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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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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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0/2022 [2023] HKDC 8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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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被判罪名成立。 承認案情 3.自2010年以來,麥慧茵女士和兒子黃振熙先生住在香港柴灣漁灣邨漁豐樓725室(下稱「725室」)。麥女士十年前認識被告人,二人從此成為朋友。被告人平日也會去725室玩遊戲機。 4.麥女士習慣將現金放在睡房電視機的木檯上,電視機木檯正在百葉窗下面,百葉窗面向毗鄰漁豐樓7樓公共走廊。麥女士這個習慣只有她本人、她兒子和被告人知道。2022年6月3日,麥女士最後一次點算現金,確認木檯上有現金港幣100,000元。 5.2022年6月11日早上6時25分左右,麥女士確認所有財物妥當,便離開725室去上班。大約5分鐘後,她的兒子黃先生也離開725室去上班。 6.下午6時左右,麥女士下班回到725室,發現睡房有搜掠痕跡,原本放在木檯上的電視機及現金散落在地上,其中現金港幣40,000元(下稱「被盜財物」)不見了。麥女士從不清潔睡房百葉窗,但發現上面的灰塵被抹掉。黃先生又發現百葉窗打開,玻璃上面好像有指痕。725室內沒有其他搜掠痕跡。案件其後報警處理。 7.警方抵達725室,被告人前來償還自2022年2月以來欠麥女士的港幣6,730元。 8.被告人在現場警誡下承認於2022年6月11日上午11時左右到725室找麥女士,他爬上木梯透過百葉窗查看麥女士是否在家。 9.被告人身上發現現金港幣3,622.5元。 10.同日晚上8時34分,被告人帶警方到漁灣邨漁安樓外面花槽,即他扔掉木梯的地方。警方檢獲該木梯。被告人其後因爆竊罪被拘捕,在現場警誡下聲稱只是用該木梯爬上去找麥女士,沒有其他說話。 11.被告人其後在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包括:—
12.漁豐樓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2022年6月11日中午12時55分左右,被告人帶著雨傘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下午1時29分左右,鏡頭拍攝到被告人戴著手套,拿著雨傘和木梯,再次進入大廈乘搭升降機。下午2時21分左右,被告人戴著手套,拿著木梯在樓梯口出現,然後離開大廈。 13.被盜財物無法尋回。 被告人背景 14.被告人於1976年香港出生,現年46歲。中二程度,過去曾做酒樓侍應,案發時無業,與父母及兄長居於柴灣區。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5.代表被告人的曾大律師呈交了一份書面求情陳詞,除確認被告人的背景外,辯方還呈交了案例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及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辯方同意住宅爆竊案的量刑基準是36個月。亦呈交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 CACC 338/2007,該案第15段列出了一些加重刑罰的因素。 16.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經濟壓力、一時貪念及糊塗犯案,不是利用受害人的信任而進行偷竊。犯案時只是將手臂伸進屋內偷竊金錢,不涉及違反誠信的情況下犯事。犯案時沒有令受害人驚恐,請求法庭不要在本案中加刑。 17.被告人自2022年6月11日被捕當天起至今已還押了一年多,在他父親於2022年11月2日過身時,他也未能參加喪禮,感到後悔。 18.辯方指被告人犯案時只是使用簡單的工具,即木梯和雨傘。他適時承認入屋犯法罪,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坦白認罪,希望法 庭給予全額三分一扣減。他聲稱打算服刑後可以盡快找到之前的點心廚師工作,改過自新,重新做人。 19.此外,本案的受害人麥女士已經原諒了被告人,並於他關押時前往探訪他約五次,也為他撰寫求情信。被告人向她承諾出獄後找到工作會全額賠償,以表誠意,因此被告人希望法庭可以從輕發落。最後,辯方呈交了被告人本身、他哥哥及麥女士的求情信。 判刑 20.就本案涉及的住宅入屋犯法罪而言,上訴法庭已經訂下清楚的量刑指引。早於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一般成年的初犯者,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辯方對此亦接受。 21.本案涉及的是一名46歲的被告人,初次犯事,涉案的財物40,000元雖然未被起回,直到今天雖然被告人曾承諾事主會日後賠償,但仍未落實及有任何實質安排。但無論如何,涉及金額不算很大。被告人犯案的手法亦相對簡單,只曾使用簡單工具從屋外用雨傘偷竊。本案亦沒有其他特別加重刑罰的因素,因此本席同意辯方的求情陳詞,採納同類案件之中一般會採納的三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22.另一方面,被告人除了認罪之外,他的背景、犯案手法或其他情況,本席認為亦沒有額外的求情理由。本席只會考慮他適時認罪,而給予最高的三分一扣減。所以就本案的入屋犯法罪,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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