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戚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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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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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8/2022 [2023] HKDC 16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6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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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2022年6月10日,晚上約11時42分,警員在美田邨美全樓外截查形跡可疑的被告人。搜查後在他右前褲袋內發現一個由一團紙巾包住的可再封膠袋載有23.5克固體內含20.5克可卡因(證物1)。 3.現場警誡下被告人說「啲可卡因擺畀啲朋友食啫」。他身上另有兩部手提電話。 4.所有關鍵時間,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途。涉案可卡因估計零售價為港幣 $38,916。 求情陳述 5.被告人現年25歲,單身,與母親和姊姊同住。他接受教育至中一,之後任職廚師,有吸毒習慣。過往有3個刑事定罪紀錄,最後一次因販運危險藥物在2018年12月18日被判監51個星期,在2019年2月21日獲釋。 6.被告人有毒癮,涉案毒品有極可觀部份為自用。他被羈押時,懲教署為他進行驗毒,確定對可卡因呈陽性,證明他被捕前曾服用可卡因。被捕時身上只有$40元,因為將所有金錢買了涉案毒品。希望法庭能參考周俊生案給予10%至25%扣減。 判刑考慮 7.任何人販運危險藥物,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五百萬元及終身監禁。販運1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2至5年; 販運10克至50克以內可卡因的判刑指引是5至8年。 8.本席考慮了HKSAR v Wong Suet Hau & Anor [2002] 1 HKLRD69 及辯方援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俊生[2012] 2 HKLRD 1116。在 Wong Suet Hau [2002] 1 HKLRD 69 一案中,上訴庭就毒品是否自用,列出以下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另上訴法庭在周俊生案旨,如販毒者打算將涉案毒品全部或部分作自用,基本量刑基準減刑幅度可由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 9.涉案的23.5克固體內含20.5克可卡因估計零售價約為 $39,000。案情只顯示被告在運送涉案毒品。被告人曾因販毒被判監禁51個星期,獲釋後又再犯。上次的刑罰顯然對他不起阻嚇作用。考慮後認為合適量刑起點為69個月監禁。 10.被告聲稱涉案毒品有極可觀部份是自用,但不獲控方接納。被告向警方報稱中一後任職廚師,但在案件WKCC1864/2018為他索取的勞教中心殼告顯示被告人離開學校後工作不穩定,在2012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多次轉工,分別做廚房助手和運輸工人。因為兩宗案件,2018年5月10日起被羈押至2019年2月21日刑滿獲釋。他何時找到工作? 工作和收入證明呢? 何時再開始吸毒,如何支持毒品和生活開支?涉案毒品估計市值為$38,916,他那來錢?買完之後剩$40,之後怎生活?警誡下表示「啲可卡因擺畀啲朋友食啫」是什麼意思?本席表明不接納口頭聲稱有極可觀部份作自用,但被告決定不提交任何證據。 11.被告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命令 監禁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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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