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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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b)及(4)條。控方的罪行詳情指出,被告先後兩次,分別在2019年7月15日,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坪洲聖家路聖家學校主樓,意圖在該處偷竊,以及在2019年8月1日,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長洲教堂路花地瑪聖母堂,並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幤82元、一個盒及一個內有港幣27,000元的信封。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02/2019[2020] HKDC 48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Ju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02/2019

[2020] HKDC 4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9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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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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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0年6月22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謝家樹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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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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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a)、(b)及(4)條。控方的罪行詳情指出,被告先後兩次,分別在2019年7月15日,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坪洲聖家路聖家學校主樓,意圖在該處偷竊,以及在2019年8月1日,作為侵入者進入新界長洲教堂路花地瑪聖母堂,並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幤82元、一個盒及一個內有港幣27,000元的信封。

2.被告承認的案情,他是內地人,由2016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的香港出入境紀錄如下:2019年7月10日進入香港,7月16日離開;2019年7月21日進入香港,7月28日離開;2019年7月30日進入香港,8月1日離開;2019年8月6日進入香港,8月7日離開;2019年8月9日進入香港,8月13日離開;最後再在2019年8月25日進入香港。

相關案情地點

3.聖家學校(地點一),位於坪洲聖家路1號,由一楝主樓和一個開放區域組成。張女士(PW1)和梁女士(PW2)是地點一的員工。

4.花地瑪聖母堂(地點二),位於長洲教堂路1號,是一楝由教堂和幼兒園組成的建築物。郭女士(PW3)和張女士(PW4)是地點2的教職員。

控罪一(入屋犯法罪,進入意圖盜竊)

5.2019年7月15日下午6時左右,PW1是最後一個離開地點一的人,她在離開前關上了所有窗戶,鎖上所有門。現場沒有任何異常,所有窗花都在現場。

6.2019年7月15日下午約6至7時之間,地點一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地點一2樓走廊內徘徊。晚上7點10分左右,地點一的警報器被觸發,PW1得知警報。PW1返回地點一,注意到主樓2樓員工室的門是開著的,她把門關上後離開,沒有注意到窗花的情況。

7.晚上9時左右,被告使用他的八達通卡進入坪洲客渡輪碼頭。

8.2019年7月16日上午六時許,PW2到達地點一,發現原本在主樓2樓走廊的以下物品失去:職員室朝向走廊的窗戶的一套窗花,以及職員室旁邊圖書館朝向走廊的窗戶的一套窗花。後來有人在附近草叢發現了該些窗花,修理窗花用了3,000元。

9.2019年7月16日上午約十時許,被告用他的八達通卡購買了從香港到落馬洲的跨境大巴行程。

控罪二(入屋犯法罪,進入並偷竊)

10.2019年7月31日下午3時05分左右,被告在長洲百佳超市用他的八達通卡進行交易,監控錄像拍攝了被告。在當日下午十二時許,PW3是最後一個離開地點二教堂的人,她在離開前已將教堂辦公室的門鎖上。下午5時左右,PW4是最後一個離開地點二的人,PW4將幼兒園所有教室大門鎖上,沒有任何異常。

11.地點二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下列情況:

(i) 2019年7月31日晚上11時53分至11時55分左右,被告在地點二外徘徊;

(ii) 2019年8月1日凌晨0時29分至凌晨3時15分左右,被告在地點二內徘徊,搜索櫃子和其他儲物間。

12.2019年8月1日凌晨5時40分左右,被告在長洲7-11使用他的八達通進行交易,閉路電視拍攝到他。早上6時左右,被告進入長洲碼頭,閉路電視拍攝到他。

13.上午7時15分左右,PW3回到教堂,發現教堂大門微微敞開,教堂內被洗劫一空,兩個祭品箱和一個報紙收費箱有撬動痕跡。PW4也回到幼兒園,發現幼兒園被洗劫一空。

14.在地點二遺失了以下物品:

(i) 教堂辦公室裡的一個盒子和一個信封,裡面有港幣27,000元。

(ii) 幼兒園一間教室內的港幣82元。

15.上午11時13分,被告用他的八達通卡辦理了由香港開往落馬洲的跨境巴士行程。

16.2019年9月26日,警員看見被告由梅窩渡輪碼頭走去梅窩巴士站,認出他是有關長洲、坪洲爆竊案被通緝的人,警員逮捕及警誡被告。有關第一項控罪,被告說「我有進去,當警報器響起時,我就離開了」。有關第二項控罪,被告說「我有進去,我只偷了大約現金一萬多元」。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一張八達通卡,就是上述所說的八達通卡。

17.警方隨後警誡和接見被告。在會面紀錄中,有關第一項控罪,警方向被告出示坪洲碼頭閉路電視截圖,被告說他住在內地,曾到過香港,包括坪洲;及他曾購買過八達通卡,並曾使用。

18.被告現在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地點一的主樓,意圖在裡面偷竊(第一項控罪)。被告人亦承認作為侵入者進入地點二,偷竊了其內的第二項控罪的被盜物品,約為港幣27,082元(第二項控罪)。

19.被告現年49歲,內地人士,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求情指出,對於犯案深感後悔,愧對家人,對不起教堂的教友,犯案主因其父母親有病,花費了不少醫藥費。他亦借貸了不少金錢,但無力償還。後來到了香港打算找尋機會,怎知一時貪念起了犯案,現在坦白認罪,希望有時間作出相關賠償,承諾不再犯案。

20.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及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已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案件,應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先後在兩個星期內連續干犯兩次相同的罪行,更盜竊現金共27,000餘元,罪行嚴重。

21.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因此兩項控罪,本席經考慮後,分別亦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各減為20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適當地可把次項罪行當中8個月與首項分期執行。

22.因此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20個月監禁;

第二項控罪當中8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

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28個月監禁。

23.此外,在被告同意下,作出賠償令27,082元,歸還予長洲花地瑪聖母堂。在被告要求下,可於一年時間內支付,即於2021年6月22日或之前支付。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