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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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Cites 6 cases

Case No.DCCC 1037/2020[2021] HKDC 9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l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37/2020

[2021] HKDC 9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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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C.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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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 2021年7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吳思思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德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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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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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被告是16歲女童X的父親,X於2004年11月出生,案發時X 14歲。

3.被告與Y(X的母親)於2004年結婚,Y於2004年誕下X,2011年誕下幼子。由於Y有精神問題,X與弟弟尚未入學已獲安排入住兒童之家,X獲准約每星期回家度宿一次。

4.自2017年起,被告與Y搬到屯門單位居住。2019年2月,Y與被告關係轉差,Y於2019年3月底遷出,但間中會返回單位睡覺。3月後,X仍會回家度假,與被告過夜。

5.2019年6月,X最後一次回家度假時,當時只有X與被告在單位。被告要求X與他同睡,X雖不情願但仍照辦,X洗澡後只准穿著睡裙,不准穿內衣褲,被告則只穿內褲。被告與X同睡時,被告先把X抱在身上,接著又把身體壓在X上面,被告接著把震動按摩器放在X的私處外圍,X叫被告停止,但被告仍繼續,情況持續約5分鐘。被告其後用手指觸摸X的私處,但X不記得持續多長時間。

6.根據兒童之家職員李女士所提供的回家度假紀錄,X於2019年6月27日及28日最後一次回家度假。

7.2019年6月30日大約2200時,Z(X的朋友)與X在兒童之家聊天,X向Z表示被父親性侵犯,X談及事件時情緒不穩。

8.2019年6月30日大約2357時,Y接到X來電,X向Y表示不想再跟隨被告生活。經進一步調查,X向Y表示遭被告性侵犯,Y叫X通知兒童之家的職員。

9.2019年7月1日大約0800時,X找李女士見面,向她披露案中事件。事件其後報警處理。

10.2019年7月8日,被告在家中被拘捕。

11.2019年7月9日,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1)  他於2019年6月底猥褻侵犯X;

(2)  當X正在睡覺時,被告用震動按摩器觸碰X的私處3至4分鐘,又將手指插入X的陰道數秒。當時X赤裸,沒有其他人在場;

(3)  涉案震動按摩器是粉紅色的。被告證實警方撿獲的OGAWA牌粉紅色物件是他用之來觸碰X的私處;

(4)  他對他觸碰了X感到歉疚。

12.被告現在承認在涉案單位猥褻侵犯X。

13.被告現年41歲,過往曾在多年前干犯的罪行,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

14.代表被告的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是職業司機,月入約15,000元,他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須定期往醫院覆診。被告與同樣患有精神病的太太約於2019年關係轉差,太太提出離婚,被告大受打擊,情緒低落,後來更因此失去理智及自制能力,才非常愚蠢地干犯此控罪。

15.李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岳威 [2008] 1 HKLRD 546,該案涉及非禮13歲及15歲的外娚女,上訴法院就觸摸私處的判刑,認為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是適當的,但也表明這並非就涉及身體不同部分被侵犯的量刑指引,各案應因其案情的嚴重性而判刑。李大律師亦進一步引述其他案件如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ang Long Wei [2009] 3 HKLRD 130及HKSAR v Kong Yun Chiu [2007] 4 HKC 391來指出本案的嚴重性不如上述案件。基於被告的精神狀況及背景,認為判刑起點可較低,被告坦白認罪,避免X上庭造成更大傷害,被告已非常歉疚,充份與警方合作,坦白認罪。其家人及同事等的求情信均表示被告是好丈夫,工作認真,樂於助人,望予以輕判。

本席的考慮

16.猥褻侵犯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分別在HKSAR v Chan Ching Ho [2000] 3 HKLRD 476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漢華 [2011] 4 HKLRD 307兩案中指出,法院在判刑上要對其他人士作出阻嚇,表達公眾人士對此類罪行之厭惡,以及法庭亦要向受害人及其家人作出適當的交代,更有責任對未滿16歲的兒童予以保護,及確保其不受任何人士侵犯。而在判刑上,法院亦須考慮被告與受害人年紀的差距、被告的身分、與X關係是否有威逼利誘的情況、犯案的長短及次數、有否使用暴力、對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創傷、是否涉及其他人士觀看、犯案是否出於心理癖好與及重犯機會等等。這亦可參閱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CACC 386/201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 CACC 186/2001。

17.如上述吳岳威一案亦臚列多宗性侵犯案件及相關判刑,當中涉及撫摸陰部的,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明顯地是被告嚴重違犯了女兒對他的信任,他不單把身體壓在14歲女兒身上,更把震動按摩器放在其私處,又用手指觸摸,更承認曾把手指插入其陰道數秒,案情非常嚴重。

18.X的創傷報告指出,事隔兩年,X仍感到壓力沉重,不知如何面對家人,顯然此事件已對X帶來長久及嚴重的傷害。如上述吳岳威一案指出,量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但考慮到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及背景,尤其其心理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智力較低及有分裂症,但重犯機會中等,以及考慮所有案情及其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27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後,減為18個月。

19.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以18個月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