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漢東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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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名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一被告另外被控襲警(第二項控罪)、管有炸藥(第三項控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亦有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第五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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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020 [2022] HKDC 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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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四名被告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第一被告另外被控襲警(第二項控罪)、管有炸藥(第三項控罪)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四項控罪);第二被告亦有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第五項控罪)。 2.四名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本席在2022年2月4日頒下裁決理由書。本席亦索取第一、第二及第四被告的背景報告,而由於第三被告的年紀,本席索取第三被告的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把判刑押後,原先為2月25日,但因疫情關係押後至今天(3月3日)。 3.辯方就四名被告已各自呈交他們的求情陳詞,以及相關的判刑案例。控方亦提供了一個文件冊,內有10宗案例,協助法庭判刑。 4.本案案情並不複雜。2019年8月10日近午夜時分,一群為數10多人或20或30多人的黑衣人士在紅磡道,德安街和德民街集結和堵路。有人用鐳射筆四處照射,包括前來的警車,以及警車內的警員和附近民居。三名被告都在黃埔港鐵站A出入口地方被捕,而第四被告則在黃埔港鐵站附近被捕。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張漢東 5.現年28歲的第一被告出生於基層家庭,14歲喪父後便要半工讀,得到專業教育學院醫療保健高級文憑,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案發時,第一被告是解款員,曾任職廚房工人和建築地盤工人,2017年考入醫療輔助隊。 6.辯方呈上第一被告母親、妹妹、女朋友以及其他朋友的求情信,指出第一被告孝順母親,照顧妹妹,本性善良,樂於助人。辯方亦引用控方所提交的案例。辯方希望法庭能把四項控罪全部或大部分同期執行。 7.辯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規模不大(見第一被告求情陳詞第36段),沒有演變為大規模破壞公眾安寧的行動。而被襲的警員傷勢並不嚴重,涉案的爆炸品不算多,對公眾安全的影響有限。辯方亦說那短刀、鎚和彈叉都不是特製的武器。第一被告在被捕過程亦有受傷。另一方面,辯方今天亦要求法庭刪除第一被告背景報告第6段第3句的內容。辯方重申案發的人數大約是20至30人,對交通癱瘓的情況並不嚴重。辯方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第二被告姚子浩 8.25歲的第二被告被控兩項控罪,即第一及第五項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第二被告未婚,有女朋友,父親患有腎病,而母親亦有病患。第二被告在香港知專設計學院畢業,有高級文憑。第二被告曾是音響技術員,在3年前因疫情被裁。第二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9.辯方呈上第二被告父母、哥哥、女朋友、朋友、老師,總共8封求情信。 10.辯方說本案的案情與同類案件相比,並不是最嚴重的類別。當晚亦沒有牽涉嚴重的破壞和傷亡(見第二被告求情陳詞第13及14段)。辯方亦說沒有證據指第二被告曾經到那非法集結現場,亦沒有證據指第二被告曾經逗留多久。辯方亦說控方並沒有證據證明第二被告「當晚實際曾經使用該鐳射筆」(見求情陳詞第16段)。 11.辯方亦說案件「使第二被告活在長時間的等待中。第二被告失去工作,精神狀態亦長時間處於困擾和焦慮中。」(見求情陳詞第19段)。第二被告初次犯案,他最擔心的是患病的父親,以及家庭經濟的重擔。第二被告希望他能早日獲釋,繼續他的人生。 第三被告李柏怡 12.現年17歲的第三被告只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發時是中二學生,是一個性格單純和率真的女孩。第三被告沒有刑事紀錄。第三被告是大姐姐,經常照顧弟妹。她勤奮學習,性格謙虛,樂於助人。第三被告在案件期間仍然努力讀書,亦曾擔任辯論隊隊長。 13.辯方說本案是同類案件較輕的一類,案件涉案人數約20至30人,歷時十分短,示威手法簡單,不見有精密的計劃,對市民影響十分有限(見求情陳詞第3段)。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包括母親、姨母、老師、社工所撰寫的。辯方認為第三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希望能得到輕判。而辯方亦希望法庭能接受報告的建議,判第三被告進入更生中心,這亦有利第三被告繼續學業。 第四被告唐健龍 14.第四被告的求情陳詞是最遲呈交(2月24日)。第四被告現年21歲,在香港出生,案發時19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未婚,家中獨子,與家人關係融洽。2020年1月在一間場地佈置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7月。 15.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第四被告何時參與非法集結,案發時亦沒有暴力事件發生。本案的規模小和鬆散,沒有警民衝突,「沒有公然挑戰警方的情況」[見求情陳詞第2(c)段]。辯方說第四被告並沒有安排、帶領、號召或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第四被告身上亦找不到他和幕後組織或群體有聯繫的證據。第四被告亦同意了不少控方的案情,節省時間。辯方說「現時社會環境已與2019年相比截然不同,第四被告重犯機會可說是零」。辯方今日亦重申現在政治氛圍與2019年截然不同,第四被告亦不再緊貼社會或政治事件。辯方希望法庭能對第四被告輕判。 判刑 16.四名被告在香港都沒有刑事紀錄,而他們大多都是來自有家庭溫暖的家庭。以往不少人認為大部分香港人都是政治冷感,只會埋頭苦幹賺錢、炒樓、炒股、炒外匯。但從2014年開始,社會便開始漸趨政治化。而到了2019年,更是轉向激進化。本席並不是歷史學、社會學或政治學專家,自然不能追源溯流,作出推論,這亦不是本席因本案案情判刑的基礎。但本案的案情絕不能單看案發一天(即2019年8月10日)那麼簡單,而要考慮所有大環境,才能使判刑反映真實的社會狀況,而不是「離地」。 17.所有被告都有其他人為他們所撰寫的求情信,唯獨被告自己並沒有撰寫自己的求情信。 第一被告張漢東 18.現年28歲的第一被告剛剛生日,香港出生,大專程度,未婚,與家人同住。 19.辯方提供11封求情信和第一被告被錄取為一級醫療輔助隊隊員的信函。第一被告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第一被告是一個有理想和堅強的人,希望法庭輕判。第一被告的妹妹在求情信中說,第一被告是顧家和善良的人。她說哥哥是她的依靠,做任何事都「先為家人著想」,希望以自己能力為所有人帶來最好的改變。第一被告的六年女朋友在求情信中說,第一被告本性善良,樂於助人,不拘小節。本案令第一被告放棄當救護員的理想。第一被告的朋友在求情信中都對第一被告有正面的評價,說這次事件發生之後,第一被告的夢想亦消失,生活困難,精神壓力大。 20.第一被告的背景報告指,第一被告與家人關係良好。2008年父親過世後便輟學工作。第一被告對醫療工作有興趣。報告指第一被告希望能盡快與家人團聚。 第二被告姚子浩 21.現年25歲的第二被告在香港出生,未婚。辯方呈上由第二被告父母、哥哥、女朋友、老師等8封求情信。 22.第二被告的母親在其求情信中說,第二被告的公司在疫情下裁減第二被告,使第二被告和家庭生活困難,情緒亦有大波動。第二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相信第二被告會經一事,長一智。第二被告的哥哥說第二被告因案件使他有很大的精神和財政壓力,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第二被告的女朋友在其求情信中說,她「能肯定對子浩為人非常了解」,說第二被告是一個孝順、善良、言而有信的人。第二被告對「社會有抱負」,亦說「不是每一個上班族都在辦公室工作,子浩便是一位工作時間、地點每天都不同的上班族,有實際需要隨身帶工作用具,俗稱『搵食架生』」。她希望案件結束後「能在土生土長的香港組織家庭」。其他第二被告的朋友和老師都說第二被告為人善良、堅強和有抱負。 23.第二被告的背景報告指第二被告和家人關係很好。第二被告仍然說他只是路過黃埔港鐵站。第二被告穿著黑色衣服、帶備鐳射筆和望遠鏡是工作需要。第二被告的父母和女朋友都認為第二被告沒有罪。 第三被告李柏怡 24.現年17歲的第三被告在案發時是中二學生。辯方呈上第三被告的母親、姨母、老師和社工,總共7封求情信。 25.第三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第三被告性格溫純,乖巧懂事。第三被告在中一那年受到同學的排擠和不適應學校生活,而使成績一落千丈,但第三被告並沒有氣餒,繼續學業。第三被告是謙遜和有「抱不平的性格」,會挺身而出為別人抱不平。案發後2年多對第三被告和家人都是一種折騰。第三被告需要社會給她一個機會。 26.第三被告的姨母在求情信中說「法律除了彰顯公義,也本著犯事者能從中自我反省,改過自新的真諦」,相信第三被告「明白事態之嚴重,為當日魯莽而感到悔疚」。第三被告的老師感到「詫異一名品學兼優的學生竟誤入歧途」。第三被告要與家人分離,前途蒙上污點,希望法庭從輕發落。 27.有關教導所和更生中心報告指第三被告從2018年開始便有自殘的傾向,後來接受治療來治理抑鬱症。臨床心理學家在第三被告還押期間看第三被告,認為第三被告並沒有精神病理學的問題,第三被告甚至否認曾自殘(見專家報告第2頁v段)。第三被告在2017年中一時因學業進度及人際關係而使學業倒退。報告指第三被告否認她犯案。她在2019年開始留意政治和社會事件。第三被告說當日她只是在紅磡遊逛,看見有一群人聚集。她停留約15分鐘,便經港鐵站離開,但被警員截查。第三被告說她在現場停留感到後悔,她自己不會想到會被警察拘捕。第三被告希望能繼續進修。報告建議第三被告進入更生中心和接受短期的輔導性監管督導的訓練。 第四被告唐健龍 28.現年21歲的第四被告未婚,他和家人關係融洽。背景報告指第四被告支持反修例活動。他從2019年中便開始參與合法的集會和示威行動(見報告第3段)。第四被告從社會媒體得到資訊而響應號召。第四被告自己一個人到達,但在返家途中被捕。第四被告說他只是一個過路途人。第四被告認為他沒有犯罪。 29.本席從這些求情書信,家人的求情語句,以及被告的背景或中心報告,不難發現一個共通點。這就是四名被告都認為自己沒有犯罪,自己是路經案發地點;錯是社會的錯,不是家人、不是他們。家人的支持似乎忽略了為何各名被告被捕、為何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忽略了從2019年中開始的社會動亂事件,在一些政治人物或推手的煽動和鼓吹下所產生的「遍地開花」的情況。 30.各名被告似乎刻意不提及他們在被捕時的裝備。如果簡單地說那些裝備是他們的「搵食架生」,是他們日常的普通裝備,是一般香港人隨身所帶備的東西,這是可笑和令人費解的說話。 31.本席簡單地再次形容各名被告在被捕時的裝備,以便其他明理的人了解一下:— 32.案發時是2019年8月天,午夜時分。 第一被告張漢東 33.他被捕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雙臂戴著防曬袖,戴有頸套。另外,在他管有的背囊內有電筒、航拍機、頭盔、有硬厚物料的黑色保護甲、護目鏡、防毒口罩、充電器、急救用品(包括4支生理鹽水)、2張印有法律支援的卡片、鎚仔、短刀、彈叉和彈珠。 第二被告姚子浩 34.他除了穿著黑衫、黑褲外,雙手戴著3M手套,戴著粉紅色「豬嘴」,他所管有的背囊內有鐳射筆、頭盔、護目鏡、對講機、單筒望遠鏡、3M過濾器、電筒、4支生理鹽水、深色面罩(頸巾)、雙腳戴有護脛,一塊連著橡筋帶的帆布。 第三被告李柏怡 35.她被捕時身穿黑衫,雙手戴著防曬袖,戴上頸套。在第三被告管有的背囊找到一把短雨傘、護目鏡、3M口罩、3M濾毒罐、外科口罩、50支4種牌子的生理鹽水、1張印有第三被告學校而寫上政治色彩字句的紙張,而第三被告亦戴有手套。 第四被告唐健龍 36.他身穿黑色外套、黑褲、黑色護甲背心,頭部以短袖衫包蓋著。第四被告背囊內有3M防毒面具、膠眼罩、3M手套、電話、外科口罩和白色T裇。 37.從各名被告所穿著、所戴著和所管有的東西,如果他們仍然認為自己是途經的路人甲,那麼這只是自圓其說,是一種掩耳盜鈴的說法。 38.從有關的背景報告和中心報告,本席認為沒有一個被告真心誠意地認為自己錯,對他們而言,錯在對方。他們在犯案時不顧後果,現在只是感到自己的前途和學業堪虞。受苦的始終是自己,受苦的始終是被告的家人。 39.非法集結罪並沒有判刑指引。黃之峰一案發生在2014年9月,上級法庭亦提供了判刑的考慮因素,例如有沒有暴力發生;施行暴力的人數;所用暴力的程度;規模為時的長久;引致的後果,以及所造成的破壞等等。 40.但本案發生在2019年8月。眾所周知,是社會暴力事件瀰漫整個香港,可謂18區遍地開花的時期。非法集結者堵路、破壞社會安寧,並用鐳射筆四周照射,包括到場的警車、以鐳射筆照射警車和警員,當然是挑戰警察的手法。本席同意本案的暴力程度、搗亂和破壞交通的範圍都不是最差的一類。本席考慮到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 [2021] 2 HKLRD 1338(案發在2019年10月)、律政司司長 訴 庾家駒 [2020] HKCA 1019(案發在2019年6月)、律政司司長 訴 袁志成 [2020] HKCA 1054(案發在2019年7月)。上訴庭都因應各宗案件的案情而以6個月至15個月為量刑起點。 41.就第36(b)條的襲警罪而言,這亦是沒有判刑指引,最高的刑罰是2年監禁。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 訴 龔逸勤 [2021] 2 HKLRD 833指出案發在2019年11月,上訴人用腳踢正在清場的警長,警長被絆倒,但因為有保護裝備而沒有受傷。上訴庭明言「考慮到香港當前的情況,包括動盪事件和大型公眾活動日增,法庭就涉及暴力的大型非法集會案件判刑時,有必要強調阻嚇和懲罰」。在該案,上訴庭以8星期為量刑基準,最終判上訴人入獄30日。 42.在特區 訴 陳柏洋 [2018] 2 HKLRD 386(案發在2016年2月),上訴人被控襲警和拒捕兩項罪行。上訴人用水樽擲向警員,然後逃跑拒捕。上訴人激烈掙扎數分鐘,才被制服。原訟法庭法官指該案有不少加刑的因素,「包括戴有口罩和衣著,意味他有計劃加入衝突。當時人數眾多和場面混亂,上訴人的行動相當可能觸發其他人使用暴力,而上訴人亦沒有悔意,重犯機會不低。縱然是初犯,法庭須判以嚴厲和具阻嚇作用的刑罰,以保障前線警員的自身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和安寧。法庭不會姑息或縱容對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施襲的行為」。原訟法庭維持兩項控罪監禁9個月和4個月同期執行的判刑。 43.就管有炸藥、炸彈罪,此控罪最高刑罰是14年。控方引用一宗高院案例,即特區 訴 陳耀成(譯音)[2018] 1 HKLRD 421,涉及煙霧餅、煙霧彈的案件。原審法官認為兩宗裁判法院的案件(特區 訴 關迦曦 ESCC 413/2015和特區 訴 潘卓賢(譯音)KTCC 6860/2008),在判刑上並沒有太大的幫助。在關迦曦一案,上訴人涉及16塊煙霧餅,被判入獄3個月。本案則涉及7塊煙霧餅,共重422克。辯方指上述的陳耀成一案的判刑,即2年2個月並不適用,因為炸藥的成份不同。 44.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行,雖然就犯案者的年齡是有所分別,最高刑罰是3年,原訟法庭在特區 訴 翁偉成 [2021] 1 HKLRD 902認為量刑起點可以是12個月。在特區 訴 鍾日祺,原訟法庭法官以8個月為起點。 45.在考慮及參考這些判刑的案例,以及各被告的求情理由,本席對各名被告的判刑如下:— 第一被告張漢東 46.本席同意,相對而言本案在2019年8月10日在紅磡道附近所發生的非法集結涉及人數不太多。但這明顯是在2019年下半年所發生的一連串社會暴力、動亂的延伸,亦可以產生羊群心理的行為,以及增加繼往開來的聲勢,對策動或舉行類似,甚至更大型的暴亂增加能量和動力。這亦使附近居住或工作的普通市民人心惶惶,使整體社會從傳媒或網媒的直接報導增加陰霾密佈、壓力深重。 47.當晚是午夜時分,道路被堵,有人用鐳射筆照射。第一被告可以說是「重裝備」,而這亦明顯地表示第一被告是有備而來。從第一被告所管有的航拍機、頭盔、護目鏡、噴漆、急救用品、生理鹽水、護甲、粉紅色的防毒面具、長手袖、手套、頭套、煙霧餅和攻擊性武器,唯一而合理的推論是第一被告在那次非法集結中有其重要的角色,並不是剛巧在港鐵站經過的路人甲。再者,第一被告亦有一些「支援」的電話的卡片,本席在裁決理由書第82至84段亦有詳細提及。 48.就第一項非法集結罪,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第一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亦沒有任何悔意,亦不能提供實質上的求情理由。本席判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入獄12個月。 49.就第二項襲警罪,第一被告以厚實的鞋靴(證物P5)掙扎,抗拒警員的拘捕,第一被告甚至大聲叫「死開」。警員雖然有保護裝備,亦受到輕傷。他的上唇傷勢亦需要2星期才能癒合,可見第一被告用力之大。上訴庭屢屢明言,法庭須判以嚴厲和具阻嚇作用的判罰,以保障前線執法警員的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與安寧。法庭亦不能姑息拒捕或襲警的犯罪行為。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由於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本席就第二項控罪判第一被告入獄6個月。 50.就第三項管有炸彈的罪行,即7塊煙霧餅。這控罪最高刑罰是14年。本席考慮到前述陳耀成一案,以及其他的判刑案例,亦需要考慮到本案在2019年8月發生,是一連串暴亂事件的一個環節。第一被告帶備煙霧餅,目的明顯不過。這是用來對付執法人員或增加在黑夜裡堵路、擾亂社會安寧的煙火效應。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亦因第一被告沒有實質求情理由,而就第三項控罪判第一被告入獄12個月。 51.就第四項管有攻擊性武器,這控罪最高刑罰是3年。第一被告管有彈射器和彈珠、一把短刀和一把鎚。警方亦有就彈射器和彈珠進行殺傷力的測試。明顯地,那彈射器可作為比較遠距離的攻擊。本席考慮到前述翁偉成和鍾日祺的案件,決定以9個月為起點,判第一被告就第四項控罪入獄9個月。 52.本席亦需要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以免判刑過重,對第一被告不公平,亦有違判刑的原則。考慮到各項因素,以及各項控罪的性質,即第一被告面對第一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第二項控罪6個月刑期、第三項控罪的12個月刑期,以及第四項控罪的9個月刑期,本席頒令第二項6個月刑期的3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而第三項以及第四項判刑則同期執行,而當中6個月則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12個月加3個月加6個月,總共21個月。 第二被告姚子浩 53.就第一項控罪,第二被告當時相信是戴上手套、有粉紅色防毒面具、有頭盔、有對講機,有連橡筋帶的帆布、望遠鏡、生理鹽水、電筒、面罩、鐳射筆。第二被告的裝備並不輕。 54.就第一項非法集結罪,本席同樣地以12個月為起點。第二被告並沒有悔意,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本席判第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入獄12個月。 55.就第五項管有鐳射筆的控罪,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判第二被告就第五項控罪入獄9個月。 56.同樣地,本席亦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頒令第五項判刑當中的3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12個月加3個月,總共15個月。 第三被告李柏怡 57.早前,第三被告有關的中心報告已經完成。正如本席在今日早前所講,本席在2月25號亦是特事特辦,開庭處理以及批准第三被告保釋,以免對第三被告的不公。第三被告有關的報告正面,而由於第三被告是女性,以及只有16歲多,本席接受建議,判第三被告入更生中心。 第四被告唐健龍 58.他只面對第一項非法集結罪。第四被告當時穿著黑衫、黑褲和有護甲背心,有3M防毒面具、3M手套、外科口罩、白色T裇。明顯地,第四被告的裝備並不是有如第一和第二被告那麼重。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第四被告亦沒有實質的求情理由,因此,本席判第四被告入獄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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