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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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19年11月27日頒下的判決書中(“該判決書”) [1] ,就著原告人和第一、第二、第八、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之間的爭議,給予了案件管理的指示,本席並且指示了原告人和這五位被告人,須出席將會於2020年4月6日舉行的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 [2]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 851/2013[2020] HKCFI 164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51/2013

[2020] HKCFI 16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WONG WAI CHUNG (黃衞中)  

第一被告人 CHAN SHUN NI (陳純妮)  
第二被告人 LEUNG CHUNG CHEONG (梁中昌)  
第三被告人 CHEN KWAN LAP, LAFORCE (陳君立)  
第四被告人 CHEUNG SIU HONG (張紹康)  
第五被告人 無用人〔第四被告人之化名〕  
第六被告人 TO KAM TIM (杜金添) alias TIM KAM  
  第七被告人  LUK YAU TONG (陸有棠) alias LUK NGAI (陸毅)  
第八被告人 KWAN KAI HING (關啓興)  
  第九被告人  LING TIM KWAI (凌添貴) alias BENNY LING  
第十被告人 KWONG BING FAI (江炳輝)  
  第十一被告人  CHEUNG MING HANG (張明行) alias“章銘星”  
第十二被告人 CHEUNG MING TUNG (張明東)  
  alias COUSIN TUNG (東表哥)  
第十三被告人 TO MAN CHUNG (杜文聰)  
第十四被告人 LAU MAN KWONG (劉文廣)  
第十五被告人 LAI TIN SING (賴天成)  
第十六被告人 LAM EVE  
第十七被告人 馮笑萍 (化名“喊萍笑萍”)  
第十八被告人 NG WANG YAM (伍宏欽)  
第十九被告人 LAU KAM KEUNG (劉金强)  
第二十被告人 HO LIK KEI (何力驥)  
第二十一被告人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香島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trading under the style or name of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香島中學校友會)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 2020年8月5日

決書

1.本席在2019年11月27日頒下的判決書中(“該判決書”)[1],就著原告人和第一、第二、第八、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之間的爭議,給予了案件管理的指示,本席並且指示了原告人和這五位被告人,須出席將會於2020年4月6日舉行的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2]

2.鑑於法院早前因為公共衛生的考慮而作出了一般延期的安排,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改為在2020年7月21日舉行。恰巧,因為法院在2020年7月21日再次有一般延期的安排,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無法在當天舉行。本席在2020年7月22日發出指示,以書面形式處理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並邀請各方提交書面陳詞,本席已經考慮該等陳詞。本席先前作出了若干的案件管理決定,包括:

(1)  於2020年3月4日,法庭通知各方,法庭將於第二次案件管理會議中,處理應否把本案移交予區域法院;

(2)  於2020年5月4日,法庭通知各方:

(a)  該判決書的第10(2)段中的時間,延展至2020年6月19日;

(b)  該判決書的第11和第12段中的時間,延展至2020年7月3日;

(c)  法庭將於2020年7月21日的聆訊中,處理應否把本案移交予區域法院。

(3)  於2020年6月10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及第十九被告人的申索[3]

(4)  於2020年6月15日,本席通知原告人和第八被告人,經翻查法庭檔案,原告人針對第八被告人的申索,已於2016年7月8日被終止,第八被告人無需出席將於2020年7月21日舉行的聆訊。

(5)  於2020年6月29日,本席拒絶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就著本席在2020年6月10日所作的決定提出上訴。

修改有關第八被告人的命令

3.鑑於原告人針對第八被告人的申索於2016年7月8日已被終止,本席先前所作的命令中提述第八被告人的地方,均應予刪除,本席頒令作出這些修改。

本案繼續由原訟法庭處理

4.《區域法院條例》第43條規定:

“(1) 原訟法庭可主動或應任何一方的申請,命令將原訟法庭覺得相當可能屬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範圍以內的整項訴訟或法律程序(反申索除外)或其部分,移交區域法院。

(2) 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中,原訟法庭均可主動或應任何一方的申請而根據本條作出命令。

(3) 除非原訟法庭認為由於在上述訴訟或法律程序中出現任何重要或複雜的爭論點,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該訴訟或法律程序應繼續由原訟法庭處理,否則原訟法庭須根據本條作出命令。”

5.根據該條文的規定,法庭可以主動探究案件應否由原訟法庭移交予區域法院。

6.倘若原告人可以得到的濟助相當可能是在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以內,除非案件涉及重要或者複雜的爭論點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致使該案件繼續由原訟法庭處理,否則案件應由原訟法庭移交予區域法院審理,致使不同的法院可以各司其職,恰當和有效地分配司法資源。

7.原告人在本案針對被告人的訴訟因由,是指稱被告人曾發佈誹謗原告人的言論,要求法院頒令禁制被告人再次發表有關言論,強制被告人刪除已發佈的言論,以及支付賠償予原告人。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在本案完全勝訴,原告人要求的濟助,相當可能在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以內,區域法院有權頒發原告人要求的禁制令和強制令,區域法院也有權命令被告人支付不超過HK$3,000,000的賠償金額予原告人。本席認為,根據原告人在他的訴狀中表述的案情,即使原告人完全勝訴,原告人可以得到的賠償金額,相當可能不會超過HK$3,000,000。

8.本席認為本案不涉及重要或複雜的爭論點。然而,本席經審慎考慮後,認為因為以下的原因,本案應繼續由原訟法庭處理。

9.鑑於原告人在本案的行徑,本席認為陳江耀法官在2017年2月24日向原告人頒下的限制申請令,和本席在2020年6月10日向原告人頒下的限制存檔令,須予以維持。如有需要,法庭可能要考慮修改這些限制令,或者發出新的限制令,以維持案件的秩序,有效地管理案件。終審法院在Ng Yat Chi v Max Share Ltd & Another (2005) 8 HKCFAR 1中表明,法院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頒下限制申請令和其他的限制令,規管訴訟人的行為。毫無疑問,原訟法庭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作出這些限制令,然而區域法院是否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發出限制申請令或其他的限制令,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

10.本案各方均親自行事,沒有任何大律師在這個問題上陳詞,為法庭提供協助,本席認為不宜在此對這個問題作出裁決。既然在這個問題上未有清晰的答案,法庭又有需要在本案維持先前作出的限制令及可能需要頒下新的限制令,本席認為穩妥的做法,是由原訟法庭繼續處理本案。

其他事情

11.就著原告人針對第一、第二、第二十、以及第二十一被告人的申索,本席在該判決書的第10至第12段作出了指示,但各方均未有在經延展了的時間前[4]遵循該等指示準備案件。本席提醒各方,準備證人陳述書是重要的事情,各方必須盡快處理。此外,各方如有非正審申請,必須盡快提出。本席把該判決書的第10(2)段中的時間,延展至2020年9月30日,同時把該判決書的第11和第12段中的時間,延展至2020年10月21日。本席指定下次的案件管理會議,於2020年11月1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席席前舉行(預留1小時),原告人、第一、第二、第二十、以及第二十一被告人須依時出席。

12.訟費保留待決。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第一、第二、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1] [2019] HKCFI 2897

[2] 參見該判決書,[10] – [14]。

[3] [2020] HKCFI 1077

[4] 參見本判決書第2(2)段。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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