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旨豫

Case No.HCMA 87/2024[2025] HKCFI 122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87/2024

[2025] HKCFI 12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8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18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旨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俊文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2月11日及2025年3月18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5年3月5日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日期:  2025年4月3日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1500,他之後就定罪提出上訴,經本席處理後,裁定有關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刑罰。

2.簡單來說,控方指稱上訴人於涉案的超級市場偷竊一個便當。辯方不爭議上訴人曾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帶走便當,但藉上訴人自己及其辯方專家證人 (一名臨床心理學家 (“DW”)  )的證供, 指他有驚恐狀態 (panic attack)  的心理問題,而案發時因此連同其他情況影響下忘記付款,並沒有盜竊意圖。本席在以「重審」形式詳細考慮過案中所有證供包括涉案的閉路電視片段,及上訴人與其辯方專家的證供後,認為控方證據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故批准上訴得直。案件的詳情及本席的理由可見於本席日期為2025年1月22日的判案書。

3.上訴方申請原審及上訴的訟費,答辯方反對。雙方同意遞交書面陳詞,並同意本訟費申請可以書面處理。

4.現在上訴方申請原審時他付予當值律師服務的費用和DW的專家證人費用,及上訴時的訟費連同兩名大律師證書。

5.答辯方的立場是,第一,反對上訴人原審時的訟費申請,第二,不反對上訴部分的訟費申請,但反對批出兩名大律師的證書,亦陳詞指法庭只應就上訴理由五 (即本席批准上訴的理由)  批出訟費。

6.就有關訟費申請的法律原則,簡單來說,即被判無罪的被告除非有確實理由,如自招嫌疑,其行為誤導了控方,或技術理由,否則應獲訟費,見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 (2007)  10 HKCFAR 730, Tong Cun Lin v HKSAR (1999)  2 HKCFAR 531。

7.就原審時的訟費,答辯方認為上訴人把貨物拿離超市是「自招嫌疑」的行為,而DW的價值非常有限,因一個人因緊張焦慮而一時失神,乃日常生活中每個人均經歷過之事,根本無須專家證明。

8.本席認為在本案及類似案件中,被告未有付款而離開單單這行為,是否構成「自招嫌疑」須視乎個別案情而定。如本席在判詞中曾詳細描述涉案閉路電視片段中上訴人的行為,他並沒有明顯掩飾,更甚至拿著便當正面面向他左邊收銀處的男職員,近乎大搖大擺地走過,本席不認同上訴人的行為在本案情況下有自招嫌疑。另外,關於DW的專家證供,雖然如本席在之前判詞所述,她公允地作供指沒有從事發片段中斷定上訴人當時有驚恐狀態,但她的證供是她經診斷後認為上訴人因過往出現過的情況,他在案發時受驚恐狀態影響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可能性,本席認為DW的證供並非沒有價值,而是有協助法庭作出所需的裁斷。本席認為上訴人應獲批准原審的訟費及DW專家費用。

9.至於上訴訟費方面,上訴方原依賴五個上訴理由,雖然本席最終只決定上訴理由五,即控方證據未能達至亳無合理疑點把上訴人定罪,而判上訴得直,其他四個上訴理由,即主要是投訴裁判官沒有在考慮證供上跟隨 Ghosh 案例原則,裁判官在裁斷上有部分與證據有重大分歧,其部分關鍵分析沒有證據支持,及違反Browne v Dunn原則,本席亦已曾考慮雙方在其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現在同意答辯方指當中有重疊的地方及部分理由理據不足 (如指稱裁判官錯誤運用 Ghosh 測試及違反Browne v Dunn原則),在全面考慮所有情況下,本席認為上訴人應只獲批上訴訟費的一半,即50%。另外,有見於本案的控罪、案情及證據等情況和複雜性,亦認同答辯方所指無須兩名大律師處理。

10.作為補充,上訴方在陳詞中引述本席曾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天宏飲食國際有限公司 [2025] HKCFI 538 一案中,指如果答辯人就大律師證書有爭議,上訴訟費如何評定的實際操作可交由聆案官處理。該案情況與本案不同,該案的上訴方雖然有兩名大律師代表但只申請一張大律師證書,但希望獲批的是兩名大律師中較為資深的那一位,因此考慮點是本席作為處理上訴的法官需否指示批出的大律師證書應屬那一位,本席在考慮該案的情況後認為可交由聆案官評定,最後只批准一張大律師證書而沒有指明是那一位大律師。

11.總括來說,本席批准上訴人應得原審時當值律師服務的費用及DW的專家證人費用,及上訴人於上訴中訟費的一半 (連一名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李俊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顯祖代表

上訴人: 由黎錦文李孟華律師事務所延聘詹俊祺大律師及張樂樂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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