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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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 [1] ,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及須向事主賠償$2,42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裁判官於同日批准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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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55/2020 [2021] HKCFI 23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5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3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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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原審裁判官(「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1],被判處監禁兩個月及須向事主賠償$2,42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裁判官於同日批准上訴人保釋,等候上訴。 承認案情 2.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2020年6月12日晚上,事主在深水埗一間麥當勞餐廳內用膳,但他的銀包從褲袋掉於地上。事主當時沒有留意便離開,銀包最終被上訴人拾起。銀包內有現金$1000、事主的身分證、港澳通行證、一張八達通咭、兩張提款咭及一張信用咭等物品。有關情況被麥當勞的閉路電視拍攝下來。 3.2020年9月5日,警員在深水埗區執勤時,發現上訴人的外表與閉路電視錄像所顯示的男子外表相似,於是拘捕上訴人。所有失物無法尋回。 求情事項 4.上訴人於本港出生,單身,待業,間中從事洗碗工作,犯案時49歲。上訴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時指上訴人只因一時貪念而干犯這「拾遺不報」的罪行,當中沒有預謀成份,犯案行為有別於他一向的行事作風,而他亦已深感懊悔。 判刑理由 5.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出她不同意本案屬「拾遺不報」的情況:
上訴理由 6.沒有法律代表的上訴人指他坦白承認控罪,沒有浪費法庭的審訊時間,而且他過去行為良好,只因一時貪念干犯本案,現已深感後悔。故此,上訴人希望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討論
8.在裁判官依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喻俊[4]一案,女事主在快餐店用膳時,把手袋放在身旁座椅上,上訴人卻乘機取去她的手袋逃走。裁判官判刑時指沒有定罪紀錄的上訴人當時是「打荷包」,故採納12個月的量刑基準。代表該案上訴人的大律師在判刑上訴聆訊時則指該案其實是屬於「順手牽羊」,而非「打荷包」的盜竊行為,故認為判刑實為明顯過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慧玲(當時官階)在判案書中表示認同該案案情與「打荷包」及「扒竊行為」不相同,故最終認為六個月量刑基準對於一名初犯者是恰當的。 9.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美娟[5]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啟安認為該案的上訴人拾獲事主不為意地留下的銀包是屬於「拾遺不報」的行為,並在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丁輝盛[6]一案後,認為就涉及價值不高的失竊物品及一名初犯者而言,適當的量刑基準為三個月監禁。 10.在上述丁輝盛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官階)引述了多宗「拾遺不報」的案件後,認為改判該案的上訴人監禁六個月是適合的。但值得留意的是潘法官引述的所有案件以及丁輝盛案的上訴人,都並非初犯者,而是已有定罪紀錄,甚或是慣犯。 11.正如上訴法庭在吳阿珊一案指出,就涉及盜竊罪的判刑而言,重點是考慮被告人是否故意或有計劃地作出盜竊行為,而並非是以籠統的歸類方法,例如「順手牽羊」、「打荷包」、又或「拾遺不報」等來作出判決。 12.本席在審閱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撮要後,認為上訴人並非是「故意及有計劃地利用受害人的疏忽」[7]來盜取他們的財物。首先,本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訴人出現於該餐廳是有計劃地伺機行事,利用食客的疏忽而乘機偷取物品。上訴人亦不是因看見事主將物品放於一旁,或在事主不為意的情況下,借機靠近事主或有關物品主動拿取財物。事實上,上訴人根本不可能預知本案事主會不為意地將銀包掉於地上,並在沒有察覺的情況下離開餐廳。 13.因此,若以吳阿珊案作出考慮,上訴人不是有計劃地利用別人的疏忽進行涉案的盜竊行為。以整體情況而言,辯方律師於求情時指本案是屬於「拾遺不報」的情況,似乎並無不妥。 14.無論如何,正如前述,這些籠統分類並無助法庭考慮適當的判刑。本席認為,基於有關犯案情況、涉案物品、上訴人過往沒有定罪紀錄、他坦白承認控罪,並已作出全數賠償(包括事主補領證件的費用)等,兩個月的即時監禁屬過分嚴苛。當然,假如本案根本不應作出監禁的判罰,本席必須重新考慮適當的判處;然而,綜合所有相關情況,裁判官認為在本案需判處監禁,並非原則上犯錯。但以本案案情及上訴人的背景整體考慮,本席認為本案的監禁判罰應處以緩刑安排。作出緩刑令這種具警惕性的刑罰在本案是合適的。緩刑令一方面可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另一方面亦顯示罪行的嚴重性,即當上訴人違令再次犯案時,在一般情況下他便必須就涉及本案的緩刑令服刑。[8] 結論 1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判處上訴人上訴得直,改判上訴人監禁兩個月,緩刑18個月。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曦媛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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