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國富

Case No.DCCC 635/2023[2024] HKDC 8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May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35/2023

[2024] HKDC 8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宋國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4年5月21日
出席人士:  謝英權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漢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麥家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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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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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兩罪都是入屋犯法,涉及同一空置學校校舍,時間相隔兩天。

案情

2.涉及控罪一和控罪二的是同一所校舍,叫「從謙學校」,屬職訓局擁有。該校自2012年被殺校後一直閒置下來。

3.職訓局職員溫先生每月一次不定時到學校檢查裡面的狀況。學校的前門及後門均有密碼鎖鎖上。

4.2023年3月21日,溫先生巡視學校後發現校內一些物品被人干擾,校內一些電掣和電線被人拆出放在地上,溫先生於是報案。

5.警方派員監視現場。

6.2023年3月23日下午三時許,警員發現被告人從學校後門閘口旁邊圍欄的破口潛入校舍(該破口見相片集第19頁)。被告人稍後走到校舍一樓的校長室(情況見相片集第5頁)。被告人在校長室內搜掠一些沒有上鎖的抽屜。

7.警員發現被告人潛入學校的時候,他的身上帶著一個背囊,內有硬物。警員在校長室截停被告人,作出調查,發現他的背囊已被放在地上,地上有剪鉗、鋸及水喉鉗,而背囊則有電鑽、剪鉗、螺絲批、𠝹刀和頭燈等器具。警員拘捕被告人,罪名是爆竊,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8.警員稍後帶被告人回家搜查,在他的睡房內發現兩幅中國畫。該兩幅畫原本放在涉案學校的一個課室內。在進一步查問下,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他在2023年3月21日晚上9時左右,從學校拿走該兩幅中國畫。

案底

9.被告人現年48歲,過往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10.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小三教育程度,曾任汽車維修員,身體健康,但有些情緒病。他已經離婚,亦有一名現年18歲的兒子,但和妻兒並沒有聯絡。被告人現在和80歲的母親同住。

11.律師說案中的學校已被棄用多年,外人容易進入。律師說被告人在控罪一偷走的兩幅中國畫並不值錢。

12.律師說被告人承認被捕時管有一些工具,是用來方便他取走在校內找到的東西。

13.律師指出被告人以前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他叫法庭輕判被告人,好讓他早日回家照顧年邁的母親。

判刑

14.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同一物業,是一座已經被閒置多年的校舍,校內的情況破落及混亂(見相片集)。

15.在控罪一,被告人進入一間課室偷走兩幅放在課室內的中國畫。在控罪二,被告人進入學校企圖盜竊,但為埋伏的警員發現,遭警員拘捕。

16.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通常判刑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不過,若物業是空置或棄用的話,判刑起點可以下調。

17.HKSAR v Shea Pat Chi CACC 196/2012,上訴人否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的是空置民居,他當時管有一些爆竊工具。上訴人被定罪後,原審法官判他入獄兩年,他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於該案提及另一案例HKSAR v Chau Man Ying CACC 439/2011,在周文英一案,上訴人受審後被判入屋犯法罪名成立,涉及的是空置的民居大廈,正待重建,原審法官僅判上訴人入獄兩年。但上訴庭進一步將刑期減短,令該上訴人可以即時獲釋,他當時被囚已經一年,即相等審訊後被判囚大約18個月。

18.不過,上訴庭在Shea Pat Chi案認為該上訴人管有多項工具,明顯是要爆竊空置的民居,因此維持審訊後兩年的判囚。

19.在本案被入侵的是一座已被放棄使用多年的學校,即非民居處所。

20.被告人在控罪二被捕時管有多項工具,可作爆竊,他未能盜取任何財物便遭警員捉著。至於他在兩天前干犯控罪一的時候是否也身懷爆竊工具,則不可知。

21.在控罪一,被告人偷走兩幅放在課室的中國畫。控方曾說每幅畫值大約港幣1,500元。不過,本席對此估價存疑。該兩幅畫的主人把它們留在空置學校的課室內多年而不取走,可顯示這兩幅畫的價值有限。

22.被告人已經48歲,過往並無犯罪記錄。

23.一般入侵非民居處所的判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但案中的是一所閒置多年的學校。被告人在控罪二雖帶備工具去犯案,但他過往四十多年並無犯罪記錄。本席認為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判刑起點都可下調至21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每罪的認罪判刑為14個月監禁。

24.兩罪涉及同一空置校舍,犯案相隔兩天,本席認為兩者的總判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16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一的14個月刑期其中兩個月須和控罪二的1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後須合共入獄16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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