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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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就本席在2016年7月19日判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851/20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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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衞中 (WONG WAI CHUNG)  
第一被告人 陳純妮 (CHAN SHUN NI)  
第二被告人 梁中昌 (LEUNG CHUNG CHEONG)  
第三被告人 陳君立 (CHEN KWAN LAP, LAFORCE)  
第四被告人、 張紹康 (CHEUNG SIU HONG)  
第五被告人 無用人(化名)  
第六被告人 杜金添 (TO KAM TIM) alias TIM KAM  
第七被告人 陸有棠 (LUK YAU TONG) alias
(陸毅) LUK NGAI
 
第八被告人 關啓興 (KWAN KAI HING)  
第九被告人 凌添貴 (LING TIM KWAI) alias BENNY LING  
第十被告人 江炳輝 (KWONG BING FAI)  
第十一被告人 張明行 (CHEUNG MING HANG)
alias “章銘星”
 
第十二被告人 張明東 (CHEUNG MING TUNG)
alias東表哥 (COUSIN TUNG)
 
第十三被告人 杜文聰 (TO MAN CHUNG)  
第十四被告人 劉文廣 (LAU MAN KWONG)  
第十五被告人 賴天成 (LAI TIN SING)  
第十六被告人 LAM EVE  
第十七被告人 馮笑萍 (化名 “喊萍笑萍”)  
第十八被告人 伍宏欽 (NG WANG YAM)  
第十九被告人 劉金强 (LAU KAM KEUNG)  
第二十被告人 何力驥 (HO LIK KEI)  
第二十一被告人 香島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trading under the style or name of
香島中學校友會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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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6年8月22日
裁定書日期: 2016年8月29日


1.原告人就本席在2016年7月19日判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2.本席在7月19日判的命令的第一部份,是撤銷原告人對黃一鳴聆案官在2016年5月27日作的命令而提出的上訴。

3.黃聆案官在5月27日的命令,是撤銷原告人在2016年5月16日提出的申請。

4.黃聆案官在5月27日也曾就原告人在2016年5月9日提出的另一項申請,作出決定。原告人對這決定也提出上訴,這上訴原定也是在7月19日由本席處理,但當天原告人沒有帶備一些所需的文件,所以本席在當天把這上訴押後至2016年11月30日才處理,這是本席7月19日判令的第二部份。

5.原告人的另外7項申請和上訴,原定於2016年7月至10月期間分4天處理由,本席在7月19日將這些申請和上訴,全部集中在2016年11月30日處理,以節省法庭和與訟各方的時間和資源,這就是本席7月19日判令的第三部份。

6.原告人在申請上訴許可的聆訊時,再要求法庭頒令,要各被告人以中文作為本訴訟用的語言。就這要求,本席已在公報了的裁定書,作出討論和給予裁定理由,故在此不贅。

7.至於押後聆訊,和把另外7宗申請和上訴,綜合於11月30日處理,理由顯而易見,原告人也沒有對這些决定,提出確切的上訴理由。

8.本席經再三考慮後,認為7月19日所作的決定,沒有不善之處,而原告人也沒有提出值得在上訴討論的理由,所以本席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9.但有一點值得一提,就是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不合理地關上和解之門。

10.本席在閱讀過原告人再修改後的申索陳述書,認為假若原告人指稱的針對他的誹謗言論,確實存在,那末就算各被告人有足夠的答辯理由,這也是一件很不幸的事。本席在聆訊這申請時,覺得與訟各方是有機會通過非正審的方式,和諧地解決這訴訟,所以勸喻各方要從這方向考慮,以妥善地解决這紛。

11.本席在上文已指出,原告人沒有提出值得在上訴討論的理由,所以本席現在撤銷這申請。



  ( 陳江耀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十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