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陳

Case No.FCMC 10991/2020[2023] HKFC 1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3 Jun 2023
Judge廖玉玲
Case Document
100%

FCMC 10991/2020

[2023] HKFC 1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20年第10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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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廖玉玲(書面處理)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 12 月 21 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 1 月 3 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6月13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 上訴許可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於2022年12月15日頒下《判案書》,裁定呈請人(「男方」)須自2023年1月1日起向答辯人(「女方」)支付每月港幣15,000元的臨時定期付款,上述付款令直至雙方共生之年或女方再婚之日為止,並於絕對離婚令發出後成為最終命令(「該命令」)。

2.男方於2022年12月21日提出傳票,申請上訴該命令的許可。女方反對男方的申請。

3.本案的背景和判決理由載於《判案書》內,在此不贅。

4.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除非法庭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准上訴許可。

5.「合理機會得直」是指上訴成功的機會必須「合理」(reasonable),而非一個「遐想」(fanciful),但也無須達至「極有可能」(probable)成功上訴的準則。(見上訴庭判決: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第17段、KNM v HTF, HCMP 288/2011第8-9段)。

6.即使法庭認為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法庭仍然有酌情權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當然如果認為案件存在合理機會得直,這一點應該對法庭行使酌情權時有重大的影響。(見Ho Yuen Ki Winnie v Ho Hung Sun Stanley, HCA 391/2006, 2009年5月25日,第3段)

7.如果上訴的理由涉及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上訴方必須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該事實裁決明顯地錯誤 (plainly wrong),包括原審法官忽略考慮關鍵性的證據、誤解證據、作出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裁定、或作出了任何一位法官在理性判斷下都不可能作出的裁斷。這是一個相當高的門檻,上訴方不可以單憑法官不接納他所提出的證據或說法,便指裁決是明顯錯誤。(見: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5 HKCFAR 336; 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未經𢑥編) CACV 11/2015, 2015年11月27日)

8.上訴庭在 孔v蘇 [2021] HKCA 133一案中扼要闡述了在上訴引入新的證據相關的法律原則如下:

“26. 程序上,法庭需要在批出上訴許可之後才能處理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引入新證據的申請需要由上訴庭在上訴案件(CACV)中審理。如果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依賴新證據去支持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需顯示引入新證據申請根據Ladd v Marshall的原則有合理地可爭辯的理由。法庭(包括原審法官)需考慮擬加入的新證據能否符合這個條件,如答案是否定的,則法庭在處理上訴許可時無須考慮該證據(Man Lin Heung v梁根林[2019] HKCA 846 …)。”

9.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一案,進一步證據須合乎以下所有條件方可於上訴階段獲接納為證據:

(1)  即使以合理努力,無法於原審時取得該進一步證據;

(2)  如獲信納,該進一步證據將會,或可以,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但不必有決定性影響;及

(3)  該進一步證據至少必須表面可信,但不必是無可置疑的。

10.男方在《上訴理由擬本》中提出擬上訴理由如下:

“本人,XXX的收入大約只有24,000元,如果支付女方每月15,000元的臨時定期付款,留下大約9,000元又怎能支持本人及兩名在學的子女生活呢?”

11.男方在陳詞大綱提出:

(1)  因逆按揭而領取的21,752元不是收入而是借貸, 暫時到2022年12月已經累欠銀行917,032元;

(2)  為免欠款越來越大,而且又不能解決女兒明年的學費問題,男方已經停止了逆按揭的領款,計劃賣樓才能歸還銀行的欠債和籌備約780,000元的學費,才能滿足女方的要求,一筆數1,080,000元給予答辯人。

12.男方作為上訴方須在擬上訴通知書中指出《判案書》的裁決有什麼錯誤,但他並沒有指出任何錯誤之處。即使本席考慮男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詞大綱,男方也沒有任何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

13.本席清楚知悉並考慮了男方從逆按揭取得的款項性質和可獲得的年期,才作出該命令。(見《判案書》第41和49段) 。 在整個審訊期間,男方從沒有提出要出售西貢物業,也從沒有提出停止或計劃停止逆按揭的領款,反之,他認為逆按揭能為他帶來每月可領的款項能使他的生活過得更好。

14.他於陳詞大綱中提及停止逆按揭的領款和計劃賣樓,這似乎是原審後的事,並非可接納的證據。

15.本席也已經考慮了男方提出預期需支付已經成年的二女兒攻讀博士學位費用。(見《判案書》第47段)。

16.本席在《判案書》中裁定男方並非毫無工作能力,換句話說,他是有能力在收取每月23,660元退休金和領取逆按揭所得的款項以外獲得其他的收入。(見《判案書》第44段)。男方是有能力支付該命令下的定期付款。

17.男方指女方要求1,080,000元整筆付款的說法毫無根據。女方於審訊時要求的是更高的金額。

18.男方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以致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不批准上訴許可,撤銷男方的傳票申請。

19.按一般原則,訟費隨結果而定,頒令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本申請的訟費,並簡易評定為20,000元。以上訟費命令為暫准命令,本決定之日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反對,則自動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廖玉玲)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周羨頤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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