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學渝

Case No.DCCC 1683/2025[2026] HKDC 142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Jul 202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683/2025

[2026] HKDC 1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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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學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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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26年7月31日
出席人士: 陳國維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忻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全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4]、[6] 及 [10]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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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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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第一項控罪)及三項串謀詐騙罪(第四、第六及第十項控罪),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5(1) 及 (3) 條和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條予以懲處。

案情

2.簡要而言,就控罪一,在2025年4月,案發時94歲的李女士收到來電,聲稱其兒子被拘捕,要求港幣100,000元保釋金,亦說有朋友會到她家中收錢。後來一名男子到李女士住所,李女士將港幣100,000元交給該男子。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該男子乘搭升降機的情況。

3.被告在會面紀錄警誡下承認,他按照在Telegram與他聯絡的身分不詳人士,到該名老婦住所收取金錢,他收取港幣100,000元後,獲取報酬港幣800元。他知道該筆款項屬於該名老婦所有,但他只負責收錢,並無參與詐騙該名老婦。而他亦確認是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男子。

4.控罪四涉及在2025年4月,年約80歲的袁先生收到來電,聲稱其兒子被拘捕,要求港幣150,000元保釋金。袁先生前往停車場時偶遇其妻子陳女士,他將事件告訴妻子,隨即揭發為騙局。不久後,一名男子抵達袁先生及陳女士住所,該名男子更將電話遞給袁先生聽,電話另一邊有男子稱呼袁先生為「阿爸」。陳女士搶過電話後,該名男子隨即從陳女士手中奪回電話,後來報警處理。閉路電視拍攝到該名男子乘搭升降機到達上址的情況。

5.被告在會面紀錄警誡下承認,他是按Telegram與他聯絡的身分不詳人士指示,在該地點向公公婆婆收錢,獲取報酬港幣800元。他正前往該停車場,打算向老婦收取港幣150,000元。被告承認已多次進行類似工作,他知道是詐騙該名老婦。而他亦承認閉路電視片段所顯示的男子是他。

6.控罪六涉及在2025年4月份,案發時77歲的李女士收到來電,自稱是她的兒子,因襲擊人而被拘捕,需要錢來給受害人賠償醫療費,後來更收到自稱楊律師的男子致電。隨後有一名男子到達,李女士將現金港幣100,000元交給該男子。

7.2025年4月23日,李女士收到來電要求更多錢來支付醫療費。2025年4月24日,李女士將現金港幣200,000元交給同一名男子。

8.2025年4月25日,同一名男子與李女士會面,李女士再將港幣150,000元交給該男子。閉路電視顯示到相關地點的情況。

9.被告在會面紀錄警誡下承認,吳尚哲指示他向長者收錢,每次報酬港幣800元。第一次交收,被告在金城道遊樂場向該老婦收取港幣100,000元,他收取報酬港幣800元;第二次被告收取港幣200,000元,吳尚哲亦給被告港幣800元;第三次交收,被告再收取港幣150,000元,被告再收取報酬,合共為港幣2,400元。

控罪十

10.2025年4月,91歲的何女士接到女子稱呼她「媽媽」,聲稱被拘捕,要求港幣100,000元保釋金。何女士後來收到一名男子來電,自稱是她女兒的朋友,隨後,何女士將港幣100,000元交給該名男子。

11.被告在警誡會面紀錄中,承認收取該老婦港幣100,000元,隨後將款項交給與另一名男子後,該名男子承諾給被告港幣2,000元報酬,但被告尚未收到。其後,被告在警誡下亦承認,有人在Telegram中指示他去收錢,報酬港幣800元。他與該名不認識的老婦會面,並上去她的單位,收取港幣100,000元。而閉路電視片段所拍攝到的男子就是被告。

12.被告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按《罪犯自新條例》,本席毋須理會。

13.在判刑上,控方亦申請就各項控罪加刑。按照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指出相關罪行的普遍程度,及該些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

14.控方向法庭呈遞曾女總督察於2026年6月11日的證人口供,當中特別指出有關電話騙案在香港的普遍程度,由2018年電話騙案615宗逐步遞增至2024年9,200多宗,2025年8,600多宗,2026年1至5月3,700多宗,累計損失金額由2018年約6,000萬元升至2024年約29億元,2025年約17億元,2026年1至5月間約7億元,而年屆60歲或以上的受害人約佔 38.9%。

15.有關「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趨勢亦由2018年的262宗遞增至2025年的2,048宗,涉及親自交款騙案的損失金額亦由2018年約只18萬元遞增至2025年約6,100萬餘元。而針對電話騙案的拘捕工作,亦由2018年成功作出拘捕電話騙案宗數的7宗遞增至2024年1,200多宗,2025年850多宗。

16.總括而言,電話騙案及相關「洗黑錢」活動在香港盛行,均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的指明罪行,此等罪行重複發生,損害社區,備受香港社會關注。

17.代表被告的高大律師求情指出,上述涉案日期為2025年4月11日至28日期間,被告前往不同地點,向5宗「猜猜我是誰」的電話騙案受害人試圖及/或成功收取到不同金額之款項。

18.被告於2008年8月出生,現年18歲,犯案時約16歲。父母在他5歲時離異,被告學歷為中三程度,主要從事基層工作。被告由母親管養,但由於她工作須長期派駐國內,被告被捕前與姑婆同住,與母親間中有接觸。

19.就本案案情,源於數名年長人士成為5宗電話騙案受害人,被誤導需要交出保釋金而被騙取金錢。本案亦有其他在逃人士負責致電給長者,被告所扮演角色主要為通過Telegram接受不知名人士指示,在不同地點向各受害人收取騙款,收款後再交給其他犯罪人士,從而收取報酬,但被告在其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時已坦白承認所有事情,包括收取騙案的騙款及情況等等。

20.辯方指出其犯案原因,由於當時被告無業,不想長期倚賴年長的姑婆,亦因有毒癮緣故,萌生了賺快錢想法,從而尋找機會,被不法份子招攬。被告抵不住金錢誘惑,過程中雖知道騙案存在,仍鋌而走險,干犯本案。被告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及警方調查時間。而被告亦自2025年5月被羈押。被告知道自己社會經驗淺薄,低估罪行嚴重性。被告向所有受害人致以最深的歉意。雖然被告並非執行電話騙案人,但對騙案仍是知情,扮演前線角色。

21.就量刑基準方面,辯方提出多個案例予以法庭作出考慮,包括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耀輝 CACC 100/2014,當中上訴法院指出,法庭對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免無辜大眾受害。該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沒有犯罪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3至4年量刑基準。而 梁耀輝 案中,被告在個多月內,在不同平台虛假聲稱有海洋公園慶祝萬聖節的活動門票出售,案件共涉及36名受害人,被騙去的款額約63,000餘元。法庭審訊後判予被告27個月監禁,亦同意控方申請加刑,最終為3年監禁。

22.而本案涉及第四、第六及第十控罪的串謀詐騙罪方面,辯方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 CACC 453/2009,涉及兩項為「猜猜我是誰」的詐騙控罪,上訴庭將每項控罪判刑定為4年,因被告認罪後扣減三分之一,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三分之一,每罪刑期為42個月,兩項控罪部分分期執行,最終判刑4年3個月監禁。上訴法院在該宗案件中特別指出,此類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量刑基準。就此類電話騙案來說,上訴法院認為一般量刑起點應定為4年監禁。

23.而在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 CAAR 1/2024,當中上訴法院亦指出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宗悅 CACC 141/2014,上訴法院批准覆核申請,就詐騙案件,認為合適量刑基準為4年監禁。另外,因電話騙案的猖獗性,加刑三分之一,即每項控罪判刑為42個月監禁。

24.辯方指出,如上述 梁耀輝 一案,本案為一宗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法庭或應採取嚴厲判刑,阻嚇該等罪行發生,避免無辜大眾受害。本案比 梁耀輝 案較為嚴重,涉及長者感情勒索及詐騙,騙款金額更比該案件為高,甚至可能涉及受害人畢生或大部分積蓄。而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表示,開始時雖然知道詐騙案性質及由其他人干犯,但完全不知道收款前各受害人是如何被騙。而各項控罪只橫跨約半個月。被告人年輕,沒有同類犯罪前科,就第一項「洗黑錢」控罪,涉及港幣100,000元,或可予以3年判刑為起點;而就第四、第六及第十項控罪,按上訴法院 洪永俊陳皓傑 等案例,或可予以4年監禁為起點。而就「洗黑錢」控罪,法庭亦可考慮有關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在上訴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已列明,但本案不涉及任何國際跨境成分,未至於令香港國際金融及銀行中心形象受損。而被告四項控罪發生在18天內,犯罪時間較短。

25.辯方雖不反對控方就《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但按控方提出的數字,2026年首5個月數據,每月宗數確有增加,但損失金額已較以往年份為低。而電話騙案於2026年有所增加,但每宗損失金額亦較2023年回落,法庭或可考慮把加刑定為 25%。而被告犯案時16歲,現年18歲,但認為法庭不需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1) 條的訂明,先為被告索取有關更生方面的報告等等。

26.無論如何,就整體量刑方面,辯方懇請法庭可考慮將四項控罪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而被告、其家人等撰寫的求情信亦可予法庭作為參考。

本席的考慮

27.「洗黑錢」、企圖欺詐及串謀詐騙均為嚴重罪行,就「洗黑錢」罪行而言,如上述 許有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及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CAAR 13/2010等案例,已臚列相關量刑考慮因素。其實本案各項控罪涉及電話詐騙,受害人均為年長人士,因擔心其子女情況,而向詐騙人士交付港幣100,000至450,000元不等,案情非常嚴重。

28.第一項控罪指被告向年長人士收取100,000元,但對詐騙背景並無參與,本席接納如辯方所提出,適當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認罪後減為2年監禁。但至於各項涉及欺詐的案件及控罪確實如上述 洪永俊陳皓傑林宗悅 等案例,適當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認罪後各減為32個月監禁。

29.就加刑申請方面,辯方並不反對。如控方所提交的資料所顯示,電話騙案所涉金額逐年有所遞增,罪行普遍,且直接導致社區受損,適當的加刑為三分之一。因此,上述涉及欺詐罪行,應各加刑三分一(即10個月)至42個月監禁;第一項「洗黑錢」控罪,加刑8個月至32個月監禁。

30.最後就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被告犯案時雖只16歲,現在18歲,但干犯罪行非常嚴重,畢竟涉及年老長者受騙,亦有可能如辯方所指,騙去其一生積蓄數十萬元不等,案情嚴重,即時監禁為唯一應考慮的判刑。本席同意無須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1) 條方式處理,即時監禁為適當的處理方式。

31.因此,就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32個月監禁;

第四、第六及第十項控罪,各42個月監禁;

第四、第六及第十項控罪同期執行;

而第一項控罪當中6個月與第四、第六及第十項控罪 分期執行;

四項控罪總判刑為6加42,即4年監禁。

  ( 姚勳智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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