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40/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June 2023.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40/2022[2023] HKDC 8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40/2022

[2023] HKDC 8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40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嘉輝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日期: 2023年6月21日
出席人士: 黃燕儀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嘉麗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3.自2010年以來,麥慧茵女士和兒子黃振熙先生住在香港柴灣漁灣邨漁豐樓725室(下稱「725室」)。麥女士十年前認識被告人,二人從此成為朋友。被告人平日也會去725室玩遊戲機。

4.麥女士習慣將現金放在睡房電視機的木檯上,電視機木檯正在百葉窗下面,百葉窗面向毗鄰漁豐樓7樓公共走廊。麥女士這個習慣只有她本人、她兒子和被告人知道。2022年6月3日,麥女士最後一次點算現金,確認木檯上有現金港幣100,000元。

5.2022年6月11日早上6時25分左右,麥女士確認所有財物妥當,便離開725室去上班。大約5分鐘後,她的兒子黃先生也離開725室去上班。

6.下午6時左右,麥女士下班回到725室,發現睡房有搜掠痕跡,原本放在木檯上的電視機及現金散落在地上,其中現金港幣40,000元(下稱「被盜財物」)不見了。麥女士從不清潔睡房百葉窗,但發現上面的灰塵被抹掉。黃先生又發現百葉窗打開,玻璃上面好像有指痕。725室內沒有其他搜掠痕跡。案件其後報警處理。

7.警方抵達725室,被告人前來償還自2022年2月以來欠麥女士的港幣6,730元。

8.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下承認於2022年6月11日上午11時左右到725室找麥女士,他爬上木梯透過百葉窗查看麥女士是否在家。

9.被告人身上發現現金港幣3,622.5元。

10.同日晚上8時34分,被告人帶警方到漁灣邨漁安樓外面花槽,即他扔掉木梯的地方。警方檢獲該木梯。被告人其後因爆竊罪被拘捕,在現場警誡下聲稱只是用該木梯爬上去找麥女士,沒有其他說話。

11.被告人其後在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包括:—

(a)  他8年前認識麥女士,成為朋友,他每週去725室四、五次玩遊戲機,所以知道麥女士習慣將現金放在電視機的木檯上。

(b)  2022年6月11日上午11時左右,他去725室查看有沒有人。

(c)  他知道725室沒有人,便去漁灣邨公園拿木梯。木梯是經過公園時看到,不知是誰的。

(d)  他隨後返回725室,戴手套爬上木梯,把帶來的雨傘的鉤柄伸進百葉窗,偷竊被盜財物。

(e)  他其後行樓梯離開漁豐樓,將木梯放回漁灣邨公園,扔掉雨傘和手套。他忘了扔掉的位置。

(f)  他帶著被盜財物回家,途中接到麥女士來電說被盜財物不見了。他擔心最終會被發現,於是將被盜財物藏在興民邨遊樂場樓梯旁邊的草叢中,決定稍後取回。

(g)  在調查中發現他管有現金港幣3,622.5元,他聲稱是向母親借的。還聲稱向麥女士借了港幣約7,000元,打算償還。

(h)  他記得2022年6月11日那天穿灰色風衣、牛仔褲及黑色運動鞋,戴灰色手套。

(i)  他不知道被盜財物現時在那裡。

(j)  他證實案中檢獲的灰色風衣是犯案時所穿那件。

12.漁豐樓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2022年6月11日中午12時55分左右,被告人帶著雨傘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下午1時29分左右,鏡頭拍攝到被告人戴著手套,拿著雨傘和木梯,再次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下午2時21分左右,被告人戴著手套,拿著木梯在樓梯口出現,然後離開大廈。

13.被盜財物無法尋回。

被告人背景

14.被告人於1976年香港出生,現年46歲。中二程度,過去曾做酒樓侍應,案發時無業,與父母及兄長居於柴灣區。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5.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確認被告人的背景外,辯方還呈交了案例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及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辯方同意住宅爆竊案的量刑基準是36個月。亦呈交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該案第15段列出了一些加重刑罰的因素。

16.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經濟壓力、一時貪念及糊塗犯案,不是利用受害人的信任而進行偷竊。犯案時只是將手臂伸進屋內偷竊金錢,不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下犯事。犯案時沒有令受害人驚恐,請求法庭不要在本案中加刑。

17.被告人自2022年6月11日被捕當天起至今已還押了一年多,在他父親於2022年11月2日過身時,他也未能參加喪禮,感到後悔。

18.辯方指被告人犯案時只是使用簡單的工具,即木梯和雨傘。他適時承認入屋犯法罪,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坦白認罪,希望法

庭給予全額三分一扣減。他聲稱打算服刑後可以盡快找到之前的點心廚師工作,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19.此外,本案的受害人麥女士已經原諒了被告人,並於他關押時前往探訪他約五次,也為他撰寫求情信。被告人向她承諾出獄後找到工作會全額賠償,以表誠意,因此被告人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最後,辯方呈交了被告人本身、他哥哥及麥女士的求情信。

判刑

20.就本案涉及的住宅入屋犯法罪而言,上訴法庭已經訂下清楚的量刑指引。早於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一般成年的初犯者,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辯方對此亦接受。

21.本案涉及的是一名46歲的被告人,初次犯事,涉案的財物40,000元雖然未被起回,直到今天雖然被告人曾承諾事主會日後賠償,但仍未落實及有任何實質安排。但無論如何,涉及金額不算很大。被告人犯案的手法亦相對簡單,只曾使用簡單工具從屋外用雨傘偷竊。本案亦沒有其他特別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本席同意辯方的求情陳詞,採納同類案件之中一般會採納的三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22.另一方面,被告人除了認罪之外,他的背景、犯案手法或其他情況,本席認為亦沒有額外的求情理由。本席只會考慮他適時認罪,而給予最高的三分一扣減。所以就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

  ( 李俊文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