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衞中 對 陳純妮及另三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851/201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1.
1. 上一次的案件管理會議,於2021 年 2 月 8 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參見 [2021] HKCFI 337 (“該判決書”)。
Cited by 14 cases · Cites 1 case
|
HCA 851/2013 [2021] HKCFI 17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上一次的案件管理會議,於2021 年 2 月 8 日在本席席前舉行。參見[2021] HKCFI 337 (“該判決書”)。 2.原告人於2021 年 2 月 10 日,交給法庭一些文件,原告人聲稱這些文件,是按照該判決書[6(7)]提交的文件。 3.本席親自檢閱了該等文件。遺憾地,該等文件並非符合法庭要求的證人陳述書、文件清單和時間估算表。這些文件,對於準備本案的審訊,沒有任何幫助。 4.原告人必須提交符合法庭要求的證人陳述書,才可以安排證人在審訊中作供,支持原告人的申索。符合法庭的要求,意思是證人陳述書的內容,必須是與該訴訟方的案情相關的。訴訟方的案情,是由他的訴狀所介定的。 5.原告人的案情,是由他的訴狀定義。原告人在他的日期為 2015 年 7 月 10 日的“再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 (Re-Amended Statement of Claim)中,對第一、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一被告人作出了若干指控,被告人在他們各自的抗辯書中否認了這些指控。原告人提出的指控如下:
6.原告人在2021 年 2 月 10 日提交的該等文件,沒有任何一份是緊扣訴狀的內容,反之是談論很多沒有在訴狀中提到的事情,包括了不少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謾罵。本席不可以接受這些文件作為本案的證人陳述書。 7.原告人開展本案,向被告人提出指控和申索,原告人負有舉證責任,須提出證據,證明他在訴狀中指控的事情(不是其他事情)屬實。倘若原告人不能完成他的舉證責任,他的申索不能成立。 8.本席已經給予原告人相當多時間準備證人陳述書,但原告人仍然未能完成這件事情。本席現在頒下一項除非命令:除非原告人在2021年9月8日或之前,把符合法庭要求的證人陳述書(詳情見上文[4]-[6])交予本法庭的書記(只交一次),原告人不可在本案存檔任何證人陳述書。 9.本席鄭重地告誡原告人,他應該仔細地審閱他的訴狀,準備好可以證明訴狀裡指稱的事情(不是其他事情)的證人陳述書,在上述“除非命令”指明的限期前把證人陳述書交予法庭書記。否則的話,除非法庭予以寬免,原告人將不可以在本案存檔任何證人陳述書。鑑於原告人負有舉證責任,當出現這個情況,法庭很可能直接判決原告人敗訴,撤銷本案。 10.本案需否進入審訊,視乎原告人能否履行上述的“除非命令”。本席指示,本案將於2021年9月20日上午10時,在一位法官席前舉行指示聆訊(預留1 小時),屆時法庭會視乎案件的發展,給予適當的指示。如果原告人沒有遵守上述的“除非命令”,法庭屆時有可能頒令撤銷本案。 11.訟費保留待決。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第二、第二十、第二十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851/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