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刘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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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9/2023 [2024] HKDC 14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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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於上月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經修訂的控罪書訴被告,於2023年5月9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鄭嬋珠,即虛假地表示該鄭嬋珠的兒子需要金錢,從而不誠實地誘使該鄭嬋珠交出港幣共70,000元。 案情 2.被告承認的案情顯示,於2023年5月7日晚上8時左右,鄭嬋珠女士(一位87歲的老人家)經固網電話接到一名男子來電,對方聲稱是她的兒子,二人在電話交談一會。 3.到2023年5月8日早上9時左右,鄭女士接到另一來電,來電者是兩名男子,其中一名聲稱是她的兒子,而另一位則聲稱是兒子的朋友李偉鴻。這位自稱李偉鴻的人在電話中向鄭女士聲稱,鄭女士的兒子被拘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作為保釋金。而鄭女士的所謂兒子在電話中則確認此事。之後,鄭女士與對方再有數度電話對話,而鄭女士在談話中亦向對方提供她的彩雲邨住址。 4.2023年5月8日上午10時左右,鄭女士接到另一來電。來電者聲稱自己是李偉鴻,向鄭女士表示會到她住所收取港幣150,000元。這通電話後不久,一名男子來到鄭女士居所,鄭女士把現金港幣150,000元交給對方。 5.在同日早上11至11時半左右,該名自稱李偉鴻的男子再次來電要求金錢,而鄭女士同日稍後亦分別將另外現金港幣90,000元及現金港幣60,000元交予前來的同一男子。 6.至同日下午2時25分左右,鄭女士發現自己受騙,便與其真實的兒子報案。 7.同日下午3時25分及3時45分左右,前述自稱李偉鴻的男子再次來電,要求透過銀行轉賬提供更多款項,鄭女士要求見面交收,但對方隨即掛斷電話。 8.之後,一名自稱是鄭女士兒子的人來電向鄭女士表示,之前在打鬥中弄傷某人,需要港幣100,000元作為賠償對方的金錢,亦表示翌日會有人到鄭女士住所收錢。 9.2023年5月9日上午10時左右,鄭女士收到一通電話,來電者聲稱是她的兒子。這名男子問鄭女士港幣100,000元的款項是否準備好,鄭女士回應說,身邊只有港幣70,000元。對方即向鄭女士表示,一個叫陳輝的人稍後會聯絡她收錢。 10.同日上午10時10分左右,鄭女士收到一個聲稱是陳輝的人的來電,向她問地址。鄭女士把地址告訴來電者,並約對方在樓下見面。之後鄭女士即通知警方,而警方亦開始安排拘捕行動。 11.同日下午4時40分左右,鄭女士收到該名自稱陳輝的男子來電,鄭女士要他在彩雲邨白虹樓賽馬會外見面。 12.同日下午5時15分,被告行近鄭女士,並自稱為陳輝。被告將一部電話交給鄭女士,電話另一邊的人即在電話中叫「阿媽」,然後要求鄭女士將錢交給陳輝。鄭女士之後將載有以廢紙充當現金的紅色膠袋交給被告,問被告會否將錢交給她兒子,被告人答會,並隨即將紅色膠袋放進他自己的背包。在這時間,於附近埋伏的警務人員即上前截停被告。 13.被告在被拘捕後,警誡下,表示收取港幣1,000元作為報酬,幫人收錢。 14.在其後的會面中,被告進一步透露下列事項,包括:
15.另外控辯雙方確認,修訂控罪只涵蓋鄭女士被騙的港幣70,000元這部分,故鄭女士於2023年5月8日早上被前後騙走港幣300,000元的部分與被告沒有直接關係。 被告的個人背景 16.被告現年40歲,於中國大陸出生,大學畢業,持有國際貿易學位,於本港沒有刑事紀錄。他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名12歲的女兒與及一名6歲兒子,被捕前與家人同於韶關居住,太太為幼兒園教師。 17.根據代表被告的吳大律師於求情時指出,被告一直有穩定工作,於2019年開始經營娛樂傳媒生意。但因經營不善,公司於2022年結業,且欠下銀行貸款及朋友私人貸款等超過2,000,000元人民幣。公司倒閉後,被告開始在朋友的紅酒公司任職銷售員,月入約人民幣6,000元,另有兼職貨品買賣生意,月入約人民幣7,000元,直至被捕為止。 量刑原則 18.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串謀詐騙的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上訴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KLRD 167,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 CACC 367/2009,至 梁耀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到最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等一系列案件均多次強調,電話騙案比街頭騙案更為可惡,即使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法庭亦會採納3至4年作為量刑基準,以收阻嚇之效。(例如見梁耀輝判詞第44段)。 19.於陳皓傑 一案中,上訴庭更指出「本庭不認為這類騙案的嚴重性會因騙徒的訛稱、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以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見判詞第21段)。 20.在本案中,辯方聲稱,而控方亦接受,被告與鄭女士於2023年5月8號早上被該名自稱李偉鴻的男子騙去前後港幣300,000元這部分無關,但本席不認為這會令案件的嚴重性減低。本席認為,不同騙徒利用如鄭女士般的城中老弱人士的無知去輪番詐騙,即使被告沒有全面參與,但有關罪行同樣令人髮指。而被告參與的部分亦充份顯示他對整個騙局有所認知。基本上,他是有關騙局的一個重要部分。 21.綜合考慮本案案情、鄭女士在案中損失與及被告專程過境犯案,本席認為4年監禁是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 減刑理據 22.在考慮這一部分時,本席有詳閱被告親筆書寫的一封求情信,信中表達他對干犯本案的悔意。對於被告表示他有悔意,本席是接受的,事實上這從他認罪這一舉動已經反映。但本席不明白,何以被告會,如他信中所述,到被關押才知道干犯本案是要面對監禁刑罰。本席認為他參加時明知道詐騙對象是社會中的老弱人士,罪行令人厭惡。無論是在本港還是在國內,均於法不容,對有關罪行,社會人士一直要求嚴懲。 23.但與此同時,由於被告於第一時間通知法庭他將會承認控罪,為此他可獲全數三分一的量刑扣減。但除此之外,本席不認為有其他可資減刑的理據。 24.在扣減三分一的後,被告的基本刑期由4年下調至32個月監禁。 控方加刑申請 25.控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2) 條要求法庭在量刑時因應本案罪行的普遍性將刑罰加重,並為此呈上一份由鄭總督察提供的書面供詞。供詞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採納為證據。 26.根據供詞內的數據,電騙案由2020年起不單普遍,且明顯地有上升之勢。這從2023年全年的3,213宗到2024年1至6月間的3,220宗比較即可看見。雖然鄭總督察在其書面供詞中有提及,電騙案中的其中一類,俗稱「猜猜我是誰」這類型,的電騙案在2024年頭六個月較之2023年有下跌的跡象。 27.但如辯方大律師公平地同意,即使數字有所下降,但這類型電騙案明顯地仍然非常普遍。吳大律師亦進一步承認,案件數字下降部分可能是因為社會人士對這類騙局增加認識。而依本席觀察,另一下降的原因是因為騙徒見到香港法庭對有關案件採取非常嚴厲之態度。 28.在上述基礎上,本席信納本案類型的電騙案仍然非常普遍,故為起阻嚇之效,法庭於量刑時須將刑期提高。考慮到整體因素,本席認為刑期應提高三分之一。這是合理升幅,同時亦與法庭於其他同類型案件態度一致。 29.將32個月的刑期提高三分之一,刑期因此上調至42個月監禁。 總刑期 30.故被告需要入獄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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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