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戚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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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868/2022[2023] HKDC 163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Oct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8/2022

[2023] HKDC 16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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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戚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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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
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出席人士:  王希文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志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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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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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2年6月10日,晚上約11時42分,警員在美田邨美全樓外截查形跡可疑的被告人。搜查後在他右前褲袋內發現一個由一團紙巾包住的可再封膠袋載有23.5克固體內含20.5克可卡因(證物1)。

3.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說「啲可卡因擺畀啲朋友食啫」。他身上另有兩部手提電話。

4.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涉案可卡因估計零售價為港幣 $38,916。

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25歲,單身,與母親和姊姊同住。他接受教育至中一,之後任職廚師,有吸毒習慣。過往有3個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因販運危險藥物在2018年12月18日被判監51個星期,在2019年2月21日獲釋。

6.被告人有毒癮,涉案毒品有極可觀部份為自用。他被羈押時,懲教署為他進行驗毒,確定對可卡因呈陽性,證明他被捕前曾服用可卡因。被捕時身上只有$40元,因為將所有金錢買了涉案毒品。希望法庭能參考周俊生案給予10%至25%扣減。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 販運10克至5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5至8年。

8.本席考慮了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r [2002] 1 HKLRD69 及辯方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在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一案中,上訴庭就毒品是否自用,列出以下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a)  毒品的數量及價值;

(b)  毒品如何包裝;

(c)  毒品在被告人家中或在公眾地方找到;

(d)  是否有處理毒品的工具,例如磅、包裝袋,或有沒有任何吸服毒品工具;

(e)  被告人是否一名癮君子;

(f)  被告人在拘捕後的解釋;

(g)  被告人的購買毒品能力;及

(h)  被告人與毒品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

另上訴法庭在周俊生案旨,如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部或部分作自用,基本量刑基準減刑幅度可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9.涉案的23.5克固體內含20.5克可卡因估計零售價約為 $39,000。案情只顯示被告在運送涉案毒品。被告人曾因販毒被判監禁51個星期,獲釋後又再犯。上次的刑罰顯然對他不起阻嚇作用。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69個月監禁。

10.被告聲稱涉案毒品有極可觀部份是自用,但不獲控方接納。被告向警方報稱中一後任職廚師,但在案件WKCC1864/2018為他索取的勞教中心殼告顯示被告人離開學校後工作不穩定,在2012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多次轉工,分別做廚房助手和運輸工人。因為兩宗案件,2018年5月10日起被羈押至2019年2月21日刑滿獲釋。他何時找到工作? 工作和收入證明呢? 何時再開始吸毒,如何支持毒品和生活開支?涉案毒品估計市值為$38,916,他那來錢?買完之後剩$40,之後怎生活?警誡下表示「啲可卡因擺畀啲朋友食啫」是什麼意思?本席表明不接納口頭聲稱有極可觀部份作自用,但被告決定不提交任何證據。

11.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命令

監禁46個月

( 嚴舜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