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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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請 (folio 181),要求聆案官周敏慧女士回避及/或避席審理及處理本案現在及將來之所有聆訊。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頒令撤銷了這申請 (folio 242)。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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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3 [2019] HKCFI 1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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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請 (folio 181),要求聆案官周敏慧女士回避及/或避席審理及處理本案現在及將來之所有聆訊。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頒令撤銷了這申請 (folio 242)。 2.黃先生在2015年8月10日就這命令提出上訴 (folio 260),本席在2018年11月2日頒令撤銷了這上訴 (folio 1082)。 3.黃先生在2018年12月10日發出傳票申請延期,以便他就上述命令申請上訴許可 (folio 1099),他在傳票中說以誓章陳述理據支持這傳票的申請。 4.黃先生在2018年12月10日存檔了兩份誓章 (folio 1097, 1098),但兩份誓章都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的理由。 5.在聆訊這申請時,黃先生口頭補充說,本席撤銷他的上訴是不公平。除此以外,他沒有提出任何其他的理由。 6.本席認為黃先生沒有就這延期申請,提出任何可辯的理由,所以本席現撤銷這申請,但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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