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6517/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24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懷德.

Leave to appeal – Ancillary relief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s.63A(2) – Ladd v Marshall – Costs – Petitioner absent from trial – Leave refused –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 Petitioner claimed lack of notice, financial inability, contributions, and adopted child – Court found notice properly served, financial claim unsupported, new evidence inadmissibl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with costs.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standard · Service of notice · Financial capacity · New evidence · Costs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Application dismissed. Costs awarded to Respondent.

Cited by 1 case · Cites 6 cases

Case No.FCMC 6517/2021[2024] HKFC 64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8 Mar 2024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懷德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6517/2021

[2024] HKFC 6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651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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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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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懷德內庭審理(非公開)
呈請人申請日期 : 2023年 12 月 15 日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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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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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請人(「男方」)於2023年12月15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就本席於2023年12月11日所作之判決 (「該判決」)提出上訴。

背境

2.本案源於答辯人(「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本席於2023年11月23日在男方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經審訊後,本席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以下命令:

甲、  受制於法律援助署署長的第一押記下,男方須支付每月HK$5,000作為女方的定期付款,於每月的第一日支付,由2024年1月1日開始。此命令有效期為雙方共同在生之時;或為期至女方再婚之日;或法庭進一步命令之日;其中以較短者為準;

乙、  男方須支付女方一方附屬濟助申請的全部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倘若雙方未能在本判決書頒發日起計算14天內,對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須交由聆案官評定訟費金額;

丙、  女方之訟費需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丁、  上述訟費命令乃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命令頒布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該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戊、  本判決的蓋印命令加註罰則通知;及

己、  本判決的蓋印命令副本以平郵及掛號郵遞至男方現址,及/或投放入男方現址的信箱;及/或親身送達予男方方式送達給予男方。

適用的法律原則

3.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列明: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4.就「合理機會得直」而言,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在 譚 及 歐陽 及 另二人 [2023] HKCA 755 一案中說明了:

27. 有關案例確立,第63A條所說的合理得直機會,意思是雖然得直機會無需達到「很可能發生」的準則,但亦需要多於「不是空想」或「只是可爭拗」的機會:見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第17段。

5.就上訴案件的法律原則,以及引入新證據,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當時官楷)在 孔 及 蘇 [2021] HKCA 133 一案中亦說明:

11. 本庭必須首先說明一些上訴庭審理上訴案件的原則:(a)上訴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在上訴中上訴庭主要是考慮原審法官的判決是否犯了錯誤;及(b)考慮上訴的議題,上訴庭一般祗是按照在原審法官席前的証據及已提交的文件來審視原審法官的判詞。

12. 上訴也不是讓訴訟人重新作供的機會。衡量證據及證人的可信程度主要是原審法官的責任,在上訴程序中上訴庭一般的情況下不會重新聽取證供。所以,上訴庭要在原審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他按證據評核而作出的事實裁決,參考:Ting Kwok Keung v Tam Dick Yuen [2002] 3 HKLRD 1;China Gold Finance Ltd v CIL Holdings Ltd CACV 11/2015,2015年11月27日;及曾春段已故謝文豪遺產承辦人對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CAMP 37/2017,2017年12月7日。

26. 程序上,法庭需要在批出上訴許可之後才能處理引入新證據的申請。引入新證據的申請需要由上訴庭在上訴案件(CACV)中審理。如果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依賴新證據去支持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需顯示引入新證據申請根據Ladd v Marshall的原則有合理地可爭辯的理由。法庭(包括原審法官)需考慮擬加入的新證據能否符合這個條件,如答案是否定的,則法庭在處理上訴許可時無須考慮該證據(Man Lin Heung v梁根林[2019] HKCA 846 註釋1)。

27. 據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進一步證據須合乎以下所有條件方可於上訴階段獲接納為證據:

(一) 即使以合理努力,無法於原審時取得該進一步證據;

(二) 如獲信納,該進一步證據將,或可,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但不必有決定性影響;及

(三) 該進一步證據至少必須表面可信,但不必無爭論性。

男方的上訴理由

6.根據男方於2023年12月15日所存檔的上訴理由擬本及陳詞大綱所述,男方的上訴理由大致可分為以下數點:

甲、  男方並沒有收到有關審訊的信件,故並不知道審訊日期。

乙、  男方並沒有經濟能力支付每月HK$5,000作為女方的定期付款。

丙、  男方在婚姻期間為女方「出錢出力」,但於2015年5月被逐出家門。

丁、  男方與女方收養了一個女孩,現在由男方供養。

7.另外,男方在其陳詞大綱亦對女方作出以下申索:

1. 現我要求 [女方] 給小女孩生活費每月5,000元

2. 補償我幫她一家做屋工資與本金:一次性300,000元

3. 我是上門女婿。補償我與小孩精神損失1,000,000元

討論

8.男方聲稱不知道審訊日期所以沒有出席審訊。本席並不接納,理由如下:

甲、  根據女方一方所存檔的送達誓章,所有有關本案的審訊文件曾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到男方所申報的住址,並沒有因為無法投遞而退回。

乙、  根據女方代表律師所存檔的誓章,她不論在兩次首次約見和本審訊前都曾致電男方,提醒他出席法庭聆訊。根據女方代表律師所述,男方在通話中多次表明不會參與法庭聆訊。

丙、  令人費解的是,如男方的說法屬實,即是說他並沒有收到有關審訊的信件,為何他又能收到本席日期為2023年12月11日的判決書,並能在短時間內提出本申請。

丁、  雖然本席留意到在本申請的傳票上,男方所申報的住址是一個位於大埔的單位,有別於他在本案呈請書內所申報的一個位於長沙灣的唐樓單位,但憑男方能收到該判決書,已足以證明該長沙灣的唐樓單位亦是男方的通信地址。再者,正如該判決書所述,男方本人在本案除了存檔了離婚呈請書、一份支持呈請而作出的誓章(表格21(7))外,並沒有存檔任何文件。男方從未申報他的住址有所更改。而在上述兩份文件內,男方都是申報長沙灣的唐樓單位為他的地址。

9.根據以上各點,本席認為男方所稱「不知道審訊日期」難以置信。本席認為他特意及無理缺席審訊。他放棄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提出抗辯,咎由自取。同樣地,因為男方並沒有參與正式審訊前的任何聆訊,亦沒有根據法庭命令存檔任何證據,這是男方選擇放棄自己的權利,與人無尤。

10.就男方所提出其他上訴理由,本席有以下分析。

11.有關男方聲稱他沒有經濟能力支付該定期付款給予女方,本席已在該判案書有所分析及推斷,不再重覆。另外,本席留意到男方在其上訴文件內仍然沒有申報及/或詳細講述他的財政狀況,亦沒有提出要引入相關證據。反而,他不論在上訴文件及/或其呈請書內,都承認他有工作。特別考慮到本席所頒佈的定期付款所涉之款項,本席認為男方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12.有關男方聲稱他在婚姻期間「出錢出力」,本席看不到該說法與女方現時的經濟需要及附屬濟助有任何關係。就算男方所述屬實,亦不會令本席改變判決的結果。

13.有關男方聲稱他和女方有一名收養的女孩,這說法從未在男方所存檔的文件有提及。相反,在男方的呈請書當中,他表明雙方並無在生的家庭子女。男方在本階段提出上述事項,實是嘗試引入新證據。根據上述案例,男方未能滿足Ladd v Marshall的所有條件,亦沒有合理地可爭辯的理由。本席不予以考慮。

14.就男方所提的所有上訴理由,本席經考慮後亦認為沒有其他特別原因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而應頒予上訴許可。

15.就男方以陳詞大綱所作的申索,正如上文所述,男方是因為他自己特意及無理缺席聆訊,放棄就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作出抗辯及/或對女方作出申索。根據上述法律原則,本階段並不是容許訴訟人向法庭重新陳述案情或提出新的爭議。更甚的是,男方就算在其存檔的文件當中,亦從來沒有提及過上述申索。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就男方的申索予以考慮。

總結及命令

16.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絕,傳票撤銷。

17.本申請的訟費跟隨訴訟結果,即男方需支付女方的訟費。本席看不到有偏離此慣常做法的理由。

18.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甲、  撤銷男方於2023年12月15日存檔之傳票。

乙、  男方需就其於2023年12月15日存檔之傳票支付女方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金額,則由法庭評定。女方本身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署規例》評定。

  (李懷德)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男方):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女方):由蘇龍律師事務所周靜嫻律師代表(由法援署署長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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