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耿栢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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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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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81/2022 [2023] HKDC 8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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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案情撮要 2.2020年10月16日,警方到達控罪書上所指的單位 (“該單位”) 展開行動,當時被告及其父母在內。經搜查後,警方發現被告睡房內一部桌上電腦 (“證物二”) 貯存了一些懷疑兒童色情錄像片段。警方另檢獲一部手提電腦 (“證物三”)。 3.被告因“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證物二屬於他本人所有,該些錄像片段是他從網上下載供自己觀看。上述陳述其後補錄於一份會面紀錄當中,獲被告簽署聲明作實。 4.證物二及三其後被送交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作檢驗,發現證物二貯存了共377個兒童色情錄像。 5.2021年11月11日,警方與被告進行一個警誡錄影會面,他在警誡下承認包括以下事情:
6.經詳細檢驗後,警方於證物二中發現該377個兒童色情錄像片段,其色情程度等級分類如下:
7.涉案錄像所描劃的兒童,其年齡可分類如下:
8.全部涉案兒童色情物品均描劃16歲以下的真人兒童。 被告的定罪紀錄 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請求減刑陳詞 10.吳大律師代表被告。他指被告現年31歲。被告在2016年前於一超市做兼職,其後加入一間售賣食品店擔任副店長一職,月薪為港幣15,500。父親是一名保安員,母親已退休,姐姐從事醫療工作。被告與父母同住。 11.被告知道認罪後(5月5日)會被還押,他一直辛勤工作直至聆訊前的一天(5月4日)才辭職。他過往把每月收入轉交母親。除了工作,他沒有其他嗜好或工餘活動,也沒有談戀愛。他犯下本案主要因為性格孤僻、寂寞、好奇。被告深感後悔,坦白承認控罪。 12.吳大律師表示上訴法庭於SJ v Man Kwong-choi and another [2008] 5 HKLRD 519一案定下量刑指引,並指出的 4 項加刑因素中,兒童的年齡和影像數目均屬考慮範圍。 13.涉案影像片段有56%為4級; 91 % 為 3 級和 4 級; 53% 涉及 3-9 歲的兒童。吳大律師認為本案的案情顯然不是最壞的類別,因被告沒有製作、分享或發布任何涉案影像片段,該些片段只為被告本人所用。 14.另外,吳大律師指本案出現延誤檢控的情況,因為警方於2020年10月16日拘捕被告,超過一年後在2021年11月11日才向他錄取一份錄影會面,延至2022年3月4日才落案檢控,法律程序的延誤屬不合理,對被告和其家人做成很大的困擾。在這方面,吳大律師援引SJ v Chan On Shun [2018] 3 HKLRD 447,涉及管有 43 部兒童色情影片,其中 21 部為 3 級和 4 級影片,上訴法庭裁定緩刑不適當,但接受檢控方 7 個月的延誤作為減刑因素之一而扣減3個月。 15.吳大律師強調本案被告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於其後兩年一直繼續努力工作。案件被延誤期間,被告努力改過自身,懇請法庭考慮為減刑因素之一。他引述上訴法庭於 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C 493表示,在極度特殊的情況下,縱然罪行性質嚴重,法庭也不應忽略被告更新的判刑元素。他力說法庭替被告索取感化報告。 16.Lam Ka Sin案關乎洗黑錢罪行,犯案人的犯案及個人背景與本案被告截然不同。本案沒有出現特別情況致使本席需偏離上訴庭在Man Kwong Choi案所定的判刑指引。換言之,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是必然的。既然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是不適合,所以本席只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心理報告。 17.吳大律師就上述報告的內容已向被告清楚解釋。 背景報告 18.感化官替被告撰寫的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為人內向,兒時不願與人溝通。求學時,他愛在家中玩電子遊戲。完成中學會考後,他修讀為期4年與電腦遊戲及動漫有關的高級文憑課程,可惜趕不上學業,兩年後退學。他對於就業缺乏積極性,在母親協助下找到工作。除了上班之外,他只會留在自己睡房玩電腦遊戲。故此,被告不擅於社交,亦未曾與異性有親密的交談。除了在互聯網上瀏覽色情內容以滿足他的性需求外,他否認有任何惡習。 19.在訪問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和有禮。他稱他不知道管有和在網上瀏覽兒童色情物品的法律後果。犯案後,他一直感到羞愧,深表歉意。他對前途感到十分憂心,並表示不會再犯案。他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 心理報告 20.心理報告指被告在家及學校均沒有遇上任何問題。被告稱他進入青春期後,在十幾歲時第一次接觸到網絡色情內容,他這樣做全因好奇所致。他沒有與人討論過他對性的好奇心。被告定期閱讀色情刊物,並每周自慰一次或兩次以滿足性需求。他否認對色情內容的沉迷。 21.專家指被告性格內向,在學校幾乎沒有朋友。他似乎缺乏自信,並且對同齡女性交往的興趣有限。專家認為只得有限證據表示被告有戀童癖 (There is limited evidence to suggest that Mr Kang has pedophilic disorder)。專家對被告的印象是,他普遍迴避社交,不願建立健康的成人親密伴侶關係。他變得過度倚賴色情內容來滿足性需求,這也幫助他應對壓力。他似乎很孤獨,自我形象很低。根據目前的評估,被告沒有表現出明顯的精神或情緒障礙的跡象,而他再犯案的風險不是很高。專家建議他接受心理評估和治療,學習自我控制和壓力管理。 判刑理由 22.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求情陳詞、求情信和相關案例。 23.根據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
24.雖然吳大律師力陳被告一直以來奉公守法、辛勤工作、孝順父母,但這也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正如上訴法庭所說,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而法庭在判形時必須以保護兒童的角度出發,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25.在SJ and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時任首席法官馬道立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26.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27.本案的加刑因素有上述的第(二)項和第(四)項。 28.本案牽涉的兒童最年幼的由0至2歲的類別(有三個影像)至10至15歲的類別,當中佔最多的是6至9歲的兒童(一共174個影像,當中95個屬第四級)。 29.不用多說,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錄像的數量大,共377項。 30.本席不單看過影片截圖,還有看過部份的片段。本席得悉涉案每條片段片長約1至3分鐘,共800分鐘,全部都是真人兒童。這些畫面實在令人感到厭惡和噁心。其中一些令人不安的照片顯示:一名0至2歲的女孩正把男性性器官放在自己的私處上;有一名3至5歲女孩及另一名6至9歲女孩在性交;一名13至15歲的少女正在口交等等。 31.本案涉及影像,而影像是動態的,相比靜止圖像更生動、更敗壞。但本席提醒自己Her Majesty’s Advocate v David William Graham [2010] HCJAC 50所指:
32.綜觀本案,本席認為案情嚴重。經考慮案情和求情包括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管有該些影片供自用、他沒有發佈、他重犯機會不算十分高,本席採納27個月為量刑起點。 33.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之一刑期扣減,故此刑期減至18個月。 34.控辯雙方各製作了涉案事項時序表。2020年10月16日,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拘捕他,然後被告獲准保釋。被告於同年11月13日返回警署報到。2021年1月28日,警方把證物二和三送交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驗,直至2021年11月4日檢驗和分類完畢,確認證物二貯存涉案377個兒童色情影像。2021年11月11日,被告接受警誡錄影會面。2022年3月4日,警方在取得法律意見後正式落案起訴被告。換言之,由案發日至被起訴歷時17個月。 35.本席明白警方需要時間逐一檢驗電腦檔案,並分類色情影像的級別,繼而索取法律意見。但整個過程用上的時間似乎頗長。本席認為有延誤,並因此減刑2個月。 結論 36.被告就控罪被判16個月監禁。被告表示他願意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本席指示被告接受懲教署認為合適的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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