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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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上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於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在該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後,本席先後頒下了4份判決書,有關本案的進展,可以參看該等判決書( [2019] HKCFI 2897 、 [2020] HKCFI 1077 、 [2020] HKCFI 1356 、 [2020] HKCFI 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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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3 [2020] HKCFI 29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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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本案的上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於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在該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後,本席先後頒下了4份判決書,有關本案的進展,可以參看該等判決書([2019] HKCFI 2897、[2020] HKCFI 1077、[2020] HKCFI 1356、[2020] HKCFI 1641)。 2.本席注意到,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已於2020年9月中,在法庭存檔了他們的證人陳述書。他們告訴法庭,他們也已經把該等證人陳述書送達予原告人。 3.原告人尚未存檔及向上述被告人送達他的證人陳述書。原告人經常擬在法庭存檔大量的文件,但該等文件不是證人陳述書。證人陳述書有特定的規格,如果原告人不了解,可以往法庭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資源中心”)查詢,當然也可以諮詢法律意見。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必須與本案的爭議事項有關,不能提及無關的事情。 4.雖然在準備證人陳述書方面,有若干進展,但披露文件方面的工作,尚未完成。本案的爭議,涉及在網上平台發生的一些事情,各方應該有一些在相關時間在網上平台發生的事情的文件。這些文件,和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各方都必須披露。本席注意到,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已經把他們的文件清單存檔,他們也表示已經把文件清單送達予原告人,但原告人表示沒有收到該等文件清單。原告人尚未準備文件清單,如果就著準備文件清單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原告人可以往資源中心查詢,也可以諮詢法律意見。 5.本案於2013年開始,各方已經纏訟7年,各方必須遵從法庭的指示準備案件,讓案件盡快進入審訊,讓法庭在審訊中釐清誰是誰非。 6.本席作出以下的指示:
7.本席要求各方提交“時間估算表”,是讓法庭可以知道本案的審訊,大概需要多少時間。本席希望在下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前,各方已經完成法庭要求的工作,讓案件可以排期進行審訊。 8.在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表示法庭曾於2015年4月22日頒令,要求第一被告人提供她的抗辯書的詳情,但第一被告人沒有遵照法庭的命令行事。本席翻查了法庭紀錄,法庭在2015年4月22日,其實是駁回了原告人藉2015年1月22日的傳票要求第一被告人提供詳情的申請。原告人提出的說法,並不準確。 9.今天的訟費,保留待決。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第二、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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