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二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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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就本席在2017年2月24日頒下的裁定,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當日頒下的裁定有多項,大部份是判黃先生敗訴,其中包括一個限制申請令,黃先生在口頭陳詞時指,他是就所有這些裁定,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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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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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1.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就本席在2017年2月24日頒下的裁定,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當日頒下的裁定有多項,大部份是判黃先生敗訴,其中包括一個限制申請令,黃先生在口頭陳詞時指,他是就所有這些裁定,申請上訴許可。 2.限制申請令限制黃先生在沒有事先得到本席或負責排期的法官的許可下,不得在本案的法律程序中,向法庭提出任何進一步申請,這令在本院就本案作出判決之前或之後都有效。 3.黃先生在2017年7月10日存檔的書面陳詞,冗長和重複地指稱過往第一和二十一被告的代表律師和大律師的不是,又指稱過往個別聆案官處理他的申請的不當。 4.他在這申請的口頭聆訊時,又再重複這些指稱。 5.雖然本席重複地提點他要提出有關這申請的上訴理由,但他仍然堅持這些指稱,而沒有提出任何其他上訴理由。 6.本席經再三考慮,認為黃先生沒有提出值得在上訴辯論的理由,而本席也不認為2017年2月14日的裁決,有可上訴之處。所以本席現撤銷黃先生這申請。 7.本席更作出臨時訟費令,命令黃先生須就這申請支付第一、二和二十一被告每位HK$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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