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v. Dinh Ch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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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爆竊罪。案發於大角咀角祥街一個建築地盤,案發時,建築地盤被鋼板圍封,正在興建一棟25層的住宅大樓,大樓未有人居住,外圍加設棚架和安全網。大樓6樓是空置的,放有工作梯和裝修工程用的電線。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537/2022[2023] HKDC 35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Ma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37/2022

[2023] HKDC 3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5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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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VU DINH CHI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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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3年3月9日
出席人士:  李竹筠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方氏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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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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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爆竊罪。案發於大角咀角祥街一個建築地盤,案發時,建築地盤被鋼板圍封,正在興建一棟25層的住宅大樓,大樓未有人居住,外圍加設棚架和安全網。大樓6樓是空置的,放有工作梯和裝修工程用的電線。

2.2022年3月27日下午5時,有大約30卷電線(價值港幣共97,950元)放在大樓6樓。翌日早上,工人發現電線不翼而飛。大樓6樓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2022年3月28日凌晨12時01分至2時55分搬走電線。

3.2022年3月30日,警方拘捕被告,並在其大角咀的住所搜出約5,000米長的電線、銅線及鉗、手套、𠝹刀、𠝹刀片等工具。搜出的電線與失竊電線品牌相同,但由於搜出的銅線外殼已被拆除,未能夠確認是否源自失竊電線。

4.被告人在庭上承認,在案發期間,他是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他作為侵入者進入大樓6樓之後,偷竊大約30卷電線。

5.被告人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涉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及盜竊罪,分別被判5個月及3個月監禁,總共8個月刑期。

6.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

7.就被告人個人背景,他現年38歲,在越南出生,接受教育至十二班程度。他在2020年3月18日非法入境到港,獲發表格8擔保書留港。他有父親、母親居住在越南,與被告人均為農民,但被告人與父母全家自2015年開始失業,經濟困難。被告人在香港亦不能工作,並無收入,他的生活費是倚靠父母向朋友借貸。

8.辯方大律師陳詞說,若然是機會主義的爆竊犯,法庭應該採納較低量刑起點。就一些已經清空及無人居住的住宅樓宇爆竊案件,法庭亦會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他援引了周文英[1]案、張道明[2]案、鄧健強[3]案、佘伯池[4]案。

9.辯方大律師同意,持有表格8的人士犯案是加刑因素。大律師說涉案地點雖然是住宅樓宇,但是仍然在興建當中,據被告人指示,他當天是爬入及爬離開案發地點,途中並沒有門或鎖。他除了戴手套之外,並無帶同其他工具,亦沒有造成任何損壞,他是徒手搬運案中銅線到大約500米外他的住所附近,並在住所附近路邊借用手推車及帆布把銅線搬運到他的住所,他強調在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可以見到被告人並無帶同工具。他指出被告人雖然有兩項類同刑事紀錄,但不應該視為慣犯。

10.他並且指出,被告人的犯案手法屬於機會主義情況。被告人爆竊得來的銅線並未出售,就是在其住所撿取的同一批銅線,因此,受害人並沒有實質損失。他進一步指,本案案情較他援引的佘伯池案及鄧健強案為輕,因為該兩宗案件的被告人均帶備大量工具,有預謀而不是機會主義,並且有大量同類案底,他認為本案情節比較接近周文英案,他建議應該採納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大律師同意被告人是表格8持有人,法庭可以加刑兩個月,但應給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所以,最終13個月監禁是合適。

11.上訴庭案例清楚說明,就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對一個沒有案底的成年人而言,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之下,判刑起點一般是3年監禁;而非住宅處所的起點是兩年半。本案涉及正在興建中的樓宇,本席認為應視為非住宅處所,住宅處所的量刑起點並不適用。

12.辯方大律師援引的案例涉及已經棄置大廈,對本案幫助不大,相關地盤並不是棄置大廈或者地盤,而是正在興建大廈,眾所周知,興建中地盤及大廈經常存放價值高的工具或材料。本席亦不同意被告人是所謂「機會主義」犯案,雖然被告人沒有攜帶特別裝備,但是失竊地點是在6樓,根據被告人說法,他要爬出及爬入圍封了的地盤。

13.案發的時間是在凌晨歷時近三小時,本席認為被告人絕非順手牽羊或者是機會主義犯案的小偷。本席亦都不能夠忽略,本案失竊的物品價值近十萬元,價值不少,雖然可能已經全部起回,但是物主並非毫無損失,因為部分電線已經被損壞變成銅線,不能夠還原。而且被告人亦不是初次犯法,他有兩項與盜竊有關的刑事紀錄。

14.考慮了案中所有情況,本席認為適當量刑起點是27個月監禁。被告人是表格8持有人,這是加刑因素,所以量刑起點提高3個月,至30個月。被告人的經濟困難不是減刑理由,除了他坦白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扣減之外,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5.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0個月。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CC 439/2011

[2] CACC 406/2005

[3] CACC 439/2012

[4] CACC 196/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