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國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105/202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April 2022.

1. 經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105/2021[2022] HKDC 33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Apr 202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05/2021

[2022] HKDC 3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國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日期:  2022年4月20日
出席人士:  陳嘉軒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伯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謝啟聰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經被告人承認入屋犯法罪及同意相關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案情

2.2021年8月20日,旺角西洋菜南街230號地下(“該舖位”)正進行裝修,文先生(“控方第一證人”)是其中一名在該舖位工作的工人。控方第一證人工作期間,把背包放在該舖位內正門附近。約15:07時,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一名身分不詳的男子進入該舖位,拿走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包隨即逃去。控方第一證人追截對方,但最終失去蹤影,報警處理。背包內有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份證、現金港幣50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

3.警務人員查看附近的閉路電視,並將上述身分不詳的男子的截圖廣為傳閱。

4.2021年8月21日,警員25393(“控方第二證人”)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認出被告人為上述身分不詳的男子,於是以盜竊罪名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現場於警誡下承認貪心犯案。被告人其後在警誡會面中確認在現場所說的話。他已花光偷來的錢,丟掉背包,但仍保留在背包內找到屬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八達通卡。被告人之後將八達通卡交給警方。

5.其後調查發現,自控方第一證人在2021年8月20日15:10時不久後報案至2021年8月21日16:50時被告人被拘捕為止,上述八達通卡有7宗交易紀錄,總支出額172.50元。案中控方第一證人共損失港幣872.5元(包括一個背包價值港幣100元、一個銀包價值港幣100元、現金港幣500元、八達通交易額港幣172.5元)。

6.案發期間,被告人作為侵入者進入該舖位後偷走控方第一證人的背包(內有控方第一證人的銀包、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份證、現金港幣500元及一張八達通卡)。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7.被告人現年46歲,離婚人士,2008年來港定居。被捕時兼職鐵器雜工,教育程度至中三。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8.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有以下重點:第一,被告人坦白認罪,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第二,涉及的地面舖位正在裝修期間,被告人沒有攜帶爆竊工具,單位沒有上鎖,事主沒有受到滋擾或威嚇,涉及損失數值較低。第三,被告人在調查期間合作。第四,辯方在聆訊前安排事主收款872.5元。吳大律師援引案例(CAAR 5/2004及CACC 406/2005),主張本案情節以24個月監禁為控罪的量刑基準。

量刑討論

9.就入屋犯法罪而言,案例的主流意見是分開民居和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3年,涉及非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為2年半。根據上訴庭佘伯池周文英一案(CACC 439/2011及CACC196/2012),這類罪責較輕的入屋犯法罪量刑基準可低至24至27個月(該案的被告人已服刑12個月,在上訴後獲釋放,等同未扣減行為良好的18個月,亦因此等同未扣減認罪三分一的27個月監禁),見鄧健強一案CACC439/2012,而鄧健強案已充分考慮了周文英案。控方沒有異議。

10.本席接納吳大律師的減刑陳詞。基於以上案例,本席把量刑基準由30個月監禁調低至24個月監禁,並因良好紀錄、賠償等其他因素再調低至21個月,再扣減認罪的三分一,總刑期為14個月監禁。

( 李慶年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