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景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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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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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2023 [2025] HKDC 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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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案情 2.2021年11月22日, 被告獲新界葵涌順德聯誼總會李兆基中學(“該中學”)聘用為「科學、科技、工程、數學教育(STEM)支援人員」, 月薪港幣20,035元。他的職責包括: (1) 管理校內的STEM中心; (2) 支援STEM活動; (3) 活動攝錄及後期製作; (4) 為老師及職員提供電腦技術支援; 及(5) 支援太陽能魚菜共生系統。該中學的STEM中心位於學校的010室。由於當時STEM中心正在裝修, 未有足夠位置存放所有STEM物資,所以STEM物資分別存放於STEM中心及106室。 3.高家淇女士是該中學的助理校長。2022年5月5日早上約8時30分,高助理校長點算上述電子器材時發現部份電子器材不見了。她嘗試聯絡被告但不成功, 被告當時不在學校內。 4.2022年5月5日下午約2時30分, 被告前往沙田警署自首, 向警方招認偷竊了該中學的若干電子器材。同日晚上約7時15分, 警方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 他向警方自首, 因為他知道學校會發現他典當了屬於學校的電子器材。 5.2022年5月6日,偵緝警員23808帶同被告到該中學進行搜查, 學校代表在場見證。警方搜查被告在該中學的工作間, 在被告的黑色袋內發現6張當票, 其中3張由長江大押發出, 一張由富華大押發出, 及兩張由宏福大押發出。 6.2022年6月23日, 被告參與警誡錄影會面, 他的母親在場。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下事實:
7.警方根據上述從被告袋中檢獲的6張當票向長江大押、富華大押及宏福大押作出調查,發現被告在這3間當舖典當了77部電子器材,詳情記錄於案情撮要的附件一。被告確認附件一的內容正確, 包括學校獲得這些電子器材的時間、他典當它們的日期, 及它們被典當時的使用狀況。 8.警方向長江大押進行調查後證明:
9.警方向富華大押進行調查後證明:
10.警方向宏褔大押進行調查後證明:
11.高助理校長確認, 涉案的77部電子器材是該中學的財產, 包括警方在上述3間當舖檢獲的共71部電子器材, 及高助理校長於學校尋回的6部電子器材。根據高助理校長, 這77部電子器材的價值總額是港幣427,934元。 12.被告承認, 在案發期間, 他不誠實地挪佔屬於該中學的財產, 包括一部相機連兩支鏡頭、42部手提電腦、6部桌上電腦、25套頭戴式虛擬實景裝置、兩部相機,及一部攝錄機, 並意圖永久地剝奪該中學這些屬於它的財產。 13.雖然全部失物經已尋回, 但該中學損失了港幣117,350元、長江大押損失了港幣70,400元、富華大押損失了港幣2,750元, 及宏福大押損失了港幣9,000元, 全部受害人的金錢損失總額是港幣199,500元。 犯罪紀錄 1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15.被告於1988年7月21日在香港出生, 現時36歲, 未婚,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六畢業, 亦曾經就讀毅進文憑課程。 16.至於被告的就業情況, 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 他在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任職活動工作員及社會企業店店長。在2013年至2014年, 他在遵理學校任職學校助理。在2014年至2015年, 他在保良局姚連生中學任職資訊科技助理。在2015年至2020年, 他在香港中文大學任職資訊科技辦公室助理。在2020年至2021年, 被告回到內地發展、休養及治療抑鬱症。在2021年至2022年, 他在該中學任職STEM教學助理。2022年被捕後,他只能從事兼職侍應工作。 17.被告的媽媽現時64歲, 爸爸60多歲。被告在父母的子女中排行第二, 他有一名兄長, 及一名妹妹。被告的爸爸在1999年離開家庭, 在2002年與被告的媽媽離婚。被告的爸爸離開家庭後不知去向, 被告因此在單親家庭長大。 18.被告現時與母親同住。他的兄長和妹妹在停止學業後便搬走。哥哥已經自組家庭, 妹妹亦與他人同居。被告與他們沒有聯絡。 19.被告聲稱, 他沒有吸毒習慣,於2017年開始患有抑鬱病及焦慮症。 減刑陳詞 20.梅大律師陳詞說, 在1991至1998年當被告年幼時, 被告的爸爸經常毆打被告的媽媽, 損壞和丟掉家裡的東西。被告的爸爸沉醉賭博。當他輸錢時, 他在家裡恐嚇被告的媽媽及破壞門鎖。在1999年當被告只是10歲時, 被告的爸爸離開家庭, 其後在2002年與被告的媽媽離婚, 留下給家庭的只是他的100萬元欠債, 令被告自小便擔驚受怕, 因為有人來到家門淋油、恐嚇, 被告的媽媽負上多種債務及需要還錢。被告跟著媽媽生活, 在家裡一直欠債的環境長大。在2006年, 被告也需要放棄學業外出工作幫助還錢。 21.梅大律師亦指出, 被告讀中學時曾經長時間做義工, 畢業後亦參加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做工作人員。他曾經在社會企業擔任店長幫助感染毒癮的青少年, 亦曾被當時機構幹事推薦修讀社工課程。梅大律師呈上由香港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執行幹事梁錦玲在2012年4月5日推薦被告修讀社會工作的信件。 22.梅大律師指, 被告後來轉向從事資訊科技工作, 在香港中文大學及中學任職信息技術員多年。被告是孝順兒子, 當他有工作時, 他給母親金錢及照顧她。 23.梅大律師亦告知法庭, 被告在2020年因欠債問題曾經前往內地生活和養病, 但在2021年10月受到疫情影響而無法繼續在內地生活, 故此返回香港與母親一同生活。回港後, 被告自力更生, 一直努力還債。被告後來與母親發生爭吵而搬開居住。為了節省金錢, 他入住灣仔露宿者之家。當他在該中學任職STEM教學助理時, 他還兼職做侍應工作。 24.梅大律師進一步說, 當被告在2022年1月下旬第一次偷走電子器材時, 疫情爆發, 他受新冠病毒感染。露宿者之家為了保護其他露宿者不讓被告繼續在宿舍居住; 被告亦因為沒有快測陰性證明未能入住社區中心或避寒中心, 威爾斯親王醫院亦拒絕接收需要被隔離的被告。被告只可以租住廉價賓館。除了花錢入住賓館外, 被告亦因為欠債利息越滾越大, 追債人更致電被告恐嚇會通知學校他的債項, 他感到非常害怕,但是沒有金錢解決,導致他受到極端壓力下做了不理智地而愚蠢的決定而犯下今次的案件。 25.梅大律師進一步陳詞說, 被告被捕後, 新聞報道了他的名字, 他因此再難找到工作, 只能夠單靠傷殘津貼生活。被告患有心臟病, 幾年前曾經做開胸手術將骨架直入於心胸位置,導致他會有呼吸困難,經常頭暈。他亦患有抑鬱、容易焦慮等問題。他的母親亦已經抗癌接近10年。在他被捕後,他的母親的癌症再次復發,在2024年9月,母親被診斷由乳癌惡化至骨癌, 需要接受化療及電療, 身體情況不佳。被告希望在母親最後的日子,能夠親自照顧她。被告呈上他和母親的醫療報告。 26.梅大律師指, 在押後期間, 被告曾經嘗試賠償學校損失,但是不成功。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惡劣感到抱歉,不但令學校蒙受損失, 亦影響學生之個人成長。被告深感後悔及難受,至今仍然難以面對自己, 亦對未來將會成為社會負累感到憂慮。他只希望能在出獄後仍能看見母親。被告呈上他的求情信和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27.被告在求情信中說, 他自小在家暴環境長大,父親欠下一大筆債務便離開, 迫使他在17歲時出來打工, 放棄升學機會。他的母親在這10幾年身體出現問題, 已經抗癌接近10多年。由於兄長早年已經離開家庭成家立室,所以在這幾年他一直和媽媽兩人依靠。被告說在案發時,香港爆發大疫情, 各種開支及隔離的費用令他走投無路, 債主亦用各種方法威嚇,直至他向警方自首。被告說他服務青少年及社會20年, 但今次對學校及社會造成深遠影響,令到很多人失望,破壞互信。他希望將來自己仍然有機會貢獻社會,希望法庭可以輕判, 令他和母親可以渡過餘下的日子。 28.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她患有的癌症已經處於末期,需要化療和電療。她現在與兒子(被告)相依為命。她說被告的本質不壞,經常幫助別人。她要求法庭能夠輕判被告,好讓他們還有機會一起生活。 29.梅大律師強調, 被告坦白認罪,他因為自己的行為令母親失望而感到非常難過。他誠心悔改並立下決心,不再重蹈覆轍,重新做個好人去回饋社會。被告懇請法庭從輕發落,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判刑理由 30.這是一宗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件。被告受僱於該中學為STEM支援人員, 負責保管學校購買的電子器材, 卻監守自盜。 31.被告亦並非只是做了單一的犯罪行為, 而是持續犯罪。根據案情撮要的附件一, 被告在2022年1月31日第一次偷走學校的財產, 典當了一部相機和兩支鏡頭; 他跟著在2022年3月的其中4天再次偷竊和典當學校的電子器材, 包括2022年3月7日、3月24日、3月25日, 和3月28日; 在2022年4月的其中13天再次偷竊和典當學校的電子器材, 包括2022年4月6日、4月7日、4月9日、4月12日、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22日、4月24日、4月25日、4月27日、4月28日, 和4月30日。在他的罪行於2022年5月5日被發現之前, 他在2022年5月1日和5月3日這兩天也進行偷竊和典當。 32.換言之, 在2022年3月7日至5月3日的約兩個月期間, 他在其中19天偷走及典當了屬於該中學的電子器材, 連同1月31日的一次, 他總共有20天在校內進行監守自盜的犯罪行為。被告向3間當舖典當這些電子器材, 取得的金錢利益高達港幣199,500元, 而這些物品的總價值更是港幣427,934元。毫無疑問, 被告在犯案時違反了僱主對他的信任, 而且其違反程度是非常嚴重。 33.雖然在被告被捕後, 該中學能夠取回全部遭被告偷去和典當的電子器材, 但是該中學需要支付港幣117,350元給涉案的3間當舖才可以取回這些東西, 而這3間當舖也是被告罪行的受害者。長江大押損失了港幣70,400元、富華大押損失了港幣2,750元, 及宏福大押損失了港幣9,000元。直至目前為止, 被告沒有向任何一位受害人作出賠償, 被告亦沒有提出任何可行方案在可見將來賠償任何一名受害人。 34.被告說因為經濟困難才典當學校的電子器材。他聲稱有多項原因引致財困。他說因為爸爸好賭, 並在離開家庭時留下港幣100萬元債項由他的媽媽償還, 而他在2006年(即被告約18歲時)也需要放棄學業外出工作幫助還錢。他說因為疫情引致大量開支和隔離費用, 亦被債主用盡各種方法追債。 35.本席相信被告欠債是事實, 但不相信他陷入財困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要償還其爸爸的欠債。根據被告的說法, 他的爸爸在1999年離開家庭時留下100萬元債項。本席認為, 當被告爸爸離家時, 債主上門追債是有可能的, 但本席不相信, 其爸爸的債主在2021年年尾及/或2022年年初, 亦即是被告爸爸欠債超過20年後仍然向被告追債, 尤其是被告爸爸欠債時, 被告只是約11歲及不是由他借貸。 36.被告亦聲稱因為疫情在香港爆發引致他需要支付大量開支和隔離費用。但被告在2000年時已經在內地生活, 他在2021年10月左右返回香港, 他在2021年11月22日已經獲得該中學聘用為STEM教學的支援人員, 月薪港幣20,035元。被告顯然有足夠的收入維持他的生活和應付疫情引致的開支。 37.被告在求情時呈上10份精神科報告, 不過日期為2023年4月24日由梁醫生(Leung Man Chun Vincent)撰寫的報告概括了被告的情況。根據這份報告, 被告於2018年1月26日首次在精神科門診部見醫生。當時他聲稱自己有兩年的睡眠困難歷史, 並時常感到焦慮,因為多種心理壓力源自父親的債務和自己在投資損失中的債務,以及與家人和同事之間的關係問題,加上他固有的社交技巧和溝通方面的不足,以及受限制和重複性興趣。當時被告被診斷為患有混合性焦慮和抑鬱症,再加上其固有的自閉症特質。醫生給予他藥物治療, 並轉介他接受臨床心理科介入。被告於2000年12月起失約沒有再接受後續治療, 但他在2021年10月再次在精神科診所出現。當時被告聲稱他離開香港逃避債權人, 因他在加密貨幣和股票市場投資受到損失(包括他曾替一名網上朋友投資並承諾會給她帶來數萬元利潤: 見日期為2021年10月18日的報告), 而被告亦參與賭波和賭馬而欠下港幣200萬元債項。當時醫生對被告作出的臨床診斷修改為「混合性焦慮和抑鬱症,除了固有的自閉症特質外,還有病態賭博」, 而這個診斷即使在被告於2022年5月5日被捕後一直維持。 38.本席相信, 被告因為「病態賭博」是他干犯本案的主要原因, 而不是他所說的債主迫到他走投無路。被告在2021年11月22日獲該中學聘用, 工作了兩個月之後才第一次偷竊, 典當相機連兩支鏡頭得到港幣8,000元。他跟著在整個2022年2月沒有偷竊, 再偷時已經是3月偷, 而3月也只有4天偷竊及典當得到港幣15,700元。他只是在2022年4月6日至5月3日期間才進行大量偷竊, 並透過典當這些贓物得到港幣175,800元, 包括在5月1日一天之內偷竊18件電子器材並典當它們得到港幣66,600元。假若被告在回港後便被債主迫到走投無路, 他的偷竊模式不應是這樣。本席相信, 被告為了金錢原因拿了學校的電子器材去典當, 但因為學校快將回復正常上課, 被告必須盡快贖回被他典當的東西, 而他唯一有可能取得所需的資金就是透過賭博。被告最終透過梅大律師向法庭說, 就其透過典當得來的款項, 其中港幣100,000元是用來還債, 餘下約港幣100,000元用於賭博。本席肯定, 被告是病態賭徒, 他的犯案原因不具降低罪行嚴重性的效力。 39.基於上述分析, 本席裁定, 基於案情的嚴重性, 監禁是本案的唯一恰當的判刑選擇。 40.就著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的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超[3]等案件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當被盜或被騙的金額是港幣25萬元或以下,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年以下; 當金額是港幣25萬至100萬元時, 恰當的量刑基準是監禁2至3年。 41.被告偷竊了該中學的77件電子器材, 總值是港幣427,934元。假若這些物品全部失去, 根據上述的量刑基準並純以數學計算, 本案的恰當量刑起點會是監禁26.85個月。但是, 這些失物經已被尋回歸還給該中學, 該中學的損失減少了。不過, 本席不能漠視, 被告的罪行引致總數有4名受害人及總金額港幣199,500元的損失, 而且, 被告進行了持續性的偷竊行為(即於約3個月內先後有20天在該中學內偷竊及把偷來的贓物典當), 而這些都是增加刑罰的因素。在平衡了所有情節後, 本席裁定, 本案的恰當量刑起點是監禁25個月。 42.至於減刑因素, 正如已述, 被告的犯案原因不具減刑效力。 43.被告呈上醫療報告證明他患有漏斗胸 (pectus excavatum)。據本席的理解, 雖然被告由醫院的心臟科跟進, 但被告患的不是心臟病, 因為漏斗胸是指一種胸壁變形狀況,原因是胸骨和肋骨生長異常, 但這種狀況的嚴重程度各不相同,從輕微到嚴重不等。在輕微病例中, 它可能不會引起任何明顯的症狀或健康問題; 但在更嚴重的情況下,漏斗胸可能會壓迫心臟和肺部,導致呼吸困難、胸痛和其他相關症狀。不過, 根據醫療報告和梅大律師的陳詞, 被告經已接受手術在胸口植入支架, 本席相信被告已經得到恰當的治理。本席亦可肯定, 當被告在監獄服刑時, 如有需要, 他可以得到恰當的醫學幫助。因此, 本席不認為被告的身體狀況構成減刑因素。 44.被告亦呈上其母親的醫療報告。她的母親不幸患上癌症, 其健康問題由乳癌開始, 現時出現骨癌。但是, 被告母親的健康問題在被告犯案時已經出現, 被告沒有理會他一旦被捕需要服刑時就不可能照顧母親的可能性而選擇犯法。在這種情況下, 其母親的健康狀況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45.被告認罪, 這一點是減刑因素, 問題是這個理由引致減刑的幅度是多少。本案在區域法院的首次聆訊於2023年2月9日進行, 然後經過另外4次提訊後(即2023年3月30日、5月16日、7月20日和9月19日), 被告在2023年11月28日否認控罪, 案件排期在2024年12月16日進行審訊, 預留4個工作天為審訊時間, 並且在2024年10月8日進行審前覆核。被告只是在2024年8月29日才透過律師第一次通知法庭他打算承認控罪。被告顯然不是作出適時的認罪答辯。 46.一般而言, 假若被告人在安排審訊之前認罪, 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 但在安排審訊之後他才表示會認罪, 減刑的幅度會被降低, 幅度視乎他表明他會認罪的時間。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Nam[4]案指出, 假若被告人在審訊的第一天認罪, 減刑幅度是20%; 但若他在開審之前但在安排審訊之後表明他會認罪, 減刑幅度是介乎20%至25%之間。 47.在本案中, 被告在正式審訊之前通知法庭他會認罪, 但是, 被告不是完全承認控方提出的案情。被告透過梅大律師的第一份書面求情時爭議被盜電子器材的價值, 聲稱學校購買這些器材前需要進行長時間報價才落實,而且電子產品價值經常變動,在何時報價、貨品貶值及實質價錢可以相差一倍,並說應該以學校的實際損失金額為準。梅大律師在第二份書面陳詞(即補充資料)亦說,被告記得他所盜取的77件電子器材,「當時都是拆開過,相機及鏡頭也是10年前的商品; 電子電腦有拆開來安裝windows及軟件。報價是在多年前。全部約67件已開箱、用過、放入班房裏。另外10件即相機及主機電腦也是10年前產品」。 48.但是,根據控方呈交的再經修訂之案情撮要連同附表一(而被告最終同意這些案情及附表一的內容真實),全部77部電子器材,當中只有9部曾經開封及使用,餘下68部均未開封及從未使用。而且,根據附件一絕大部份的電子器材都是學校在2022年3月23日或之後才送到學校, 被告典當它們時大部份是全新未開盒。被告顯然為求減刑作出失實的陳述。這亦導致控方需要再花費時間查證和準備再經修訂案情撮要和附件一。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因為認罪只可以得到減刑20%。刑期因此降低至監禁20個月。 49.基於被告向警方自首及以往的義務工作, 本席給予被告減刑一個月。除此之外,本席不認為有其他減刑的空間。 50.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判處被告監禁1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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