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耿栢浩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81/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23.

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C 681/2022[2023] HKDC 8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Jun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81/2022

[2023] HKDC 8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8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耿栢浩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23年6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黎洛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政煌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靜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 (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案情撮要

2.2020年10月16日,警方到達控罪書上所指的單位 (“該單位”) 展開行動,當時被告及其父母在內。經搜查後,警方發現被告睡房內一部桌上電腦 (“證物二”) 貯存了一些懷疑兒童色情錄像片段。警方另檢獲一部手提電腦 (“證物三”)。

3.被告因“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被拘捕。他在警誡下表示,證物二屬於他本人所有,該些錄像片段是他從網上下載供自己觀看。上述陳述其後補錄於一份會面紀錄當中,獲被告簽署聲明作實。

4.證物二及三其後被送交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作檢驗,發現證物二貯存了共377個兒童色情錄像。

5.2021年11月11日,警方與被告進行一個警誡錄影會面,他在警誡下承認包括以下事情:

(a) 被告是案中所檢獲的電腦的唯一使用者;

(b) 被告承認上述377個兒童色情錄像均是他用關鍵詞“幼幼”透過Foxy搜尋下載的;

(c) 涉案錄像是供自己手淫用的;

(d) 被告否認製作、分享或發布上述錄像。

6.經詳細檢驗後,警方於證物二中發現該377個兒童色情錄像片段,其色情程度等級分類如下:

級別 類別 錄像
1 影像描劃色情姿勢,但無性活動 14
2 兒童之間的性活動或兒童單人自瀆 18
3 成人與兒童之間無插入的性活動 132
4 兒童與成人之間插入的性活動,包括虐待狂、獸交、手指和腳趾的插入、自瀆和口交 213
總數 377

7.涉案錄像所描劃的兒童,其年齡可分類如下:

級別 0至2歲 3至5歲 6至9歲 10至15歲 小計
1 0 0 3 11 14
2 0 0 7 11 18
3 3 13 69 47 132
4 0 26 95 92 213
總數 3 39 174 161 377

8.全部涉案兒童色情物品均描劃16歲以下的真人兒童。

被告的定罪紀錄

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請求減刑陳詞

10.吳大律師代表被告。他指被告現年31歲。被告在2016年前於一超市做兼職,其後加入一間售賣食品店擔任副店長一職,月薪為港幣15,500。父親是一名保安員,母親已退休,姐姐從事醫療工作。被告與父母同住。

11.被告知道認罪後(5月5日)會被還押,他一直辛勤工作直至聆訊前的一天(5月4日)才辭職。他過往把每月收入轉交母親。除了工作,他沒有其他嗜好或工餘活動,也沒有談戀愛。他犯下本案主要因為性格孤僻、寂寞、好奇。被告深感後悔,坦白承認控罪。

12.吳大律師表示上訴法庭於SJ v Man Kwong-choi and another [2008] 5 HKLRD 519一案定下量刑指引,並指出的 4 項加刑因素中,兒童的年齡和影像數目均屬考慮範圍。

13.涉案影像片段有56%為4級; 91 % 為 3 級和 4 級; 53% 涉及 3-9 歲的兒童。吳大律師認為本案的案情顯然不是最壞的類別,因被告沒有製作、分享或發布任何涉案影像片段,該些片段只為被告本人所用。

14.另外,吳大律師指本案出現延誤檢控的情況,因為警方於2020年10月16日拘捕被告,超過一年後在2021年11月11日才向他錄取一份錄影會面,延至2022年3月4日才落案檢控,法律程序的延誤屬不合理,對被告和其家人做成很大的困擾。在這方面,吳大律師援引SJ v Chan On Shun [2018] 3 HKLRD 447,涉及管有 43 部兒童色情影片,其中 21 部為 3 級和 4 級影片,上訴法庭裁定緩刑不適當,但接受檢控方 7 個月的延誤作為減刑因素之一而扣減3個月。

15.吳大律師強調本案被告被捕後沒有自暴自棄,於其後兩年一直繼續努力工作。案件被延誤期間,被告努力改過自身,懇請法庭考慮為減刑因素之一。他引述上訴法庭於 HKSAR v Lam Ka Sin [2021] 2 HKC 493表示,在極度特殊的情況下,縱然罪行性質嚴重,法庭也不應忽略被告更新的判刑元素。他力說法庭替被告索取感化報告。

16.Lam Ka Sin案關乎洗黑錢罪行,犯案人的犯案及個人背景與本案被告截然不同。本案沒有出現特別情況致使本席需偏離上訴庭在Man Kwong Choi案所定的判刑指引。換言之,判處被告即時監禁是必然的。既然判處非監禁式刑罰是不適合,所以本席只替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和心理報告。

17.吳大律師就上述報告的內容已向被告清楚解釋。

背景報告

18.感化官替被告撰寫的背景報告顯示被告為人內向,兒時不願與人溝通。求學時,他愛在家中玩電子遊戲。完成中學會考後,他修讀為期4年與電腦遊戲及動漫有關的高級文憑課程,可惜趕不上學業,兩年後退學。他對於就業缺乏積極性,在母親協助下找到工作。除了上班之外,他只會留在自己睡房玩電腦遊戲。故此,被告不擅於社交,亦未曾與異性有親密的交談。除了在互聯網上瀏覽色情內容以滿足他的性需求外,他否認有任何惡習。

19.在訪問期間,被告表現合作和有禮。他稱他不知道管有和在網上瀏覽兒童色情物品的法律後果。犯案後,他一直感到羞愧,深表歉意。他對前途感到十分憂心,並表示不會再犯案。他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

心理報告

20.心理報告指被告在家及學校均沒有遇上任何問題。被告稱他進入青春期後,在十幾歲時第一次接觸到網絡色情內容,他這樣做全因好奇所致。他沒有與人討論過他對性的好奇心。被告定期閱讀色情刊物,並每周自慰一次或兩次以滿足性需求。他否認對色情內容的沉迷。

21.專家指被告性格內向,在學校幾乎沒有朋友。他似乎缺乏自信,並且對同齡女性交往的興趣有限。專家認為只得有限證據表示被告有戀童癖 (There is limited evidence to suggest that Mr Kang has pedophilic disorder)。專家對被告的印象是,他普遍迴避社交,不願建立健康的成人親密伴侶關係。他變得過度倚賴色情內容來滿足性需求,這也幫助他應對壓力。他似乎很孤獨,自我形象很低。根據目前的評估,被告沒有表現出明顯的精神或情緒障礙的跡象,而他再犯案的風險不是很高。專家建議他接受心理評估和治療,學習自我控制和壓力管理。

判刑理由

22.本席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所有案情、求情陳詞、求情信和相關案例。

23.根據律政司司長訴陳安信 [2018] 3 HKLRD 441,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指出:

「32.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如果沒有人對兒童色情物品有興趣,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的不良份子會有較少動機去剝削兒童,利用他們去製作色情物品。因此,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人是間接鼓勵製作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無恥的行業。為了保護兒童,避免他們受性剝削,法庭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罪行必須採納嚴厲判刑,否則極難杜絕性剝削兒童這類卑劣的罪行。在處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時,保護兒童較罪犯的更新應取得較大的比重。

33. 對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這類罪行,法庭須處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而除非情況特殊,法庭應處以即時監禁的判刑。(見Secretary for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 Anor [2008] 5 HKLRD 519案)。」(橫線後加)

24.雖然吳大律師力陳被告一直以來奉公守法、辛勤工作、孝順父母,但這也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正如上訴法庭所說,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質嚴重,而法庭在判形時必須以保護兒童的角度出發,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25.SJ and Man Kwong Choi [2008] 5 HKLRD 519,時任首席法官馬道立根據色情物品的色情程度等級列出量刑指引:

第一級別: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色情物品數目不多,20件以下,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感化令或罰款。但如數目大量而顯示的色情物品是引起聯想的,則適當的判刑是1至6個月監禁。

第二級別: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二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可以高至9個月即時監禁,即使物品數量只是數份,亦應判處即時監禁。

第三級別: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根據物品的數量,涉及第三級兒童色情物品的判刑,應是6個月至12個月監禁。

第四級別: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涉及第四級兒童色情物品,需要嚴厲對待。一般而言,判刑應由12個月(即使只涉及數張物品)至36個月監禁。

26.上訴法庭亦指出下列因素會加重罪責:

(一) 被告人有涉及侵犯兒童的同類犯案記錄;

(二) 物品顯示兒童的年齡,如顯示兒童的年齡特別年幼,這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三) 被告人管有物品的原因是有關的。如能確認被告打算散播物品作商業或非商業式謀利、或打算發佈該物品。這會是顯著的加重罪責因素;

(四) 物品的多少。

27.本案的加刑因素有上述的第(二)項和第(四)項。

28.本案牽涉的兒童最年幼的由0至2歲的類別(有三個影像)至10至15歲的類別,當中佔最多的是6至9歲的兒童(一共174個影像,當中95個屬第四級)。

29.不用多說,本案涉及的兒童色情錄像的數量大,共377項。

30.本席不單看過影片截圖,還有看過部份的片段。本席得悉涉案每條片段片長約1至3分鐘,共800分鐘,全部都是真人兒童。這些畫面實在令人感到厭惡和噁心。其中一些令人不安的照片顯示:一名0至2歲的女孩正把男性性器官放在自己的私處上;有一名3至5歲女孩及另一名6至9歲女孩在性交;一名13至15歲的少女正在口交等等。

31.本案涉及影像,而影像是動態的,相比靜止圖像更生動、更敗壞。但本席提醒自己Her Majesty’s Advocate v David William Graham [2010] HCJAC 50所指:

“50. if the sentencer thinks appropriate to view all or a sample of images, he should be conscious of the ever-present danger of passing sentence when his emotions have been raised by what he has seen.”

「如果法庭認為適合查看全部或部份圖片,他應該意識到當他的情緒因所見所聞而高漲時對判刑的危險。」(本庭譯文)

32.綜觀本案,本席認為案情嚴重。經考慮案情和求情包括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管有該些影片供自用、他沒有發佈、他重犯機會不算十分高,本席採納27個月為量刑起點。

33.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之一刑期扣減,故此刑期減至18個月。

34.控辯雙方各製作了涉案事項時序表。2020年10月16日,警方在被告的住所拘捕他,然後被告獲准保釋。被告於同年11月13日返回警署報到。2021年1月28日,警方把證物和三送交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檢驗,直至2021年11月4日檢驗和分類完畢,確認證物二貯存涉案377個兒童色情影像。2021年11月11日,被告接受警誡錄影會面。2022年3月4日,警方在取得法律意見後正式落案起訴被告。換言之,由案發日至被起訴歷時17個月。

35.本席明白警方需要時間逐一檢驗電腦檔案,並分類色情影像的級別,繼而索取法律意見。但整個過程用上的時間似乎頗長。本席認為有延誤,並因此減刑2個月。

結論

36.被告就控罪被判16個月監禁。被告表示他願意在服刑期間接受心理治療,本席指示被告接受懲教署認為合適的心理治療。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