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雲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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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九龍何文田自由道4號3樓D室(「該單位」)是劉浩傑先生(「劉先生」)與家人的居所。2021年4月25日下午4時左右,劉先生關上該單位的大門及鎖好鐵閘後,與家人外出。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78/2021[2022] HKDC 50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78/2021

[2022] HKDC 5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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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雲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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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日期:  2022年5月26日
出席人士:  張錦熙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蘇國強 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2]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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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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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九龍何文田自由道4號3樓D室(「該單位」)是劉浩傑先生(「劉先生」)與家人的居所。2021年4月25日下午4時左右,劉先生關上該單位的大門及鎖好鐵閘後,與家人外出。

3.同日下午6時30分左右,劉先生返到該單位外時,發現門鐘掉在地上,當他開啟鐵閘時,被告人與一名男子(「該男子」)正從該單位內出來,兩人見到劉先生時立即逃走,被告人以雙手將劉先生向後推,並跑向梯間,該男子尾隨被告人。

4.經一番追逐後,劉先生終於在太平道4號外的馬路截停並制服當時攜着一個背包的被告人。

5.同日下午6時44分左右,到場的警員以「入屋犯法」罪拘捕被告人,並搜出以下物件:i)被告人左前褲袋內的一頂鴨舌帽、一對手套、兩支螺絲批及一支電筒;ii)被告人的背包內的兩支鐵筆、一支螺絲批、四片鋸片及一個載有十五件珠寶的袋。

6.劉先生檢查該單位後,證實沒有損失。他不認識被告人,背包內的珠寶不屬於他。

被告人的背景

7.被告人44歲,在國內出生,於1985年來港,受教育至中三,已婚。曾以散工形式任職建築工人,因疫情關係失業多時。

8.他有38項定罪紀錄,其中27項是入屋犯法,2項是企圖入屋犯法,最後一項於2020年1月14日就入屋犯法被判監禁2年3個月。

求情

9.蘇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時,援引了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以顯示涉入侵住宅的入屋犯法,就一名成年的初犯者而言,量刑起點應該是3年監禁;他繼而引述上訴法庭在HKSAR v Cheng Wai Kai(鄭偉佳)CACC 338/2007案所列舉的加刑因素。

10.就案情而言,蘇大律師承認本案存在着加刑因素,但希望法庭從寬處理;他亦指出被告人並非深夜犯案,案發時事主不在家,因此事主沒有受驚,事主在事件中亦沒有損失。

判刑考慮

11.被告人所干犯的住宅入屋犯法罪,在缺乏特別加重刑責或減輕刑責因素的情況下,一般的量刑基準是三年監禁。

12.本案具備數項鄭偉佳案(如上)所列舉的加刑因素。首先,被告人不是單獨犯案,而是夥同另一名男子行事,因而切合了「罪行由兩人或以上干犯」這個加刑因素。

13.再者,從被告人褲袋內及所攜背包內搜出的螺絲批、鋸片、鐵筆、電筒及手套,均顯示被告人在侵入該單位時,是有備而來,而非偶發性或投機性地犯案。從他身懷的工具可見,他是一名專業爆竊匪。

14.被告人多項同類型的前科,不單止反映出他是一名屢犯不改的慣匪,亦加強了他是一名專業爆竊匪的結論。

15.鑑於這些加刑因素,本席採納3年6個月為量刑基準。

16.被告人的適時認罪是他唯一有效的求情因素,他會就此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經扣減後,這項控罪的刑期是2年4個月。

17.被告人就這項控罪被判入獄2年4個月。

( 韋漢熙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