向溫購買七部iPhone。同日買家向溫虛假地表示已將60,000元轉帳至溫的帳戶。溫信以為真,將七部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56.滙豐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約1618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支票。他輸入的金額為60,000元。 57.該支票由建行帳戶開出,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溫。 B.21. 控罪27 58.11月2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姚海薇表示有興趣以10,500元向姚購買一部iPhone。同日,姚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1,000元給姚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買家向姚虛假地表示誤將額外的600元轉帳給姚,並要求退回。姚信以為真,便向買家轉帳600元。其後上述存款的兩張支票不能兌現。 59.渣打銀行(「渣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該兩張支票。它們由建行帳戶開出,金額均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姚。 B.22. 控罪28 60.11月1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方俊皓表示有興趣以14,000元向方購買一部相機及一個相機鏡頭。翌日,方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買價給方,將相機及相機鏡頭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支票不能兌現。 61.渣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月2日約1247時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由建行帳戶開出的該支票(金額為9,000元,收款人不是方)。 B.23. 控罪29 62.11月9日,一名聲稱買家在旋轉拍賣向馮琸軒表示有興趣以10,000元向馮購買一部iPhone。同日,馮依賴買家陳述指已轉帳10,000元給馮而將電話交給買家代表。其後上述存款的空白支票不能兌現。 63.中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當日被告人在支票存票機存入由建行帳戶開出的該支票。 C. 加刑申請 64.控方根據第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 條申請加刑。辯方不反對,並希望法庭加刑不多於1/5。 D. 輕判請求 65.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中三程度,無刑事紀錄。他任職裝修工人,月入約12,000元。還押期間,他修畢電腦文書[4]及室內設計課程。被告人亦曾捐款予大埔宏福苑援助基金。[5]辯方呈上被告人母親和姨母的求情信。 66.辯方指被告人於網上看到招聘廣告,並得知工作為按指示填寫及存入支票,每次可獲1,000元酬勞。 67.辯方指本案案情歷時兩個多月,涉及23名受害人,和總值超過40萬元財產,但被告人只是按指示填寫和存入支票。 68.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CACC 100/2014及HKSAR v Wong Ming Chun [2025] 2 HKLRD 193。 E.判刑 69.在梁耀輝,上訴法庭指:
70.在Wong Ming Chun,上訴法庭指:
71.本席認為本案:
72.本席認為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及所有控罪的整體起點均為3年(36個月),並因認罪而扣減1/3至24個月。 73.本席批准加刑申請,並將刑期增加1/5至29個月。 74.為了達致此刑期,本席命令所有刑期全部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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