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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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透露,2022年8月,一名女子墮入投資騙案,損失總額港幣485,500元,當中港幣150,000元於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間經過三次交易存入至東亞銀行一個賬戶(涉案賬戶)。

Cites 5 cases

Case No.DCCC 1165/2024[2025] HKDC 6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pr 2025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65/2024

[2025] HKDC 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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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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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25年4月7日
出席人士:  林澤民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子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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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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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俗稱「洗黑錢」罪。

2.案情透露,2022年8月,一名女子墮入投資騙案,損失總額港幣485,500元,當中港幣150,000元於2022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間經過三次交易存入至東亞銀行一個賬戶(涉案賬戶)。

3.2016年6月6日,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涉案賬戶。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8月22日期間,涉案賬戶共有123筆存款,金額港幣共5,860,295元,及136筆提款,總額港幣共5,860,251元。截至2022年8月22日,涉案賬戶結餘是港幣43.43元。

4.2023年8月9日,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之下,他說「我收人2,000蚊,賣個東亞戶口畀人做轉賬」。其後,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說他在酒吧向一個稱為「豬婆」的人交出有關自動櫃員機卡及網上理財登入認證資料,賺得港幣2,000元現金報酬。

5.被告人有三次刑事紀錄,控罪與本案不同類,他正在服刑,總共44個月監禁。

6.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初中教育程度,在還押之前是運輸工人,月入大約16,000元。他在大埔一個小型自置單位和父母同住,他的一兄一姊已經結婚並搬出,被告人和家人相處融洽和諧。

7.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對犯案已經深感後悔,他是第一時間和警方合作,承認所有過失,並且在首次提堂便認罪,希望法庭給予他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大律師說,根據案情,被告人是為了港幣2,000元酬勞把銀行戶口讓他人用作短暫存放資金,及被迅速提走。被告人對有關黑錢的來歷及去向及「上游罪行」的內容、情節和計謀全不知情,他所做的就只是提供了戶口。

8.辯方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大律師亦呈交了三宗上訴庭案例,陳皓傑[1]案、雲國強[2]案、Boma[3]案。他亦提及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件,林卓劭[4]案及何小玲[5]案。

9.「洗黑錢」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法庭在多宗案件已經說明,洗黑錢把犯罪得益合法化,間接地鼓勵犯罪行為。為了打擊嚴重罪行,避免犯案者獲得經濟利益,阻嚇洗黑錢是必須的。因此一般來說,即使是初犯者,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上訴法庭並沒有就洗黑錢案定下量刑指引,不過在多宗案件中,包括許有益案,Boma案及雲國強案,上訴庭指出法庭在判刑時應該考慮的因素包括:涉案「黑錢」的金額;犯案次數;犯案時間長短;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的角色(包括他是否知道上游罪行的性質及參與程度);罪行是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國際跨境成份等等。

10.辯方大律師提及的陳皓傑案案情與本案十分不同,而另外兩宗區域法院判刑案對本案亦沒有約束力,而且案情以及「黑錢」的金額亦與本案不一樣。

11.本案涉及洗黑錢大約5,800,000元,有上游罪行。被告人提供戶口接收了其中150,000元,是騙案得益。洗黑錢時間大約兩個月,有123次存款, 136次提款。沒有證據顯示有國際元素,或者被告知道上游罪行性質,或者他有參與其中或直接參與處理黑錢。本席接納他招認所說,他只是收了2,000元報酬,他把自己銀行戶口交給他人使用。本席以三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案中並沒有其他減刑理由,所以應判監28個月。

12.控方依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理由是涉及「傀儡戶口」的洗黑錢案普遍及損害社區利益。控方倚賴李耀南總督察日期為2025年3月12日的供詞,辯方不反對加刑申請,亦不要求傳召李總督察。

13.被告人在本案參與的就是「傀儡」角色,出售自己銀行戶口讓人洗黑錢,屬於李總督察描述的傀儡身份。本席接納李總督察的供詞為證據,根據李總督察的供詞,「詐騙」及「洗錢」案總數由2020年16,643宗,升至2024年47,063宗。被捕人士總數由2020年2,422人,升至2024年10,496人。特別是被捕傀儡人數由2020年760人  (即是佔被捕人士總數的31.38%),急升至2024年7,883人(即是佔被捕人士總數的75.10%)。由此可見,「洗黑錢」案近年非常猖獗,而且越來越多是利用傀儡戶口。

14.本席信納利用傀儡進行洗錢活動的個案日增,危害香港反洗錢制度,干擾銀行體系正常運作,令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受損。傀儡賬戶數目上升,築起多重屏障掩藏幕後犯罪主腦的身分,使警方追查幕後犯罪主腦身份的工作變得困難,讓他們能夠輕易逃避刑事責任,形同助長更多罪案發生,這亦意味執法部門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資源去進行調查。本席接納香港社區嚴重受損,為阻止洗黑錢及利用傀儡戶口洗黑錢,法庭應該加刑以作出阻嚇,所以批准控方加刑申請。

15.考慮了被告人犯案時間是在2022年8月,距今近3年,本席加刑7個月,加上原來的28個月,刑期是35個月監禁。

16.被告人現在因行劫及其他罪行(即DCCC 761/2024案)正服刑共44個月,該案判刑的罪行與本案完全無關,所以本應全部分期執行。但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刑期其中4個月與DCCC 761/2024案件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分期執行。

( 彭中屏 )
區域法院法官


[1] CAAR 1/2024

[2] CAAR 13/2010

[3] CACC 335/2010

[4] [2025] HKDC 420

[5] [2025] HKDC 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