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嘉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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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第一及第二被告所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理由在裁決理由書已有交代,本判詞交代與判刑相關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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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52/2020 [2021] HKDC 11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3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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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經審訊後,第一及第二被告所面對的非法集結罪被裁定罪名成立,理由在裁決理由書已有交代,本判詞交代與判刑相關的案情。 案情 2.2019年11月10日,約21:15至21:30時,在亞皆老街和彌敦道交界的十字路口附近發生了非法集結。當時有人用雜物堵塞行車道,包括第一和第二被告。片段顯示雜物有大型水樽、可移動式欄杆、垃圾袋等阻塞行車道,包括由亞皆老街左轉往彌敦道的行車道,及彌敦道往北行的行車道。期間有約20至30人聚集、叫囂、吶喊等。警方於是拘捕第二被告,並帶他登上警方使用的7人車。差不多同一時間,警方拘捕第一被告,並帶他登上警方使用的小巴AM 7093。當AM 7093由彌敦道相反方向左轉入亞皆老街的時候,第三被告向該車輛投擲磚頭,磚頭擊中車身。有警員下車追截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在彌敦道往北行的行車道上被截停和拘捕。當時附近有約100人聚集,當中有20多人戴口罩,連同穿反光衣的疑似記者衝向第三被告的位置。其他警員,包括警員B於是築起一個半月形的防線,並喝令其他人後退。期間,多人向警方的防線投擲水樽、磚頭等物件。事件大約由21:30時開始由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男子丙在附近出現,並向警方防線投擲物件,警員B隨即感到小腿被擊中,令他疼痛。約21:34時,有警方的防暴車及水炮車增援,暴動結束。 背景及減刑陳詞 第一被告 3.第一被告於1994年7月出生,現年27歲,他接受教育至專上程度,從事木工藝術,單身,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代表第一被告的田大律師在減刑陳詞當中提及2個要點。第一,辯方呈遞家人的求情信,信中提及第一被告為一名積極上進的年青人,品性純良、勤奮積極、熱心開朗,有一技之長,前途光明,只因一時衝動而干犯本案,現已後悔,懇求法庭輕判。第二,本案情節比鍾嘉豪一案[2]較輕,主張刑期不超過3個月監禁,好讓他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 第二被告 4.第二被告於1999年8月出生,現年22歲,他接受教育至大學程度,醉心生物醫學研究,單身,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代表第二被告的譚大律師的減刑陳詞提及2個要點。第一,辯方呈遞第二被告、家人、師長的求情信,信中提及第二被告為一名品學兼優及樂於助人的年青人,勤奮積極,前途光明,只因一時衝動,錯判形勢而干犯本案,現已後悔,懇求法庭輕判。 討論和判刑 5.就非法集結罪,本席考慮以下案例,分別是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CAAR 4/2020、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CAAR 5/2020、律政司司長 訴 袁志成CAAR 6/2020。本席除考慮了所有上述控辯雙方呈遞關於非法集結的案例外,亦參考了一個新近同類案例:律政司司長 訴 潘榕偉 CAAR 16/2020,判案日期為2021年4月20日。就涉案的非法煽惑他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的罪名,上訴庭經覆核後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15個月監禁。 6.以上案例的量刑基準分別為6個月、12個月及15個月監禁。 7.非法集結罪的最高刑罰是5年監禁。雖然沒有特定的量刑指引,但上訴庭在黃之鋒一案中定下了清晰的量刑原則及列出了一系列判刑元素及量刑考慮。判詞第108段:—
8.判詞第109段指上述基本判刑原則同樣適用於非法集結罪。 9.在判詞第135段,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須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有關干犯罪行的情節包括:—
10.最後,在判詞第151段,歸納以上的結論,法庭對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所採用的判刑原則可總結如下:—
11.以上本席引述的判詞段落均被終審法院在之後2018年SJ v Wong Chi Fung [2018] 21 HKCFAR 35 一案中所認可及贊同。本席亦會於本案中全面考慮及採納。 12.此外,在鍾嘉豪一案,2019年10月31日(即萬聖節當日)晚上約10:30時,大約四至五百名示威者在案發地點參與一個未經批准的集結,他們不斷做手勢,叫口號,以粗言辱罵,和用鐳射光照射警方,並堵塞中環擺花街的馬路,警方於是展開行動,一名督察三度以揚聲器向示威者發出警告,指他們正在參與非法集結,和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警方亦向示威者展示旗幟,警告他們要立即散去和脫下面部遮蓋物。在對峙過程當中,答辯人曾一度離開示威人群,從路旁拾起兩個麻包袋,然後把麻包袋扔到示威人群前面幾米的馬路中心。答辯人接著退回到示威者的行列。由於示威者不理警告,拒絕散去,繼續佔據馬路和不停高叫口號,警方遂於同日晚上10:55時向結志街推進。示威者轉身逃跑,但答辯人卻被制服和拘捕。 警方從答辯人的背囊搜出一頂黑色鴨舌帽、一副蛙鏡、兩對手套、兩條圍巾,和一根長120厘米的可組合木棍。 13.判詞中第43段特別提到:—
14.反觀本案,本席細心考慮事實裁定,包括錄影片段及相關截圖,亦考慮了上述黃之鋒一案中的量刑因素及法律原則,有以下觀察:—
15.本席考慮到比本案案情嚴重的鍾嘉豪案的量刑基準為6個月監禁,本案量刑應該略低。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3個月監禁,儘管兩名被告從未被囚,但破壞社會安寧等行為,此風不可長。因此,就第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一及第二被告的判刑為3個月即時監禁。 16.本席寄語年青人能經一事,長一智,服畢刑期後,砥礪前行,家人及社會支持他們更生,令其發揮所長,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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