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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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的上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於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在該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後,本席先後頒下了4份判決書,有關本案的進展,可以參看該等判決書( [2019] HKCFI 2897 、 [2020] HKCFI 1077 、 [2020] HKCFI 1356 、 [2020] HKCFI 1641 )。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Case No.HCA 851/2013[2020] HKCFI 29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Nov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51/2013

[2020] HKCFI 29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WONG WAI CHUNG (黃衞中)  

第一被告人 CHAN SHUN NI (陳純妮)  
第二被告人 LEUNG CHUNG CHEONG (梁中昌)  
第二十被告人 HO LIK KEI (何力驥)  
第二十一被告人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香島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trading under the style or name of HEUNG TO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香島中學校友會)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0年11月18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1.  本案的上一次案件管理會議,於2019年11月27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在該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後,本席先後頒下了4份判決書,有關本案的進展,可以參看該等判決書([2019] HKCFI 2897[2020] HKCFI 1077[2020] HKCFI 1356[2020] HKCFI 1641)。

2.本席注意到,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已於2020年9月中,在法庭存檔了他們的證人陳述書。他們告訴法庭,他們也已經把該等證人陳述書送達予原告人。

3.原告人尚未存檔及向上述被告人送達他的證人陳述書。原告人經常擬在法庭存檔大量的文件,但該等文件不是證人陳述書。證人陳述書有特定的規格,如果原告人不了解,可以往法庭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資源中心”)查詢,當然也可以諮詢法律意見。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必須與本案的爭議事項有關,不能提及無關的事情。

4.雖然在準備證人陳述書方面,有若干進展,但披露文件方面的工作,尚未完成。本案的爭議,涉及在網上平台發生的一些事情,各方應該有一些在相關時間在網上平台發生的事情的文件。這些文件,和其他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各方都必須披露。本席注意到,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已經把他們的文件清單存檔,他們也表示已經把文件清單送達予原告人,但原告人表示沒有收到該等文件清單。原告人尚未準備文件清單,如果就著準備文件清單方面有不清楚的地方,原告人可以往資源中心查詢,也可以諮詢法律意見。

5.本案於2013年開始,各方已經纏訟7年,各方必須遵從法庭的指示準備案件,讓案件盡快進入審訊,讓法庭在審訊中釐清誰是誰非。

6.本席作出以下的指示:

(1)  各方須於2020年12月16日或之前,將其文件清單交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其他訴訟方,而文件查閱須於2021年1月6日或之前進行。鑑於原告人表示沒有收到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的文件清單,為免爭拗,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可以考慮在2020年12月16日或之前,以穩妥的方式把文件清單送交予原告人,包括掛號郵遞。

(2)  各方須於2021年1月27日或之前,將其證人陳述書或任何補充證人陳述書交法庭存檔及送達其他訴訟方。

(3)  各方的證人陳述書,不可以有任何附件。倘若證人在其陳述書中提述任何文件,須同時提述該份文件是哪一張文件清單上的哪一個項目。

(4)  各方須於2021年2月1日或之前把一份“時間估算表”交法庭存檔及送達予其他訴訟方。該份“時間估算表”的要求如下:

(a)  只可以是一頁紙,單面書寫;

(b)  各方需要在當中列出:

(i)  己方開案陳詞所需時間;

(ii)  盤問對方證人所需時間;及

(iii)  己方結案陳詞所需時間。

(5)  下次案件管理會議,將於2021年2月8日上午10時舉行,預留1小時,原告人、第一、第二、第二十及第二十一被告人,須依時出席。

7.本席要求各方提交“時間估算表”,是讓法庭可以知道本案的審訊,大概需要多少時間。本席希望在下次案件管理會議之前,各方已經完成法庭要求的工作,讓案件可以排期進行審訊。

8.在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表示法庭曾於2015年4月22日頒令,要求第一被告人提供她的抗辯書的詳情,但第一被告人沒有遵照法庭的命令行事。本席翻查了法庭紀錄,法庭在2015年4月22日,其實是駁回了原告人藉2015年1月22日的傳票要求第一被告人提供詳情的申請。原告人提出的說法,並不準確。

9.今天的訟費,保留待決。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第二、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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