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少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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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被告承認一項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的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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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6/2019 [2020] HKDC 10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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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第二被告承認一項與第一被告共同被控的串謀偷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劉安廸先生為Andy Logistics Limited(安廸物流有限公司)的東主和負責人,安廸物流從事貨物運輸和物流生意,自2018年10月18日起,第一被告黃家進先生獲安廸物流僱用為其司機。 3.案發時,安廸物流獲委托運送56個載有電子零件的箱,總值896,350美元。2018年11月5日下午約1時許,為了上述運送,劉先生和第一被告將該56個載有電子零件的箱搬上安廸物流的一輛輕型貨車JE842,輕型貨車價值港幣270,000元。輕型貨車內亦放有一台唧車,價值港幣1,700元。 4.同日下午約1時25分,劉先生叫第一被告在運送該56個箱前先用午膳,第一被告於是駕駛輕型貨車離去。於下午約3時30分,第一被告告知劉先生他在午膳前將輕型貨車停泊在葵涌葵和街,然而輕型貨車(包括存放在輕型貨車上的56個載有電子零件的箱)其後失去縱影。 5.2018年11月5日,第一被告就輕型貨車被他人偷竊一事向警方報案。2018年11月6日,安廸物流解僱第一被告。 6.2018年11月5日下午約8時許,方先生發現輕型貨車停泊在元朗洪水橋田廈路附近的一片空地,無人看管,他告知地主鄧先生。 7.2018年11月9日,鄧先生隨後用放在輕型貨車車頭的一張紙顯示的電話號碼致電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隨後告知劉先生,劉先生便向警方報案。 8.2018年11月9日,警方到達田廈路附近的一片空地進行調查。劉先生和警方發現輕型貨車車尾尾板開關掣並無上鎖,所有存放在輕型貨車內的56個載有電子零件的箱皆失去縱影,而一台原本存放在輕型貨車內的唧車亦下落不明。 9.警方取得多個閉路電視片段,當中拍攝到:
10.2018年11月23日,第一被告在其住所被拘捕。 11.2018年11月23日約1920時,第二被告在旺角被拘捕。警誡下,他自願說「我凈係偷咗架車,冇偷過啲貨。」 12.隨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第二被告自願說:
13.2018年11月5日案發時,第二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身穿的衣物,在2018年11月24日於他的住所被警方起回。 14.通話紀錄顯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於2018年10月和11月有約12次電話通話。 15.DNA結果顯示,2018年11月9日在輕型貨車的尾斗內地下找到的一個煙頭屬於第二被告。 16.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第一及第二被告一同串謀和與一個名為阿輝的人及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串謀偷竊輕型貨車及存放在輕型貨車上的電子零件,而輕型貨車及該等電子零件為屬於安廸物流的財產。 17.2018年11月5日下午2時許,在第一被告、阿輝和一名身分不詳的人協助下,第二被告在葵和街將輕型貨車駛走,他們4人串謀偷去輕型貨車和輕型貨車上的電子零件。 18.第二被告現年34歲,過往有3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最後因此在2014年2月被判監46個月。 19.曾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二被告任職地盤工人,月入約20,000元,並需供養母親。就案情而言,曾大律師指出,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CACC 99/2006,若以涉案物品價值計算,量刑應為6年半,第一被告亦因此在較早前認罪後被判監52個月。但曾大律師指出,第二被告並非如第一被告違反誠信,報酬亦不比第一被告多,因此罪責較輕。第二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20.串謀盜竊為嚴重罪行,本案明顯地涉及有計劃及預謀地而行事,貨物價值逾7百萬元,案情嚴重,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串謀行事,罪責相若。第一被告在較早前在另一法官席前在認罪後被判監52個月監禁。林法官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涉及3百萬至1千5百萬應判予5至10年監禁,因此以6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 21.誠然,第一被告違反誠信,此為加刑因素,第二被告並非如此,但畢竟仍為串謀共同行事。經考慮後,可予6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第二被告在排期審訊後才認罪,按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CACC 418/2014只可獲四分之一認罪扣減,因此認罪後減為54個月監禁。 22.因此,就此控罪,第二被告被判予5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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