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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50/2025
[2026] HKDC 12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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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梁蘊莊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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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欺詐罪(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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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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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圖欺詐罪(Attempted 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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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第三項控罪的交替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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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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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席前承認兩項控罪,分別為本案的控罪一及控罪三。本案是近年非常普遍的電騙案件。
2.具體來說,控方第一證人(PW1)是一位83歲的長者,他在2025年5月7日下午收到騙徒假扮其兒子來電。PW1並未有察覺,與對方交談很久。這名假扮兒子的人更指出已改用新的電話號碼。
3.翌日,這名騙徒以該新電話號碼致電PW1並指自己公司急需用錢,並指令安排被告人向PW1收錢,總額$100,000港元。
4.未幾,被告人出現在約定的地方,並向PW1表示自己是對方兒子的「同事」。雖然PW1一度懷疑,但騙徒致電PW1以確認被告人「同事」身份,PW1才把現金$100,000交給被告人。
5.另一次事件則發生在上述會面後約45分鐘。該名騙徒又再致電PW1並表示多要$50,000。PW1在電話中表示沒有這麼多錢,而騙徒則要求PW1向他人借。
6.PW1其後揭發騙案,並報警求助。就此,警方安排監控會面並成功把再次到來收錢的被告人拘捕。
7.基於以上,被告人承認干犯本案的兩項控罪。
8.輕判請求方面,本席得知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辯方指出,被告人以往沒有欺詐罪類別的定罪紀錄,但10年前有一項盜竊罪的事件,當年的被告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9.就判刑方面,辯方大律師有以下詳盡的陳辭:
「5. 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則是14年監禁。
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宣判日期2010年9月10日)上訴法庭在該案中就電話騙案判刑給予指引。該案是有關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案中的事主均為長者,年齡介乎58至70歲。他們於2008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期間,分別接到自稱為其兒子的人來電,表示遭人禁錮或毆打,向他們求助。電話隨即由另一名不知名男子接過,並向事主表示,其子為他人作擔保人,因債務人失蹤,其子須代為償還債項。為確保事主不會報警求助,該不知名男子更要求事主提供手提電話號碼,旋即致電事主,著事主即時往銀行提取現金,涉及款項由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當事主到達交款地點後,申請人便會現身收取款項,並於得手後迅速離港。上訴法庭認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亦應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認為以這類電話案而言,一般量刑起點應訂為4年,所以調高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至4年;鑑於申請人認罪,故減刑三分一至32個月;再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即10個月),然後將其餘每宗控罪的其中9個月刑期分期執行。見第8(六),23-24及30段。
7.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CACC 100/2014案判案書(宣判日期2016年11月1日)第44段說:“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見HKSAR v Liang Yaqiong & others [2009] 1 HKLRD 334、HKSAR v Wu Mudi [2008] 5 HKLRD 17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 [2015] 2 HKLRD 945等案)
8. 電話騙案是嚴重罪行,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2026] 1 HKLRD 762表示:
「15. 串謀詐騙罪和洗黑錢罪最高刑罰,均為監禁14年。… 上訴法庭就著電話騙案在洪永俊案已頒下量刑指引,有關指引在其後的楊家誠案、梁耀輝案(梁案是網上騙案)獲得肯定。涉案金額在街頭騙案電話騙案中,並非最重要的考慮。梁耀輝案指出,這類騙案涉及的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年至4年的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
…
19. 眾所周知,街頭騙案涉及不同的手法,例如『祈福黨』、『寶藥黨』、『電子零件騙案』;電話騙案的手法也是層出不窮,不局限於訛稱受害人的親人遭毆打、綁架或扣押。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衞及營救親人心切的脆弱心理,置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並不取決於騙徒的行騙手法,這些手法的目標就是要利用受害人的弱點而恫嚇他們,令他們措手不及、失去冷靜和理智而交出金錢,屬情感上的勒索。
20. 洪永俊案清晰指出,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的嚴重性有過之而無不及,串謀詐騙者的行為明顯是有組織的,串謀者亦各司其職,依計劃行事。上訴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4年。而在這類騙案中,雖然欺詐的金額未必很大,但可能已是受害人的大部分或畢生積蓄,
21. 綜上所述,本庭不認為這類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
22. 就控罪二(串謀詐騙),洪永俊案所頒下的4年量刑基準適用…
28. 本庭認同判刑法官就着電話騙案的猖獗性,加刑三分之一…」
10.據了解,辯方就各控罪均希望法庭以同期執行處理。
11.辯方主張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尤其是電話紀錄顯示,被告人對騙案內容知道的是不少。
12.本案涉及成功騙走$100,000港元款項而被告人是親身前來處理的人員。整體而言,本席不認為他單單擔任收錢的跑腿。
13.經小心考慮後,本席同意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各減至32個月。
14.至於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加刑申請,辯方表示同意。
15.根據控方依賴的曾總督察於2026年7月10日作出的口供,電話騙案的宗數由2018年615宗上升至2024年9,204宗,此後下降至2025年8,621宗;而涉及「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由2018年262宗,上升至2023年2,237宗後,下降至2024年1,153宗,但自2025年再上升至2,048宗,而累計損失金額,由2018年的1,300萬元,至2025年的13,200萬元。「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2026年1月至6月有1,672宗,累計損失金額為11,557萬元。
16.首先,本席接納曾總督察的證供並裁定本案合乎條文所指的加刑基礎。
17.至於加刑幅度,有不少區域法院案件的例子以介乎20-30%之間作結。個別案件在數字上有明顯下滑的不同時期。
18.依本席之見,以25%處理本案的數據及實際情況,才足夠反映這項加刑申請的基礎。
19.有關加刑均針對控罪一及控罪三。
20.經小心考慮後,有關判刑上調至40個月。
21.本席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空間。
22.兩項控罪源自同一事件,本席認為可把兩項判刑處以同期,遂判被告人總刑期40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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