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瑞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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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簡單來說,被告作為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連同其他人不誠實地向渣打銀行虛假地表示,在「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中就公司營業額及僱員薪酬所提交的支持文件均屬真確,及誘使和致使渣打銀行向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批出貸款港幣3,500,000元。其後,被告沒有接受渣打銀行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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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4/2023 [2025] HKDC 3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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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簡單來說,被告作為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連同其他人不誠實地向渣打銀行虛假地表示,在「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申請中就公司營業額及僱員薪酬所提交的支持文件均屬真確,及誘使和致使渣打銀行向浩麟通信網絡有限公司批出貸款港幣3,500,000元。其後,被告沒有接受渣打銀行的貸款。 刑事定罪紀錄 3.被告在本案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4.被告現年65歲,是一名經營電子通訊及資訊科技生意的商人,平均月入約港幣80,000元。他也是英國電子工程碩士及工商管理碩士,是專業通訊工程師,也持有英國特許工程師資格。他已婚,有一子一女,均在香港生活。 5.辯方律師請求法庭考慮HKSAR v Hsu Ming Tung Tony and others DCCC 241/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迦南 DCCC 827/202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展輝 DCCC 819/2023。辯方律師指,本案被告沒有接受貸款,量刑起點應低於3年。 6.他又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祈澧 HCMA 19/2021,法庭指出如果一名被告人還清所有款項,可以得到16.6 %的減刑。而本案被告沒有接受貸款,可能可以得到25%的刑期扣減。 7.辯方律師又指因為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刑期可以再考慮下調3個月。 8.他也請求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顏偉成 DCCC 830/2018,法庭在該案中指各種情況導致審訊程序花了一段冗長的時間(四年多)來進行,雖然並不是因為控方有犯錯,但對被告及其家人增添了壓力,故此法庭在該案中給予被告3個月的刑期扣減。 9.辯方律師也請求法庭考慮將刑期緩刑,他指本案存在特別因素,即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臨崖勒馬,沒有拿取貸款,再犯罪的機會極微,所以可以考慮緩刑。 討論 10.本席在判刑前已清楚考慮辯方的陳詞及有關案例。 11.任何人被裁定犯普通法中的串謀欺詐罪,可處監禁14年。上訴庭未有就此控罪列出量刑指引,因每件案件的犯罪模式、詐騙的時間、涉及的金額、涉及詐騙的規模等可以差異很大,亦要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況、個人得益等,所以就案件的刑期起點,法庭需要考慮該案的實際情況。 12.在HKSAR v Ho Ka Keung (No 2) [2009] 1 HKC 88,上訴庭指出,商業欺詐罪案的被告人即使是初犯者,除非有特殊的情況,都要面臨即時監禁式的刑期。 13.本控罪涉及向銀行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就公司的營業額及僱員薪酬所提交的文件均屬真實,促使銀行向公司批出貸款,涉及的貸款金額為港幣3,500,000元。 14.在HKSAR v Yao William [2002] 3 HKLRD 397,上訴庭在判詞第11段指出,這類涉及運用虛假文書以申請信用狀的案件最重要及相關的判刑考慮是,這種行為對基於文件的表面真實性而作出信貸這制度的衝擊的可能性,及對銀行因基於這些文件而提供信貸所面臨的潛在風險的規模。 15.上訴庭於Yao William案的判詞第10段也引述,於R v Chan Kam Chuen [1995] 2 HKCLR 257案中,Mortimer JA關於虛假資料予銀行以獲取信貸額度的描述:
16.雖然本案並沒有涉及跨境的概念,但本席認為該案所提及的概念是適用於本案。 17.就本案而言,被告是串謀詐騙計劃中的一份子,他串同其他人將有關的虛假陳述文件提交予銀行,並在文件上簽署,以支持該貸款申請。如前述,涉及的金額為港幣3,500,000元。被告其後沒有接受銀行批核的貸款,因此,銀行沒有損失,被告自己也沒有從中獲取得益,這點法庭是清楚的。 18.席前證供顯示,被告參與的串謀詐騙計劃橫跨數個月,他在該詐騙計劃中扮演的角色並不輕。 19.就被告的判刑,本席考慮到本案的詐騙計劃的安排、規模及複雜性、涉及的時間、受騙的銀行只有一間、涉及的金額、銀行沒有實際損失、被告的參與程度及他在整個詐騙計劃中佔的比重等,當然,本席也考慮到此案對文件信貸系統的影響。綜合以上考慮,本席認為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的刑罰,而合適的刑期起點為3年監禁。 20.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故此沒有認罪扣減。案例顯示,如被告在犯案後自願還款,可得16.7%的刑期折扣(許祈澧案)。在本案中,被告沒有接受貸款,本席願意因此給予他23%的刑期折扣。 21.被告在本案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因此,本席願意將他的刑期再下調3個月。 22.就辯方指本案因延誤而導致審訊延後,雖不是控方的錯,但被告因此承受更大的壓力而應得刑期折扣,這點本席並不同意。首先,鑑於本案的性質,廉政公署的調查工作涉及多方面,包括銀行及不少於兩所強積金管理公司、涉案公司的公司註冊資料、涉案人士的手提電話內的通訊紀錄等。被告是在2021年3月23日被拘捕,而本案首次上庭聆訊日期為2023年6月28日,辯方同意本案並不涉及控方的延誤。事實上,案件於2023年8月31日首次在區域法院提訊時,辯方要求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該案於2023年10月26日提訊時,被告表示不認罪,於是案件即時排期至2024年10月17日作審訊,所以就本案而言,本席不認同審訊有延誤,更沒有不合理的延誤。本席不認為就此被告應得更多的刑期折扣。 23.因此,就本案,被告被判入獄24個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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