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景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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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在認罪後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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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8/2021 [2022] HKDC 9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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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在認罪後就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7(a)條。 案情 2.2021年4月2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竺先生(“PW”)與3名朋友在新界大嶼山東涌逸東街8號逸東商場地下外飲啤酒。被告當時坐在PW附近,二人互不相識。 3.PW與朋友聊天,被告誤聽他們在說一些難聽的話,及後,被告及PW互相用粗言穢語辱罵對方。被告並威嚇PW,說「你唔好走,我拖馬」。 4.被告之後回家拿了兩把菜刀,刃長約18厘米。同日晚上10時45分左右,被告雙手各執一把菜刀回到現場,走近PW揮刀斬向對方。PW左手擋住刀襲。 5.這時,PW的兒子來到現場,與PW一起把被告制伏。PW其中一個朋友之後報警。 6.同日晚上11時10分左右,警方抵達現場。被告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我喺嗰到飲酒,聽到佢地講嘢好難聽,所以我番屋企拎把菜刀劈佢」。 7.PW被送往北大嶼山醫院急症室急救,發現傷勢為:(a) 左手拇指根部有4厘米深層裂傷突破肌肉面層;(b) 左上腹有8厘米表層裂傷;(c) 上腹部位有8厘米表層裂傷;及 (d) 右下腹有一道8厘米表層裂傷及一道4厘米表層裂傷。 8.PW於2021年4月3日轉往瑪嘉烈醫院矯形及創傷科作進一步治理,同日出院。 9.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事情:—
被告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10.被告生於1979年2月,現年43歲,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是一名泥水工人,未婚,與母親、一兄長及兩姐姐同住。 11.被告在干犯本案前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如下:—
另外,被告於2020年10月14日被法庭頒令簽保守行為12個月,期間需保持行為良好,維持社會安寧,不得作出或企圖作出對任何人施用暴力或威嚇施用暴力的行為。被告是在簽保守行為期間干犯本案的。 求情 12.代表被告的許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被告人的求情陳詞」,當中已概述被告的家庭及工作狀況,也告知法庭被告正尋求戒酒的治療。 13.許大律師向法庭提供以下案件的判案書供法庭參考:—
14.許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交數封求情信,請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 15.上訴庭在馬迪倫案判案書說:—
16.上訴庭在黃祿壽案的判案書說:—
17.就本案而言,本席考慮到:—
18.黃祿壽案被告在判刑時已達72歲,上訴庭把刑期下調至2年3個月監禁時,說:—
本案被告現年只43歲,有三項前科(包括一項「刑事損壞」罪),本席認為本案被告背景,與黃祿壽案被告的背景並不能相提並論,亦令黃祿壽案的判刑(2年3個月監禁)對本案判刑的參考作用不大。 19.Kwok Chi Ming案的判案書說:—
在Kwok Chi Ming案中,上訴庭說那是一宗由情侶之間的爭執而引致的案件,並且是由於女事主先用塑膠衣架襲擊該案被告而引起;本席認為Kwok Chi Ming案的15個月監禁判刑對本案判刑的參考性也不大。 20.考慮了上述案例及本案案情,本席以2年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被告及時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本席判處被告20個月監禁。 21.另外,被告在守行為令生效期間干犯本案,本席下令被告須繳付守行為令頒下的$1,000款項,並於被告就本案所繳交的保釋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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