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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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處理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7月14日和8月10日提出的上訴。這上訴曾於2015年10月19日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余 啟 肇先生席前聆訊,余法官把聆訊押後至另定的日期,以便黃先生提供證據,以支持他對周敏慧聆案官的一指控。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851/2013[2018] HKCFI 243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51/2013

[2018] HKCFI 2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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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黃衞中 (WONG WAI CHUNG)  
第一被告人 陳純妮 (CHAN SHUN NI)  
第二被告人 梁中昌 (LEUNG CHUNG CHEONG)  
第三被告人 陳君立 (CHEN KWAN LAP, LAFORCE)  
第四被告人 張紹康 (CHEUNG SIU HONG)  
第五被告人 無用人 (第四被告人之化名)  
第六被告人 杜金添 (TO KAM TIM alias TIM KAM)  
第七被告人 陸有棠 (LUK YAU TONG) alias  
  陸毅 (LUK NGAI)  
第八被告人 關啓興 (KWAN KAI HING)  
  第九被告人  凌添貴 (LING TIM KWAI alias BENNY LING)  
第十被告人 江炳輝 (KWONG BING FAI)  
第十一被告人 張明行 (CHEUNG MING HANG)  
  Alias “章銘星”  
第十二被告人 張明東 (CHEUNG MING TUNG)  
  alias東表哥 (COUSIN TUNG)  
第十三被告人 杜文聰 (TO MAN CHUNG)  
第十四被告人 劉文廣 (LAU MAN KWONG)  
第十五被告人 賴天成 (LAI TIN SING)  
第十六被告人 LAM EVE  
第十七被告人 馮笑萍 (化名“喊萍笑萍”)  
第十八被告人 伍宏欽 (NG WANG YAM)  
第十九被告人 劉金强 (LAU KAM KEUNG)  
第二十被告人 何力驥 (HO LIK KEI)  
第二十一被告人 香島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trading under the style or name of  
  香島中學校友會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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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10月24日
裁定書日期: 2018年11月2日

裁定書

1.這是處理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7月14日和8月10日提出的上訴。這上訴曾於2015年10月19日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余肇先生席前聆訊,余法官把聆訊押後至另定的日期,以便黃先生提供證據,以支持他對周敏慧聆案官的一指控。

2.本席在2017年2月24日頒令,限制黃先生要得到本席或負責排期事宜的法官的事前許可,才可在本案提出任何進一步申請。黃先生在2018年9月24日申請排期繼續聆訊上述的上訴,本席在9月26日給予批准。

3.這上訴是針對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作出的命令 (folios 241 and 242) 而提出的。這些命令,是就黃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2015年6月10日 (folio 195) 及第一被告人陳純妮女士在2014年9月26日 (folio 53) 提出的三項申請而作出的。

4.陳女士在2014年9月26日申請剔除黃先生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 (folio 53),這申請後來定在2015年7月6日由周聆案官聆訊。但黃先生在2015年1月30日獲得聆案官黃一鳴先生的批准,讓他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再修訂,所以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應改為針對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但黃先生遲遲都沒有把這版本的申索陳述書存檔法庭,所以在2015年7月6日周聆案官未能處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

5.黃先生又在2015年6月10日提出申請,要求把陳女士的剔除申請,從2015年7月6日的聆訊日期,押後到以下四項聆訊有結果為止:

(a)   於2015年6月11日,在杜溎峰法官席前進行之3小時聆訊;

(b)   於2015年6月22日,在周敏慧聆案官席前進行之3分鐘提訊;

(c)   於2015年8月11日,在杜溎峰法官席前進行之一天聆訊;

(d)   於2015年8月27日,在陳對蘭法官席前進行之一天聆訊。

6.另外,黃先生早前在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請 (folio 195),要求法庭頒令要周聆案官迴避審理所有本案的聆訊,及要求周聆案官自動撤銷審理本案所有聆訊的資格,並將本案交給另一位聆案官處理。

7.就陳女士的剔除申請,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頒令 (folio 241),要求黃先生在2015年7月20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否則黃一鳴聆案官在2015年1月30日給予的批准,將被視作失效,周聆案官並把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押後處理,又命令黃先生支付陳女士當天的訟費。

8.另外,周聆案官又頒令 (folio 242) 撤銷黃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6月10日 (folio 195) 的申請。

9.黃先生在2015年8月10日就上述第一項命令 (folio 241) 存檔上訴通知書 (folio 260),要求法庭宣判這命令和所有周聆案官在本案作的命令無效,並撤銷周聆案官處理本案所有聆訊的資格,他更申請將上訴期限延長。但在上訴聆訊時,黃先生卻說他已履行了周聆案官這命令,在2015年7月20日前已存檔了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而法庭其後也處理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所以他不打算繼續進行這上訴,本席於是撤銷了這上訴。

10.黃先生較早前在2015月7月14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 (folio 233) ,就周聆案官撤銷了他在 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 6月10日 (folio 195) 提出的申請進行上訴。但在聆訊上訴時,黃先生說不會就周聆案官撤銷了他的押後剔除申請聆訊而繼續上訴,所以本席也撤銷了這部份的上訴。

11.黃先生最後只就周聆案官不迴避處理這案而繼續上訴,但他沒有提出任何理據。他解釋說他要引用周聆案官處理的聆訊的錄音光碟,余法官曾下令提供這些光碟給他,但不幸地這些光碟是壞的,所以他向余法官申請新的光碟,但當時因他沒有繳付訟費給本案某些被告人,所以本案被擱置,因此,余法官沒有下令再提供光碟給他。本席後來在2017年2月24日撤銷了擱置令,所以黃先生可以在2018年9月24日申請繼續聆訊他的上訴。本席更在9月26日批准他排期繼續這上訴,但黃先生沒有在其後申請周聆案官處理的聆訊的光碟,所以在上訴聆訊時不能提供任何理據,以支持他要求周聆案官迴避的上訴。

12.因黃先生不能就他要求周聆案官須迴避的上訴提供理據,所以本席把他這餘下的上訴也撤銷。

13.因為黃先生所有繼續聆訊的上訴都已被撤銷,所以本席也作出臨時訟費令,要他支付予第一和二被告人這兩宗上訴的訟費,本席更評定這兩位被告人每人應得的訟費為HK$2,000。

 
 

  ( 陳江耀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