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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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馮其昌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收受賭注,而第二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兩項控罪的詳情已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而第一項控罪則在控方申請下被本席命令留在法庭的檔案內,及未得本法庭或上訴庭許可,不得再啟動檢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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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54/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Feb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5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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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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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2年2月28日下午2時3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Winsome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Winnie CH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聶柏仁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收受賭注(Bookmaking)
[2] 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reasonably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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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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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馮其昌先生面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收受賭注,而第二項控罪為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兩項控罪的詳情已列在控罪書上,本席在此不再贅述。被告人承認第二項控罪,而第一項控罪則在控方申請下被本席命令留在法庭的檔案內,及未得本法庭或上訴庭許可,不得再啟動檢控程序。

承認事實

2.警務人員於2010年世界盃期間與東莞公安的聯合反賭博行動中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容許他的一個滙豐銀行戶口(簡稱「該戶口」)用作收取網上賭波的投注金錢。該戶口於2002年5月21日開設,被告人為其唯一的授權簽署人。於2009年1月2日至2010年7月17日期間,該戶口有214次總數為2,733,476.69元的存款,其中百分之二十三為200元至100,000元數目不等的現金存款,而存款的櫃員機地點分布於旺角、西貢至鰂魚涌。另外,百分之六十三的存款是由其他29個香港銀行的戶口轉賬過來。在同一期間,這戶口有272次總數為2,728,797.32元的提款,其中百分之六十四是轉賬至其他二十一個香港的銀行戶口。

刑事紀錄

3.被告人有兩項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不相同。他最後一次定罪是於1996年3月25日,因收受賭注被判罰款15,000元。

求情理由

4.被告人今年50歲,已婚,育有一名年13歲的女兒。他曾受中學五年級教育及曾任文員和售貨員。當他因為本案被拘捕時,他是一名小販,月入約一萬二千元,而他的妻子為家庭主婦。因為他的女兒念書及補習的費用昂貴,以致被告人入不敷出、用磬積蓄。他於街市認識朋友的牽引下,以每月8,000元的酬勞,將該戶口借給其他人使用。他被告知該戶口會用作收受賭注,但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強調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該戶口中的金錢確實來自非法賭注或其他嚴重罪行。

5.大律師指本案的情節並非是最嚴重的一種,因為犯案期間不算長、涉及的金錢數目不算大、沒有涉及國際層面、並非經過精心的策劃及被告人只是一個小角色。被告人坦白認罪及現在已轉職質量控制工作,遠離引誘他犯法的朋友。他的妻子現在也任職為一名女侍應幫補家計,被告人已決心悔改。大律師提交了香港特區許有益 CACC 1559/2009的案例,指出法庭在判刑時所應該考慮的因素,及特別提出案例中所提到案件的判刑一覽。

控方案例

6.控方有提交了律政司司長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及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 CACC 335/2010的案例予法庭參考。

判刑

7.香港特區許有益HKSAR v A male known as Boma Amaso提出了一些就洗黑錢判刑時法庭所應該考慮的因素。其中包括洗黑錢的數目、黑錢的源頭罪行及被告人是否知悉、被告人的角色、是否涉及國際層面、犯案時間的長短、精心策劃的程度及是否涉及有組織的犯案集團。本席接受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以被告人的戶口所清洗的黑錢確實來自非法賭注或其他更嚴重的罪行,被告人只是被告知他的戶口會用作此用途。案中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擔當一個重要的角色。案件亦不涉及國際層面及沒有需要經過精心策劃的特徵。

8.本案所涉及的黑錢為二百七十多萬,這雖然並非一個大數目,但也不算小。這個洗黑錢的行為持續了大約十九個月,其實也是一段頗長的時間。在許有益案中,上訴庭有用地列出了一些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數目和時間及最終的判刑。

9.參考了有關的案例和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及被告人的求情理由後,本席採納三年三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兩年兩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