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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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在被告答辯之前,控方申請將控罪作出修訂,本席批准有關的控罪修訂。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529/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Dec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2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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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志明CHANG Ch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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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12月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陳鍾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4] 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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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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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首先在被告答辯之前,控方申請將控罪作出修訂,本席批准有關的控罪修訂。

2.被告承認總共三項管有毒品罪,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依例索取戒毒所報告,把判刑押後至今天(12月7日)。

3.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4月1日下午五時許,警員看見被告和另一名男子行經香港仔舊大街,形跡可疑。他們進入一間遊戲機中心。該遊戲機中心位於香港仔舊大街82號安輝大廈地庫,名叫Smart Game。警員截查被告及另一名男子。

4.警員搜查被告,在他的左腳波鞋之內搜出兩個載有毒品的膠袋。經化驗後,證實是4.13克結晶體,內含4.0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警員拘捕被告。被告經警誡後,說該兩包毒品是自用(第一項控罪)。當時被告身上有兩部手提電話。

5.稍後,警員搜查被告在薄扶林華富邨的住所,並且在被告睡房內,一個架上搜出下列物品:

(1)一個紙盒,內有一個膠袋,載有2.26克結晶體,內含2.24克冰毒,以及十個膠袋,載有合共64.04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2)十個細小可再封口的空膠袋。

(3)兩把各長約45厘米,用塑膠及紙包裝的全新開山刀(鋒刃長31厘米,木手柄長14厘米)。

6.被告在警誡下招認大麻花和冰毒是他自用的,而兩把開山刀是用來自衛。

7.稍後,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承認或者聲稱下列事項:

(1)2016年4月1日下午,被告在香港仔向一名男子以$500元購買該兩包在他身上找到的冰毒,作為自用。

(2)被告購買冰毒後,將毒品藏在左腳波鞋內,然後準備到遊戲機中心玩遊戲。

(3)該兩包冰毒可以讓被告服用七天。

(4)十包草本大麻是被告用$2,000元購買,聲稱作為自用。被告會把大麻捲成香煙然後吸食。

(5)在被告房間找到的一包冰毒是被告上次購買剩下的,聲稱可以讓被告服用兩天。

(6)被告說他因為欠債,擔心有人找他麻煩或者向他尋仇,所以購買開山刀來自衛。

(7)被告說該十個可再封口的空膠袋,是用來封存每次服用草本大麻的份量。

(8)被告說只有他知道家中有毒品和開山刀。

8.警方估計涉案總共6.39克結晶體,內含6.29克冰毒,市值約為$1,936元。而有關涉案的草本大麻,市值約為$7,172元,總值約為港幣$9,108元。

求情理由

9.被告現年31歲,有刑事紀錄,中四程度,曾經任職貨車工人。

10.辯方說他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辯方說涉案的冰毒和大麻都是被告自用,因此希望法庭能夠以總體量刑原則判刑。辯方亦說就第四項控罪而言,被告並沒有使用該兩把開山刀。

11.辯方亦就潛在風險因素呈上特區陳泰華 CACC 476/2011的案件作為法庭的參考。

12.辯方亦呈上被告父親所寫的求情信,亦說被告的父親以及被告的女友及親人亦有到庭支持被告。

判刑

13.被告在本案涉及兩項管有總共6.2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是俗稱冰毒),以及管有64.04克草本大麻。後者是分別裝載在十個膠袋之內。被告聲稱這十個膠袋的大麻份量是他吸食大麻的所需份量(見相片冊MFI-1第十八張相片),但被告在居所內亦有十個細小可再封口的空膠袋。涉案的大麻市值約為七千一百多元,而冰毒則共值一千九百多元。

14.被告現年三十一歲多,中四程度,曾經任職貨車跟車工人。被告從2001年總共有五項定罪,在2015年3月25日從戒毒所獲釋。

15.被告的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在1999年開始吸食氯胺酮,在2011年初開始吸食冰毒。雖然被告曾經被判入戒毒所戒毒,但被告都不能遠離毒海,繼續沉淪,現在仍然因為藏毒而犯案。

16.報告指出由於被告從2016年4月已經被收押,被告現在已經沒有毒癮。報告亦指出,被告是不適合再次進入戒毒所,而報告亦說被告自己說他不願意進入戒毒所。

17.被告的父親在他的求情信中說,對排行第三的被告屢次犯錯,影響社會秩序而深感難過。被告父親說被告已經有所改變,希望被告從此遠離毒品,拉近被告和他們一家人的距離。

18.被告是在街外被截查而搜出毒品,而被告在家中仍然有2.24克冰毒,和64.04克草本大麻。被告說他用$2,000元購買大麻,但警方專家估計大麻的市值是七千一百多元。被告仍然再買入第一項控罪的4.05克冰毒,並且在被捕時把冰毒放在他波鞋內。本席認為被告的管有毒品行為,特別是有關的草本大麻和空膠袋的情況,是有一定的潛在風險因素。況且警方在被告的居所內,亦找不到吸食冰毒的冰壺。上訴庭在前述的陳泰華一案明言,亦因為該案的上訴人「有實質的散佈風險」而加刑九個月。

19.在特區訴莫祖迪(譯音)[2001] 1 HKC 261,上訴庭認為一般而言,管有毒品罪的判刑是12個月至18個月。如果有潛在風險因素,判刑可增加至12個月。該案上訴人因為管有15.7克冰毒,上訴庭以18個月為起點,因為潛在風險因素而加刑12個月至30個月。最後該案上訴人被改判入獄兩年。

20.就本案而言,被告管有兩種毒品,即冰毒和大麻。由於戒毒所報告不建議被告被判入戒毒所,本席認為判監是唯一的選擇。

21.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總體和簡化判刑的角度來判刑,因此就第一、第二及第三項管有毒品罪,本席全部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本案涉及潛在風險因素,因此加刑6個月,將刑期加至21個月。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判刑,他會面對更加長的監禁。被告的認罪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就這三項管有毒品的控罪,本席判被告總共14個月,三項判刑同期執行。

22.另一方面,就第四項管有兩把開山刀的控罪,這兩把刀的鋒刃長達31厘米。這一項控罪最高的刑罰是2年,而這項控罪亦沒有判刑指引。就本案的案情而言,並沒有顯示涉及黑社會的元素。本席在考慮到案情後,決定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個月。

23.雖然這項控罪與其他藏毒罪的性質不同,但本席決定從輕發落,頒令第四項判刑的1個月和前述三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因這四項控罪,本席判被告總共入獄15個月。

24.本席亦藉這個機會強烈勸誡被告應該切實藉著今次毒癮大致上戒除的情況下,決心和決斷地跳出毒海,不要再沉淪,遠離這條不歸路。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