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國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87/2013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14.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2013年8月5日,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 判處申請人15個月監禁,停牌18個月,及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須自費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申請人另外承認一項使用警報儀器欠妥的車輛罪及一項使用停車燈並非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的車輛罪,各被判處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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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8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9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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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2013年8月5日,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原審法官」) 判處申請人15個月監禁,停牌18個月,及在停牌令屆滿前3個月內須自費參與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申請人另外承認一項使用警報儀器欠妥的車輛罪及一項使用停車燈並非保持清潔及有效運作的車輛罪,各被判處罰款1,000元。 2.申請人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在2013年12月3日放棄有關判刑的申請。本庭經聆訊後,拒絕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現就有關理由給予說明。 案情 3.2012年7月31日約3 時,申請人駕駛一輛5.5噸貨車,從九龍深水埗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在接近行人過路處,貨車的右前倒後鏡撞倒一名男子的右後腦,貨車的右後輪並輾過他的右腳,引致他頭部嚴重受傷,右臀骨折,右小腿和右足部裂傷,最終在同日下午6:54時證實死亡。死者年齡86歲,身高165厘米。 4.北河街和海壇街都是兩線分隔車道。北河街左一線只准許車輛向前駛,不准許右轉;而左二線則准許車輛向前駛或右轉。申請人不爭議當時是在違反交通標誌的情況下,從北河街右轉進入海壇街。意外發生時,天氣良好,路面狀況良好。 5.警員到場調查時,發現申請人的貨車的右邊車頭輕微凹陷,及右前倒後鏡向入摺,而路面沒有剎車的痕跡。 6.申請人對首先到場的警員表示他從北河街右轉進入海壇街,在轉灣期間聽到碰撞聲,他立刻停車,下車觀察時發現死者躺在地上。他稍後向另一名警員講述肇事經過時表示,他沿北河街左一線行駛,在交通燈停車線停下等候,在交通燈轉為綠燈時,他駕駛貨車右轉進入海壇街,在轉彎期間,貨車的右前倒後鏡撞到死者右後腦位置,但他看不見死者是從哪裡出來的。申請人也稱北河街左二線泊滿車輛。但在意外後約10分鐘到場的警員沒有看到這個情況。 7.控方傳召的專家證人鄭郁祺博士,透過在意外現場的觀察,及測計多部同類型的貨車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至發生碰撞的位置所需的時間,作出一系列的計算,並推論假若申請人能夠在碰撞前1.5秒察覺到死者,以及在與碰撞點距離最少3.9米處緊急煞車,則意外便可避免。 8.鄭博士的證供亦指出:(i)北河街停車線與發生碰撞處相距14米。當車輛在北河街停車線的位置時,司機觀望海壇街行人過路處的視線,在右邊會有少部分被右倒後鏡阻擋,但仍是清晰的;及(ii)當車輛從北河街右轉至距離碰撞處7米的位置時,司機的前方和右方視線是毫無阻擋的。 原審法官的判決 9.原審法官認為鄭博士上文第7段述及的推論,所涉及的計算有可能產生誤差及難以被肯定,他因此認為鄭博士的推論和計算作用不大,不應引用作為推論申請人的駕駛情況和態度。但原審法官認為,鄭博士的專家報告(證物P14)所提供有關貨車右前方觀望的相片則對案件甚具價值。原審法官裁斷,從報告附件II的相片可見,當貨車停在北河街交通燈停車線時,貨車的右倒後鏡只是阻擋了右邊小部分的視線,而當貨車右轉進入海壇街時,前方和右邊的視線是完全不受阻擋。 10.原審法官也裁斷,申請人在視線毫無阻擋的情況,完全不察覺死者,亦不知道他從哪裡而來,要到碰撞時才察覺死者,唯一的推論是他在右轉時根本沒有清楚觀察前方的路面情況。 11.原審法官進一步指出,申請人違反交通規則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增加了駕駛的危險性,因為車輛的位置,拐彎的角度,行車的軌跡及車速,都與從左二線右轉的車輛的情況不同,使其他道路使用者難以預計和判斷貨車駛至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申請人違規右轉顯然是危險的,而申請人在此情況下右轉,卻沒有清楚觀察前方路面的情況,這是遠遜於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12.原審法官並指出,既然申請人選擇從左一線違規右轉,而在停車線前時,右方視線小部分被阻擋,則他在開始右轉時,就更要小心謹慎,並在有需要時以適當的車速配合,務求可以清楚看到前方路面情況,方繼續轉彎進入海壇街。 上訴理由 13.申請人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討論 14.就首項上訴理由而言,代表申請人的李大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在發生碰撞前,必然可以看見死者,或即使他能看見死者,他必然來得及反應從而應可避免意外的發生。李大律師強調案中沒有證供顯示死者是從哪裡或是怎樣走出馬路,亦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的車速是甚麼。針對鄭博士指如果申請人在碰撞前1.5秒可看到死者,意外是可以避免的證供,李大律師指這是非常短促的時間,而如果死者跑出來的話,那麼申請人可以察覺到他的時間就更短。再者,死者並非在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在此情況下,原審法官基於申請人右轉時沒有清楚觀察前方路面情況,及在右邊視線完全不受阻擋的情況下仍看不見死者從何處出來,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這是錯誤的決定。 15.本庭認為,鄭博士的專家報告附件II的相片1及2清楚顯示,當申請人的貨車在北河街交通燈停車線時,他右邊的視線有小部分被右倒後鏡阻擋,但仍可清楚看見前方海壇街路口的情況,而當貨車右轉進入海壇街時,申請人前方和右邊的視線是毫無阻擋的。一如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在這情況下完全沒有看見死者,不知道他從何處出來,要到碰撞後才察覺他,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申請人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雖然案中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死者在被撞倒前的位置和採用的路徑,及申請人貨車的速度,但在前方和右邊視線清楚無阻的情況下,再加上死者是一名86歲長者,不可能在路上高速奔跑或忽然快速跑出馬路,以致在申請人無法合理看見的情況下,突然出現在貨車前方,使其右後腦被貨車的右前倒後鏡撞擊,並跌倒在地上,因此倘若申請人曾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他應可看見死者。 16.就鄭博士有關意外是可以避免這部份的推論,原審法官並沒有採納作為判案的基礎。申請人因此不可引用作為上訴理由的基礎。再者,鄭博士的證供是指:只要申請人在碰撞前1.5秒看見死者,他應有足夠時間作出反應,煞停貨車,從而避免意外的發生。鄭博士並不是說申請人只是在碰撞前1.5秒時才可以看見死者。李大律師有關1.5秒是極短促的時間,貨車和死者當時均在移動中,申請人不一定可以適時作出反應,因此即使申請人能看見死者,亦未必可及時煞停貨車,避免碰撞等陳詞,不能成立。 17.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證據推論申請人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時沒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原審法官以此作為裁斷申請人危險駕駛的重要考慮沒有犯上錯誤。 18.至於死者是否在行人過路線橫過馬路,或是否違反燈號橫過馬路,這實在無關宏旨。本案的重點在於申請人的駕駛態度和方法是否遠遜於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所被預期的水平。如代表答辯人的黃大律師指出,一名小心謹慎的駕駛者在駛至由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線時,應特別小心注意途人和交通狀況,亦要預期有行人可能不依規則橫過馬路。 19.李大律師的陳詞也指,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申請人是因為北河街左二線泊滿車輛,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從左一線右轉。本庭認為申請人是蓄意或是在沒有選擇下違反交通規則從左一線右轉並不重要,法庭關注的重點在於申請人右轉進入海壇街的過程中,他採取的駕駛方式和態度。誠如原審法官指出,問題在於申請人既然違規從左一線右轉,他有否以合適的駕駛方式和速度作出配合,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駛過路口進入海壇街。 20.申請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1.至於第二項上訴理由,《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4)條規定:
22.本庭同意危險駕駛的舉證門檻是高的:R v Conteh [2004] RTR 1, 5;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志發[2012] 1 HKLRD 961第28至30段;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未經彙編)CACC 10/2010第20及21段。 23.李大律師指申請人不否認其駕駛模式欠妥善,但僅屬於瞬間不專注,而非達至法律界定危險駕駛的極高門檻。李大律師強調意外發生前,貨車和死者都是在移動中,而以鄭博士的推論和計算作考慮,1.5秒是很少的時間,而且申請人的貨車當時剛離開停車線,車速很慢。在這些情況下,申請人沒有察覺死者,或意識到有危險,並作出適當的反應,又或是沒有專注右邊的路面情況,都不達致危險駕駛的情況。 24.本庭不同意這些陳詞。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應時刻保持警惕,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的行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會認為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是有風險的做法,原因是其他道路使用者一般不會預期有車輛會違規從左一線右轉,而他們亦難以預計車輛會採取甚麼行車角度、路線及速度駛至。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亦必然會認為,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卻又沒有小心清楚觀察路面情況,這顯然是危險的駕駛模式。 25.因此,不管申請人是基於甚麼原因決定從北河街左一線右轉進入海壇街,他在行駛時沒有小心觀察路面情況和注意路上的行人,他的駕駛方式顯然遠遜一名合格和謹慎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亦會認為以申請人的方式駕駛顯然是危險的。 26.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是正碓無誤。 結論 27.本庭基於上述理由和分析,拒絕申請人的上訴定罪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 申請人:由翁宗榮律師所轉聘李頌然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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