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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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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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5/2021 [2022] HKDC 3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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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經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8月20日,旺角西洋菜南街230號地下(“該舖位”)正進行裝修,文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是其中一名在該舖位工作的工人。控方第一證人工作期間,把背包放在該舖位內正門附近。約15:07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進入該舖位,拿走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包隨即逃去。控方第一證人追截對方,但最終失去蹤影,報警處理。背包內有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份證、現金港幣50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 3.警務人員查看附近的閉路電視,並將上述身分不詳的男子的截圖廣為傳閱。 4.2021年8月21日,警員25393(“控方第二證人”)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認出被告人為上述身分不詳的男子,於是以盜竊罪名拘捕被告人。被告人 5.其後調查發現,自控方第一證人在2021年8月20日15:10時不久後報案至2021年8月21日16:50時被告人被拘捕為止,上述八達通卡有7宗交易紀錄,總支出額172.50元。案中控方第一證人共損失港幣872.5元(包括一個背包價值港幣100元、一個銀包價值港幣100元、現金港幣500元、八達通交易額港幣172.5元)。 6.案發期間,被告人作為侵入者進入該舖位後偷走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包(內有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份證、現金港幣50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7.被告人現年46歲,離婚人士,2008年來港定居。被捕時兼職鐵器雜工,教育程度至中三。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有以下重點: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二,涉及的地面舖位正在裝修期間,被告人沒有攜帶爆竊工具,單位沒有上鎖,事主沒有受到滋擾或威嚇,涉及損失數值較低。第三,被告人在調查期間合作。第四,辯方在聆訊前安排事主收款872.5元。吳大律師援引案例(CAAR 5/2004及CACC 406/2005),主張本案情節以24個月監禁為控罪的量刑基準。 量刑討論 9.就入屋犯法罪而言,案例的主流意見是分開民居和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3年,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2年半。根據上訴庭佘伯池及周文英一案(CACC 439/2011及CACC196/2012),這類罪責較輕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可低至24至27個月(該案的被告人已服刑12個月,在上訴後獲釋放,等同未扣減行為良好的18個月,亦因此等同未扣減認罪三分一的27個月監禁),見鄧健強一案CACC439/2012,而鄧健強案已充分考慮了周文英案。控方沒有異議。 10.本席接納吳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基於以上案例,本席把量刑基準由30個月監禁調低至24個月監禁,並因良好紀錄、賠償等其他因素再調低至21個月,再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總刑期為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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