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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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和受害人PW1是兄弟,兩人住在同一條村,但不同的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96/2023[2025] HKDC 7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6/2023

[2025] HKDC 7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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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吳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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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5年4月2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楊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氏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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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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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審訊後他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被告人和受害人PW1是兄弟,兩人住在同一條村,但不同的屋。

3.2021年12月19日早上,受害人往被告人住所,在門外和被告人就著祖堂文件爭吵,他後來進入屋裡,兩人發生肢體衝突。

4.本席裁定受害人在屋內先用手推被告人,被告人在盛怒下從床與牆壁罅隙拿出一把長約45厘米的刀來,脫掉報紙刀套,砍向受害人,受害人左上臂先中刀,被告人再用刀砍受害人,受害人舉起左臂去保護自己,左前臂中刀。受害人逃出屋外,被告人持刀追去,受害人跌倒在地,但被告人沒有再襲擊受害人,還走回屋內打電話報警。

5.受害人被送往醫院,醫生驗出他左上臂有一處3厘米裂傷,與及左前臂有一處4厘米裂傷,包括數處肌肉及一處接合處完全切斷。受害人須接受肌腱修復手術,後來完全康復。

案底

6.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72歲,太太68歲,被告人有多名子女及孫兒。律師說被告人有高血壓和膽固醇問題,亦曾經做過心臟手術。

8.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不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

9.律師指被告人和受害人是兄弟,兩人因事爭執,被告人受對方挑釁,一時衝動,在沒有預謀下拿出刀來襲擊對方。受害人左臂有兩處刀傷,但已經完全康復。

10.律師指本案並無加重刑責因素,又指被告人年事已高,身體不佳,重犯可能性極低,他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

11.律師呈上被告人的親友寫的求情信,眾人稱讚被告人,為他說情。

12.律師提及兩宗判刑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迪倫 [2015] 1 HKLRD 371與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國明 CACC 380/2013,這兩宗案例談及法庭在有意圖而傷人罪案件判刑應作的考慮。總的來說,上訴庭指示判刑的法官應考慮案件的整體情況去作出合適的判刑。

懲教處的醫生報告

13.由於被告人已有七十多歲,過往有一些病史,本席在判刑前要懲教署的醫生為他撰寫健康報告。

14.懲教署醫生檢查過被告人,知道他過往有高血壓問題,但被告人自己多年來沒有跟進治療。另外,醫生亦知被告人在十多年前做過俗稱「通波仔」的心臟手術。

15.醫生的結論是被告人的健康沒有特別情況。

判刑

16.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他和受害人是兄弟,兩人為祖堂文件爭執,受害人走進被告人的屋內,用手推被告人,被告人在盛怒下拿出刀來砍傷受害人的左上臂和左前臂。受害人受傷嚴重,但經手術治療後已完全康復。

17.被告人雖然是遭受害人襲擊在先,但他拿出大刀來對付受害人,遠遠超過當時情況所需。

18.受害人受傷嚴重,不過已完全康復。被告人以前沒有定罪紀錄,今次受到受害人挑釁而用刀斬傷對方。本席以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現在已七十多歲,坐牢不易,為此減刑3個月,最後對被告人判囚27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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