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志業 對 新昌保安護衛及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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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莊靜敏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4年8月2日,裁定申索人敗訴。申索人不服,申請覆核,審裁官在2025年8月29日作出覆核判決,維持原判,並於2025年10月8日,頒下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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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3/2025 [2026] HKCFI 4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5年第3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295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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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言 1.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處”)莊靜敏暫委審裁官(“審裁官”)於2024年8月2日,裁定申索人敗訴。申索人不服,申請覆核,審裁官在2025年8月29日作出覆核判決,維持原判,並於2025年10月8日,頒下判決理由書(“該理由書”)。 2.申索人不服審裁處的覆核判決,現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 3.該申請的聆訊,原訂於2025年11月18日舉行。然而,申索人於2025年10月17日,就該申請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請,法庭於2025年11月10日,以信件通知申索人(“該信件”),鑑於他提出了法律援助申請,本案的法律程序,按相關法例規定,暫緩42天,故此原訂於2025年11月10日舉行的聆訊,改為於2026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舉行。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信件未能成功派遞往申索人的通訊地址。本席認為,申索人是知悉今天的聆訊。 4.申索人缺席今天的聆訊,也沒有在今天前書面向法庭解釋為甚麼今天不能出席聆訊。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法庭應該根據文件處理該申請及作出裁決。申索人提出了該申請,該申請不能一直懸而不決。 背景 5.在本案,申索人向被告人申索他在工作期間出席公務應酬而產生的費用,合共HK$5,000。 6.申索人的案情,是被告人是他的僱主,在2021年1月29日,被告人的代表陳文正先生(“陳先生”)代表被告人,和他達成口頭協議 ,聘任他為被告人的物業管理經理。申索人在2021年2月4日入職,工作範圍是開發物管生意。在大約2021年4至5月,陳先生要求申索人盡力尋找客源,幫助公司開拓生意,同時陳先生承諾支付應酬費給申索人,上限每月HK$1,000。申索人表示,被告人違反了有關應酬費的承諾,沒有向他支付2021年7月至11月的應酬費,合共HK$5,000,故此向被告人追討這HK$5,000。 7.被告人的案情是,陳先生在面試申索人的時候,指出申索人不適合擔任被告人的保安經理職位 ,提議申索人擔任與被告人在同一集團的另一間公司 — 新昌顧問(中國)有限公司(“新昌中國”)的物業管理經理一職,申索人同意及接受。被告人不同意陳先生曾向申索人作出有關應酬費的承諾; 另外,即或有關應酬費的承諾是存在的,該承諾是其僱主新昌中國向申索人作出的,申索人應向新昌中國索償,而非被告人。被告人也提出,申索人主張的應酬費,是因僱傭合約而產生,故此申索人的申索,應在勞資審裁處審理。 8.審裁官聽取和考慮了雙方證人的證供,也考慮了文件證據,信納被告人有關事實方面的案情,裁定申索人敗訴。 申索人的上訴理由 9.申索人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表格)規則》中訂明的表格九中,提出:
10.申索人沒有解釋,他在表格九提出的標題,相關的內容是甚麼。本席細閱該理由書,似乎申索人在表格九提出的標題,是想重複他曾經在審裁處提出但被審裁官否定了的論點 ,審裁官在該理由書中說明了否定該些論點的理由。 討論 11.該條例第28(1)條規定:
12.即使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提出了法律上的問題,還需要原訟法庭“認為適當”,才會給予上訴許可。本席認為,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提出的法律問題,須具有可辯性,並須構成足以推翻審裁處裁決的基礎,原訟法庭才會 “認為適當” 給予上訴許可。 13.上訴法庭多次重申,倘若上訴人只是重複被原審法官否決了的論點,而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判決在哪裡有錯,這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最近上訴法庭在馮國雄訴張淑霞及其他 [2025] HKCA 1128中第20段指出:
14.本席考慮了申索人在表格九提出的理由,不認為申索人提出了任何可辯的法律論點,可以有機會推翻審裁官的裁決。使用了一些法律的詞彙,不代表這樣就提出了可辯的法律論點。重複被審裁官否決的論點,但未能指出審裁官在何處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對申索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幫助。 15.本席也不認為審裁官撤銷申索人的申索的決定,是超越了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申索人選擇在審裁處提出申索,審裁處在考慮了證據和陳詞後,在事實方面不信納申索人的案情,信納被告人的案情,繼而裁定申索人敗訴; 明顯地 ,審裁官有權作出這些裁定。 16.綜上所述,該申請須被撤銷。 命令 17.本席撤銷該申請。 18.鑑於該申請是單方面提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