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 對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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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custody – Care and control – Access –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 Joint custody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District Court – Mother has depression history and used corporal punishment – Father works night shifts – Social Welfare Report recommends Father for care and control – Children's views vary –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Father; Access awarded to Mother; No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Care and Control · Joint Custody · Access

Outcome: Joint custody awarded to both parents; Care and control awarded to Father; Access awarded to Mother; No costs order.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FCMC 2215/2021[2022] HKFC 5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5 Apr 2022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廖玉玲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2215/2021

[2022]HKFC 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21年第221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廖玉玲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2年2月10日, 11日及18日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2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4月25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概述

1.這審訊是關於本婚姻訴訟案的呈請人(下稱「母親」)和答辯人(下稱「父親」)的三名家庭子女(下稱「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以及探視權。三名家庭子女分別是長女(現年7歲)、二子(現年5歲)和幼子(現年將4歲)。

2.父母雙方均要求取得三名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權、單獨照顧和管束權,並給予對方探視權。

3.於審訊時,法庭聽取了下列證供:

(1) 母親和她的祖母(下稱「太婆」)的證供以支持呈請人的案情;

(2) 父親和他的母親(下稱「祖母」)的證供以支持答辯人的案情;

(3) 社會工作主任梁女士的證供。梁女士就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事宜撰寫了一份日期為2021年12月6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下稱「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二、相關法律原則

4.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第19條,法庭可以在任何離婚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其認為適宜的命令,以便為任何18歲以下的家庭子女提供管養及教育。

5.在決定家庭子女事宜時,法庭須以家庭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

6.《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第48C條訂明《未成年人監管條例》(香港法例第13章)第3條適用於《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所作有關子女的管養、照顧或監管的任何命令。

7.《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列明:-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教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除(c)段所適用者外,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餘下條款不適用於本案)。”

8.繼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後,政府在其建議的《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中纳入褔利核對表作為法庭在裁斷如何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須顧及的因素。

9.《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第3(2)條列出法庭在裁斷關於子女的最佳利益時,尤其須顧及的事項。目前草案雖仍未獲通過為法律,當中的原則獲廣泛接納。

10.《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第3(2)條規定如下:

“(2) 在裁斷何事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時,法院尤其須顧及 —

(a) 有關子女的可確定意見(按該子女的年齡及理解能力 考慮);

(b) 該子女的身體、情緒及教育需要;

(c) 該子女與其父親、其母親及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d) 該子女的情況的任何改變相當可能對該子女造成的影響;

(e) 該子女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及文化背景,以及法院認為相關的、該子女的任何其他特徵;

(f) 該子女曾遭受的任何傷害,或有風險遭受的任何傷害;

(g) 涉及該子女或其家庭某成員的任何家庭暴力;

(h) 該子女的父親、母親及法院認為有關問題與之相關的任何其他人,有多大能力應付該子女的需要;

(i) 該子女與父親或母親接觸的實際困難和支出,以及該困難或支出會否在相當程度上,影響該子女與父親及母親維持個人關係和保持定期直接接觸的權利;

(j) 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有何種權力可根據本條例供法院行使;及

(k) 法院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事實或情況。”

11.H v N [2012] 5 HKLRD 498一案中,潘法官曾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必要)考慮「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12.H v N判詞第26至33段中指出,若果法庭認為需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時,也並非需要就核對表中的每一個因素逐個考慮。核對表中沒有開列法庭需要考慮的全面和徹底的事項,因此法庭還要顧及核對表中沒有提及的因素,包括個案的所有情況。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亦持相同的意見(見判詞第28段)。

三、事實背景

13.母親在深圳出生和在內地長大,現年25歲。她是家中唯一子女。她的母親於她兩歲時已經離開家庭並失去聯絡,她的父親把她交託給她的祖父祖母照顧,自此父女間甚少聯繫。故母親自少與祖父母同住。她完成中二課程後,曾於內地學習美容及任職售貨員和收銀員。在2013年9月,母親來港時認識父親。兩人於2014年4月14日在香港結婚。母親婚後以雙程證來港與父親一家一起生活。母親於2018年6月中取得居港權。

14.父親在香港出生和長大,現年39歲,有一位姐姐。他的父親和姐姐分別於2013年和2014年因病去世。父親一直和家人一起生活。他有中五學歷,曾任職機場保安及旅遊巴司機,於2017年經營菜檔一年,之後再任職旅遊巴司機至今。

15.祖母現年67歲,具有中三教育程度,身體健康,於屯門區任職小學校工,並於工餘時間協助照顧三名家庭子女,指導他們功課以及陪伴他們游泳、遠足、到公園及上博物館。

16.太婆現年66歲,具有中三教育程度,身體患有膝關節痛。在家庭子女出生後,母親安排太婆到香港協助照顧三名家庭子女。太婆未能操流利的廣東話,亦不認識香港的教育方式,但她相信自己和母親可以照顧三名家庭子女。

17.三名家庭子女分別於2014年、2017年和2018年出生,出生後便居住在位於屯門新墟村的一間村屋(下稱「新墟村」)。新墟村是祖母的自置物業,約700平方呎,有三間睡房。祖母曾與父親、母親和三名家庭子女同住於新墟村,並幫忙照顧三名家庭子女。

18.雙方婚後關係並不良好。父親指母親不懂做家務又未能準時送長女上學,亦不滿母親對子女採取打駡的管教方式,兩人不時為生活瑣事及家庭開支而爭執。雙方曾於2014年10月因爭執而報警求助。

19.至2018年,夫婦兩人的關係變得疏離及冷淡,約於6月開始在新墟村分居。婆媳的關係亦非常緊張。母親曾於2018年2月至3月期間返回內地生活,之後母親回港,並誕下幼子,遷往屯門良田村居住,但因漏水問題而返回新墟村居所。

20.於2020年4月,母親、父親、太婆和三名家庭子女搬到屯門麒麟圍租住的單位(下稱「麒麟圍」)居住約兩個多月。於2020年6月24日,母親因於父親爭執而獨自搬離麒麟圍到朋友家居住。其後太婆、父親和三名家庭子女分別搬回新墟村與祖母居住。

21.2020年8月初,母親指由於祖母經常用言詞讓太婆難受,母親安排太婆及幼子到位於大興村朋友的家(下稱「大興村」)一同居住。長女和二子繼續在新墟村居住。母親指她未能帶同長女和二子一同離開是因為她朋友的居所有所限制。

22.雙方就三名家庭子女的事宜發生了多次爭執,並有多次報警紀錄。包括:

(1) 2020年8月6日,母親和祖母因長女是否願意到母親住處一事出現爭執。

(2) 2020年8月14日,母親接長女和二子到大興村和幼子見面。其後安排把三名家庭子女送回新墟村一起玩耍。父親其後指母親獨留子女在新墟村居所門外,於是報警。

(3) 在2020年8月16日,母親表示從太婆得知,祖母向三名家庭子女表示母親不要他們,又與他人傾談時對母親作出指控。母親否認這些指控並和祖母出現爭執。母親報警。當時父親不在新墟村,只有祖母在家陪同三名家庭子女,警方容許母親帶走三名家庭子女。

(4) 於2020年9月7日,母親因一宗涉嫌詐騙案被警方拘捕並帶走。母親表示三名家庭子女與太婆一起。其後在警方安排下,父親接回三名家庭子女到新墟村。

(5) 母親離開警署後,她認為父親強行帶走三名家庭子女,欲接回三名家庭子女但不果。在2020年9月9日,母親到新墟村見三名家庭子女在露台,其後又報警,當時警方未有安排或容許母親帶走三名家庭子女。

(6) 於2020年9月21日,當父親帶幼子到屯門醫院時,母親到達屯門醫院,其後雙方發生爭執,並報警。

(7) 2020年10月5日,母親在長女學校與老師見面。母親欲帶長女放學,長女向老師表示不想跟母親離開,母親沒有帶長女離開。

23.在2021年3月,母親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離婚呈請。

24.母親現時在龍鼓灘一幢村屋內租住一個房間,面積約50平方呎,月租5,000元,房間內有一張雙人床,衣櫃和雜物架,與業主一家人共用大廳、廚房和浴室。母親表示與業主達成協議,每月另外交付2,000元作為她和幼子晚飯的費用。 她現在每月領取綜援12,000元。並正在修讀香港都會大學開辦的毅進護理文憑課程。

25.父親與長女、二子、祖母和外藉家傭居住在新墟村。父親的工作時間是由晚上12時至早上8時,中段時間可以休息。月薪約25,000元至30,000元。

四、現時照顧三名家庭子女的安排

26.根據2021年4月28日的命令,三名家庭子女現時的安排如下:

(1) 父親獲長女和二子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獲臨時合理探視權(包括最少每星期六下午2時至8時進行探視),接送地點為父親的住所。

(2) 母親獲幼子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而父親獲臨時合理探視權(包括最少每星期六下午2時至8時進行探視),接送地點為母親的住所。

五、雙方的立場

27.雙方都要求獲得三名家庭子女的單獨管養權、單獨照顧和管束權。

28.雙方均認為三名家庭子女應該共同生活,不宜分開由雙方各自照顧和管束。在審訊時,母親提出假如她未能取得三名家庭子女照顧和管束權,她也要求取得幼子的照顧和管束權。

六、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

29.社會工作主任認為父母雙方為了爭取孩子的照顧,不斷爭拗,互數不是,令子女生活在夾縫之中。父母在2020年間多次轉換生活環境,令子女生活欠缺安全感。而且雙方經常為瑣事爭拗,溝通上存有一定困難,雙方皆拒絕考慮共同管養。

30.社會工作主任對於父母雙方和三名家庭子女的關係和互動,有以下的觀察:

「34. 綜合而言,母親會留意及關心子女的狀況及需要,亦會用心教導他們遊戲規則及待人處事的道理,並會適時介入及指導,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觀察期間,母親與子女互相關心,關係亦算良好。雖然母親特別關顧[二子]的需要,但[二子]對他的態度飄忽,情緒亦有起落,甚至拒絕參與第二天的親子活動觀察。」

「38. 綜合而言,父親態度親切、循循善誘,關心子女需要,並適時給予支援及回應,子女亦樂意接受父親的意見及享受家人相聚的樂趣,加上祖母的關心及外傭的悉心照顧,整體氣氛輕鬆自然。過程中亦反映三名家庭子女與父親、祖母及外傭的關係融洽,姊弟間的感情也要好,彼此間互相關心,親子間可以有效溝通。」

31.社會工作主任認為父母雙方都同樣熟悉子女的喜好、興趣及個性,亦了解及關心子女的成長需要,父母即使在上班或進修之餘仍努力兼顧子女的需要。父母雙方對子女亦疼愛有加,給予他們充分的關懷及支持,照顧細心妥貼,又明白子女期盼繼續得到父母的關愛,同意對方與子女定期見面。相對而言,母親比較重視子女的情感需要,希望孩子可以快樂成長,懂得待人接物;父親則比較着重栽培子女的能力及興趣,希望他們將來可以成材;因此,社會工作主任認為若然子女可以得到父母雙方的關顧,就可以得到較全面的發展。可惜父親和母親雙方經常會瑣事爭拗,在溝通上存有一定困難。

32.社會工作主任建議父親有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而母親有合理探視權,包括最少:

(1) 每星期六下午1時至晚上9時前的日間探視;

(2) 於學校長假期,母親可以有一半假期作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晚上9時前;

(3) 以上探視安排由母親負責於父親居所接送三名家庭子女;

(4) 如雙方同意,以上探視日子及安排可作彈性處理;以及

(5) 如有需要,可由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協助安排。

33.社會工作主任亦建議父親和母親需接受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共享親職輔導,以加強未來的溝通和探視合作。

七、三名家庭子女的意願

34.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第48 至50段闡述三名家庭子女對管養和探視安排的看法。

「48. [長女]希望父母可以一齊生活,和平共處,待她長大之後可以陪伴他們。她亦希望父母不再爭拗,亦不要再爭奪他們的管養權,更不想母親為了爭奪他們而一再向警方虛報案情。[長女]認為離婚最不好的地方是母親經常講大話,父親又不願與她溝通。[她]表示自己喜歡父親,雖然父親有時責備她講大話及未有用心做功課,但她仍覺得父親説得對,因此她樂於接受他的意見。[長女]表示與父親一起時,可以四處遊玩很開心,又認為父親、祖母及外傭是世上最好的人,都有關心她及用心教導她的功課,父親會鼓勵她自行嘗試,再因應她的疑難給予指導;加上父親家中有較多豐富的食物,[她]希望日後可以與父親繼續一起生活。雖然[長女]與[二子]不時為了爭奪玩具而打架,[幼子]又間中欺負她,她仍然關心及愛錫他們,喜歡與他們一起玩耍,亦希望可以與他們一起成長。[長女]表示母親曾教她講大話,又教她不用理會父親及祖母的說話。她又表示母親過往不時打駡兩位弟弟,又只顧睡覺而經常未有準時送她到幼稚園上學。儘管如此,[長女]表示與母親一起作畫、化妝及玩玩具時,感到快樂;現時,[她]亦可以感受到母親對她的關愛及包容,彼此關係良好。因此,[她]希望可以有更多時間與母親一起遊戲,亦希望週末及放假時,可以在母親家中留宿,聽睡前故事。…

49. [二子]支持父母分開,因為他希望父母分開生活而不用再爭拗。[二子]認為世上最好的人是祖母,也感到父親最疼愛他。他與父親一起時覺得非常開心、尤其是父親為他們三姊弟慶祝生日的時候,他感到最快樂。相反,他與母親一起時並不開心,又擔心母親會再找警察幫忙搶走他,所以他不敢與母親再見。[二子]希望可以與父親、祖母及姐姐一起生活;待他長大之後希望可以買屋、賺錢與家人一起生活。對於探視安排,[二子]表示已經與母親多次見面,而且每星期與母親見面實在太多,加上母親曾經打駡他,心中仍有恐懼,因此他希望日後每個月只需與母親見面一次至兩次,並縮短每次的時間至五個小時。

50. [幼子]年紀尚小,理解及語言表達能力有限。[他]認為父母分開這事最不好的地方是他未能與哥哥每日見面。他覺得世上最好的人是母親,表示喜歡與[母親]一起玩玩具、看電腦;當[母親]不在身邊的時候,他會感到擔心。對於自己曾經撞破額頭及夾爆手指,[他]仍然感到難過。[他]覺得與父親一起時並不開心,姐姐則好像他的老師會教導他,至於哥哥對自己未夠好,但自己仍然喜歡與哥哥玩耍。」

八、決定

35.在決定三名家庭子女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時,法庭需要考慮所有的因素(包括上述福利清單臚列的事項),作出對家庭子女最佳利益的決定。

36.從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中可見,父親和母親都疼愛三名家庭子女,本席接納這看法,也同意他們都願意給予三名家庭子女照顧、關懷和協助。本席也接納祖母和太婆都愛惜三名家庭子女,願意提供協助。本席同時需要考慮他們各人不同的背景及目前面對的不同處境和限制。

(1) 三名家庭子女共同或分開生活

37.首先,雙方都認為現時三名家庭子女分開由父親照顧長女和二子,及由母親照顧幼子的情況並不理想。雙方都認為三名家庭子女應該一同生活。本席同意這安排有利這三名家庭子女的成長。

(2) 照顧和管束權

38.父親提出母親自身的情緒問題,教導子女的不當方法和居住環境等,都不適宜照顧和管束三名家庭子女。

39.自2014年起,母親因產後的情緒問題接受精神科的治療。

40.在2021年5月28日的醫療報告中顯示,她當時的情緒穩定,她早年不吃藥、不覆診的情況已有改善。醫生診斷她患有中度抑鬱(Moderate Depressive Episode),需要定時接受精神科治療。

41.母親經常以體罰的方式教導孩子,過去曾發生多次事件引致孩子身體受傷,社署和醫療報告中都有紀錄,在此不再重覆。於2021年5月,母親以自己有情緒病、容易動怒和無法照顧為理由,安排幼子入讀全日制幼兒學校。幼子的駐校社工曾表示母親面對幼子時欠缺耐性及容易動怒,未有適切跟進他的家課,又未有適時安撫孩子的情緒,反而間中以打駡方式處理幼稚的行為問題。 最近社會工作主任在去年10月與母親會面時,仍然目睹母親打幼子的臀部。在2021年11月,也發生獨留長女在太婆居住的大廈外的情況。

42.父親認為母親過往對家庭子女的體罰,以及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經常因為家庭子女的事宜報警的情況,對家庭子女(特別是二子)留下陰影。二子因為之前多次被母親弄傷,包括被弄至跌下床受傷、被留在的士內,以至近期探視時被狗咬傷等,都令二子感到害怕。而且父親認為母親經常説謊,不但對家庭子女產生不良影響,也令家庭子女對母親失去信心及安全感。

43.母親承認婚後開始有情緒抑鬱,並感到壓力,而且婆媳問題也做成影響。在離婚的訴訟階段,孩子離開她,她的情緒有大的起伏。她不否認這些情緒問題影響她照顧孩子,她也承認自己一人獨力照顧三名家庭子女存在困難。但是她相信有太婆和姑姐的協助,是可以應付的。而且她現時居所的業主明白她的情況,也願意提供協助。

44.至於教導子女方法,母親認為這是由於文化上的差異,而且她自少受到外公嚴厲的教導。母親又解説由於子女不聽話,她才用行動制止。她之前並不知道這做法是不對的。現在經過輔導,明白不應該以體罰方式教導孩子,情況已經有所改善。

45.父親也認為太婆一直在內地居住,近年才到香港。她對於香港的情況,包括語言、教育制度、以至地理環境、街道位置等都不熟悉。現時幼子由太婆協助照顧,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第30段所述,太婆操的客家話帶有濃厚鄉音,幼子的「廣東話含糊不清、發音不正、需時糾正,加上語言發展遲緩,需要於2021年11月到屯門兒童體能智力測驗中心接受語言評估或治療。」,因此,由太婆照顧三名家庭子女的安排,並不符合三名家庭子女利益。

46.另一方面,母親提出父親需要出外工作,也未能親自照顧三名家庭子女。實際上對於家庭子女的日常照顧,必須靠祖母和外傭的協助。

47.父親在審訊時指出他雖然需要工作,他的工作時間主要在晚上,工餘時他會給予孩子時間,照顧他們和教導他們的功課等。

48.本席認為在教育三名家庭子女方面,父親和祖母的能力和實際執行對孩子的教導是較母親為佳。母親表示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善,而且得到業主一家人的協助,她情緒上已經得到舒緩,這是值得鼓勵的。然而,就目前母親情緒控制、教導子女方式等各方面的能力,仍然難以照顧三名家庭子女。而且現時二子對母親存在一定的抗拒,甚至不願意每星期見面。本席認為不適宜強行把二子交予母親照顧。本席希望透過時間和各方面的努力,母親和二子、以及其他家庭子女能建立信任,改善關係。

49.此外,母親現時租住的單位不足以讓她和三名家庭子女共同居住。雖然母親指她已取得業主的口頭同意,可讓她租住一間較大的地方,但具體的詳情仍未確定。

50.另一方面,父親可繼續和三名家庭子女居住於祖母自置的新墟邨。

51.如果長女和二子由父親照顧,繼續目前的生活方式,不會因為生活環境的改變而對他們做成影響。至於幼子現時與母親生活,他與母親較為親近。由於他現時年紀仍少,由母親照顧,與父親相處時間不多,他與母親較為親近是可以理解的。根據社會福利調查報告,母親現時照顧幼子仍然存在困難,如幼子學校的社工所觀察,幼子的情緒不穩,容易為小事哭泣,説話減少及前後矛盾,特別是關於他與家人的關係,反映幼子欠缺安全感及受大人說話影響。在去年5月,母親曾表示因她自身的情況,要求安排幼子改為入讀全日制幼兒學校。可見母親在照顧幼子方面仍然需要大量的協助和支持。

52.如果幼子由父親照顧,在生活上是需要適應的。根據社會工作主任的觀察,幼子和父親、長女和二子相處融洽,幼子離開新墟村和父親的時間一年多,相信可以適應與父親生活。

53.母親擔心父親和祖母偏𥘵二子,而對幼子有偏見。祖母坦言她較愛錫二子,這是由於二子比較乖巧聽話。但他確認不會對幼子存有偏見。社會工作主任也表示她並沒有觀察到祖母有明顯對任何一名家庭子女存有偏見。

54.基於整體的考慮,包括家庭子女的看法,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建議,父親、母親、祖母和太婆的證據等,本席認為三名家庭子女適宜由父親照顧和管束,而母親有探視權。

(3) 共同管養或單獨管養

55.原則上,家庭子女同時享有父母雙方的關愛和指導,對子女有一定的裨益。

56.父母雙方認為他們的溝通存在一定的困難,父親更提出過往出現母親改變主意的情況,如果由雙方共同管養,擔心日後難以妥善安排子女的重要事宜,更會引來爭拗。

57.在審訊時,母親提出雖然她要求單獨管養權,但如果法庭認為三名家庭子女應由父親照顧和管束權,她仍希望能取得共同管養權。

58.離婚訴訟的過程確是為雙方的溝通增加了很多障礙。溝通是需要雙方面的努力。於審訊時,在法庭的進一步詢問下,並以父親所提出子女應否注射疫苗一事為例,父母作出了進一步的溝通,似乎只要雙方願意和合作,兩人的溝通問題並非無法逾越的障礙。父親和母親都表示願意為了三名家庭子女改善雙方的溝通,這是值得讚賞的。同時,在改善溝通方面,如能得到祖母的積極協助,會對她的三名兒孫有益。

59.社會工作主任表示如果雙方同意,共同管養的安排是對三名家庭子女有利的。

60.基於以三名家庭子女最佳利益出發,以及雙方願意改善溝通的基礎下,本席判予父親和母親對三名家庭子女有共同管養權。

61.本席鼓勵雙方向另一方適時提供三名家庭子女的資訊。遇到需要決定的事情,盡快通知對方,收到通知的一方,盡快作出回應,並分享對事情的看法,以家庭子女的利益為大前提,就家庭子女的事情互相尊重和合作,減少爭執。本席會索取進度報告,以檢視執行的情況。

(4) 探視權

62.雙方均同意家庭子女能夠獲得父親和母親的照顧和愛護是重要的。

63.本席建議母親好好利用探視的時間,與家庭子女融洽相處,給予他們需要的愛護、安全感和信任。本席也希望母親、父親和祖母能多加合作,讓三名家庭子女都能感受到父母的關顧和愛護,從而建立雙方的關係和信任。本席同意社會工作主仼的建議,父母雙方需接受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共享親職輔導。

64.鑒於現時母親的居住情況以及各項自身情況等,本席認為現階段不適宜留宿探視。

65.基於雙方在庭上表述的意向,本席命令母親獲下述的界定探視權。

九、命令

66.本席頒令如下:

(1) 父親和母親獲得三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

(2) 父親獲得三名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

(3) 母親獲得三名家庭子女的界定探視權如下:

(a) 每星期六下午1時至8時的日間探視權;

(b) 學校長假期時,母親有一半假期的日子作日間探視,時間由上午10時至下午9時;

(c) 以上探視安排由母親負責於父親居所接送三名家庭子女;

(d) 經雙方同意,以上探視日子及安排可作彈性處理;

(e) 如有需要,可由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協助安排。

(4) 索取12個月的進度報告。

67.由於本申請涉及子女問題,本席認為恰當的訟費命令是無訟費命令。本席頒下暫准令︰有關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以及探視權的申請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的訟費。如法庭於14天內沒有收到任何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此暫准命令將隨即轉為絕對命令。呈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廖玉玲)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律師事務所轉聘劉偉華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屈漢驊律師事務所轉聘譚偉信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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