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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3
[2021] HKCFI 3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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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WONG WAI CHUNG (黃衞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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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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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CHAN SHUN NI (陳純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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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LEUNG CHUNG CHEONG (梁中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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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被告人 |
HO LIK KEI (何力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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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被告人 |
HEUNG TO MIDDLE SCH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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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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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島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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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ing under the style or nam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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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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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島中學校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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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21年2月8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1年2月8日 |
判決書
1.本案的上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於2020年11月18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參見[2020] HKCFI 2939 (“該判決書”)。
2.有關本席在該判決書[6]中所作的指示:
(1) 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依循該等指示提交了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和時間估算表。
(2) 本席注意到,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在他們的文件清單中披露的文件,大部份是本案的訴狀、法庭所作的命令和裁決書。本席提醒與訟各方,各方均有藉着文件清單披露文件的責任,各方必須披露他們現在或曾經管有、保管或控制的關於本案的有關事宜的文件,不論該等文件對己方案情是否有利。本席提醒各方,只有披露了的文件,才可以在審訊中被援引為證據。
(3) 本席同時提醒與訟各方,在審訊的時候,各方只可安排已經在本案存檔證人陳述書的己方證人出庭作供。除非得到法庭的許可,證人在主問證供的階段,只可確認其證人陳述書的內容,不可引入新的證供。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法庭不會給予許可。
(4) 本席看不到原告人有提交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和時間估算表。原告人聲稱,他已經把文件清單、證人陳述書和時間估算表,提交予法庭。
3.除了處理文件清單和證人陳述書的事情,本席目前看不到有其他事情,以致本案未能進入審訊階段。
4.本席再次給予各方時間處理文件清單和證人陳述書的事情。除非有特別的原因,在今次的延展時間之後,本席不擬給予各方更多的時間處理文件清單和證人陳述書。
5.鑑於各方均親自行事,本席要求各方在下面指明的時間前,把己方的下列文件的副本交予法庭,法庭會編定本案的審訊文件冊。
(1) 訴狀;
(2) 文件清單和在清單中提述的文件;以及
(3) 證人陳述書
6.本席作出以下的指示:
(1) 各方須於2021年4月12日或之前,將其文件清單或補充文件清單交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其他訴訟方,而文件查閱須於2021年4月26日或之前進行。
(2) 各方須於2021年5月10 日或之前,將其證人陳述書或任何補充證人陳述書交法庭存檔及送達其他訴訟方。
(3) 各方的證人陳述書或補充證人陳述書,不可以有任何附件。倘若證人在其陳述書中提述任何文件,須同時提述該份文件是哪一張文件清單上的哪一個項目。
(4) 各方須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將上述[5]指定的文件副本送交法庭。
(5) 倘若任何訴訟方擬於審訊文件冊中加入其他文件,須於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書面向法庭提出申請。書面申請不可以超逾3頁紙(單面打印或書寫),否則不予處理。
(6) 原告人須於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履行該判決書[6(4)]中有關時間估算表的指示。
(7) 原告人須於2021年5月31日或之前,把他提交了的證人陳述書的副本、文件清單和在清單中提述的文件的副本、以及時間估算表的副本,直接交予本席的書記(只交一次)。本席會親自檢閱該等文件。
(8) 各方可以在2021年6月7 日至11 日期間,向法庭借閱法庭初步編定的審訊文件冊。法庭將於下次案件管理會議聽取各方的陳詞,決定審訊文件冊的內容。
(9) 下次案件管理會議,將於2021年6月16 日上午10時舉行,預留1 小時,原告人、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須依時出席。
7.本席提醒各方,要為案件的審訊做充份的準備。法庭只會及只能按著法律的規定審理案件中的爭議,不會及不能向任何訴訟方提供法律意見。如有需要,各方應自行諮詢法律意見。
8.本席提醒原告人,向法庭提交的文件,必須與在本案中爭議的事情有關。重覆地和大量地提交與本案爭議無關的文件,對原告人的案情沒有幫助,並且會拖延本案的進度。原告人必須避免這樣做。
9.訟費保留待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第二、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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