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英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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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3 cases

Case No.HCCC 15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5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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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英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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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國興
日期: 2016年3月22日上午11時1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盧萃瑩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安妮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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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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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英榮業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罪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4年12月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東成里路1號新港酒店停車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0.40克晶狀固體。

案情撮要如下:

2014年12月1日21:05時左右,警務人員在元朗東成里路1號新港酒店停車場內看見被告人從一輛停泊在該處的私家車下車,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被告人攜帶的斜孭袋,搜獲二十七包晶狀固體,期後證實為內含49.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0.4克晶狀固體,多個透明膠袋及一個電子磅,被告人被拘捕,他在警誡下說「我唔想講嘢。」期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期間說出一些事情,包括聲稱涉案的危險藥物「冰」毒是屬於他自己供自用。全部撿獲的危險藥物於2014年12月的市值為港幣22,025元。被告人現承認和接受案發時管有從他身上撿獲的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

本案罪名為販運內含49.60克「冰」毒的50.40克晶狀固體,根據律政司程國雄(譯音) [1991] 2 HKC 125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第34段等案例,上訴法庭定下的量刑指示,販運10至70克「冰」毒,刑罰應為7至11年監禁,以本案販運嘅49.60「冰」毒,量刑基準以算術計算應約為九年七個月監禁。

被告人於1984年在香港出生,現年31歲,佢有幾項犯罪前科,與毒品有關嘅有兩項管有毒品,曾被判入戒毒所戒毒,但似乎戒毒並不成功,在被告人的經歷口供中,被告人指出他是吸毒者。代表被告人的黎安妮大律師向本席陳詞求情,要求輕判被告人,佢指出本案所涉嘅「冰」毒有部分是供被告人自用,黎大律師援引HKSAR v Wong Suet Hau and another [2002] 1 HKLRD 69一案。在該案,上述法庭裁定法庭須考慮案中嘅各種情況以決定被告人自用毒品的聲稱是否屬實,若然則法庭須調低刑罰以反映並非所有涉案毒品都是作販運用途,各種情況包括毒品嘅數量同埋價值、案中嘅情況如毒品如何包裝及有多少包、毒品於何處搜獲、在被告人自己擁有或租用或由其他人租用的住宅中或在公眾地方搜獲、有否見到或搜到與販毒有關的工具如包裝、量重或稀釋毒品的工具抑或吸服毒品的用具、被告人是否癮君子或長期吸毒者、被告人被捕後所作嘅解釋、被告人嘅經濟狀況是否有能力供給自己吸毒抑或要販運毒品以支持、被告人嘅犯罪前科有否與毒品有關等等(見該案判詞嘅第34段)。

另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周俊生 [2012] 2 HKLRD 1116一案,上訴法庭裁定若案中嘅毒品全部或部分為被告人自用,減刑的幅度應為量刑基準的10至25個per cent,實際幅度按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在判詞的第19段,上訴法庭指出應作考慮的情況,佢就咁講嘅「法庭應考慮涉案毒品的總份量、用作自用部分的比例、毒品的性質、販毒者販毒的目的是否為了賺錢、販毒行為是否有組織和有計劃、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等等因素來決定刑期扣減的幅度。」

除上述情況之外,販運毒品係好嚴重嘅罪行,被告人嘅身世背景都難以構成求情因素,唯一只有一個最高及最有效嘅減刑因素就係承認控罪,應獲量刑基準嘅三分之一嘅刑期扣減,本席係以九年六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人認罪應獲扣減三分之一,被告人有管有毒品嘅前科,最少證明佢曾是吸毒者,而在佢被捕之後向警方作出嘅警誡口供一早及一直並冇抵賴搜獲嘅「冰」毒係佢擁有嘅,而強調為佢自用,喺整體情況之下,本席接納有部分涉案毒品係佢自用嘅,但係有鑒於涉案毒品在他被捕而搜獲時共有二十七包之多,而同時從他所攜帶嘅斜孭袋中也搜獲咗多個透明膠袋同埋一個電子磅,反映涉案毒品主要係作販運用途,縱然如此,因為本案所涉嘅「冰」毒有部分係供被告人自用,佢應服嘅刑期應再加以扣減。

本席衡量本案嘅各種情況,決定因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嘅因素再作扣減,從九年六個月監禁嘅量刑基準因為上述兩個減刑嘅因素,本席採納總扣減嘅幅度約為44個per cent至45個per cent之間,判處被告人係五年三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