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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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處理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7月14日和8月10日提出的上訴。這上訴曾於2015年10月19日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余 啟 肇先生席前聆訊,余法官把聆訊押後至另定的日期,以便黃先生提供證據,以支持他對周敏慧聆案官的一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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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3 [2018] HKCFI 2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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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這是處理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7月14日和8月10日提出的上訴。這上訴曾於2015年10月19日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余啟肇先生席前聆訊,余法官把聆訊押後至另定的日期,以便黃先生提供證據,以支持他對周敏慧聆案官的一指控。 2.本席在2017年2月24日頒令,限制黃先生要得到本席或負責排期事宜的法官的事前許可,才可在本案提出任何進一步申請。黃先生在2018年9月24日申請排期繼續聆訊上述的上訴,本席在9月26日給予批准。 3.這上訴是針對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作出的命令 (folios 241 and 242) 而提出的。這些命令,是就黃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2015年6月10日 (folio 195) 及第一被告人陳純妮女士在2014年9月26日 (folio 53) 提出的三項申請而作出的。 4.陳女士在2014年9月26日申請剔除黃先生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 (folio 53),這申請後來定在2015年7月6日由周聆案官聆訊。但黃先生在2015年1月30日獲得聆案官黃一鳴先生的批准,讓他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再修訂,所以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應改為針對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但黃先生遲遲都沒有把這版本的申索陳述書存檔法庭,所以在2015年7月6日周聆案官未能處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 5.黃先生又在2015年6月10日提出申請,要求把陳女士的剔除申請,從2015年7月6日的聆訊日期,押後到以下四項聆訊有結果為止:
6.另外,黃先生早前在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請 (folio 195),要求法庭頒令要周聆案官迴避審理所有本案的聆訊,及要求周聆案官自動撤銷審理本案所有聆訊的資格,並將本案交給另一位聆案官處理。 7.就陳女士的剔除申請,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頒令 (folio 241),要求黃先生在2015年7月20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否則黃一鳴聆案官在2015年1月30日給予的批准,將被視作失效,周聆案官並把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押後處理,又命令黃先生支付陳女士當天的訟費。 8.另外,周聆案官又頒令 (folio 242) 撤銷黃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6月10日 (folio 195) 的申請。 9.黃先生在2015年8月10日就上述第一項命令 (folio 241) 存檔上訴通知書 (folio 260),要求法庭宣判這命令和所有周聆案官在本案作的命令無效,並撤銷周聆案官處理本案所有聆訊的資格,他更申請將上訴期限延長。但在上訴聆訊時,黃先生卻說他已履行了周聆案官這命令,在2015年7月20日前已存檔了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而法庭其後也處理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所以他不打算繼續進行這上訴,本席於是撤銷了這上訴。 10.黃先生較早前在2015月7月14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 (folio 233) ,就周聆案官撤銷了他在 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 6月10日 (folio 195) 提出的申請進行上訴。但在聆訊上訴時,黃先生說不會就周聆案官撤銷了他的押後剔除申請聆訊而繼續上訴,所以本席也撤銷了這部份的上訴。 11.黃先生最後只就周聆案官不迴避處理這案而繼續上訴,但他沒有提出任何理據。他解釋說他要引用周聆案官處理的聆訊的錄音光碟,余法官曾下令提供這些光碟給他,但不幸地這些光碟是壞的,所以他向余法官申請新的光碟,但當時因他沒有繳付訟費給本案某些被告人,所以本案被擱置,因此,余法官沒有下令再提供光碟給他。本席後來在2017年2月24日撤銷了擱置令,所以黃先生可以在2018年9月24日申請繼續聆訊他的上訴。本席更在9月26日批准他排期繼續這上訴,但黃先生沒有在其後申請周聆案官處理的聆訊的光碟,所以在上訴聆訊時不能提供任何理據,以支持他要求周聆案官迴避的上訴。 12.因黃先生不能就他要求周聆案官須迴避的上訴提供理據,所以本席把他這餘下的上訴也撤銷。 13.因為黃先生所有繼續聆訊的上訴都已被撤銷,所以本席也作出臨時訟費令,要他支付予第一和二被告人這兩宗上訴的訟費,本席更評定這兩位被告人每人應得的訟費為HK$2,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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