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見城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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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判監禁兩星期,他現不服判刑太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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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1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33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6日 裁判日期:2008年7月16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承認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判監禁兩星期,他現不服判刑太重,提出上訴。 2.上訴人與受害人均為日籍人士,二人在案發約11 個月前,在一日本僑民的社交場合認識。案發時,受害人出席上訴人的生日派對,被安排坐在上訴人旁的空置座位,不久即遭上訴人撫摸手、背及頭部超過半小時,受害人嘗試阻止不果;上訴人更進一步把手伸入受害人內褲,撫摸其臀部,受害人責罵上訴人後離開,走到另一房間哭泣,她在其上司安慰及勸籲後,再逗留至派對終結才與上司一同離去,她惟恐影響工作,延至十多日後並在得到日本總公司的支持下才報警求助。 上訴理由 3.上訴理由現概述如下:
答辯人回應 4.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本案載在案情撮要的案情,特別是受害人曾以行動阻止上訴人,已清晰表明不同意上訴人的作為,根本無須溢於言語來表達不滿,是上訴人把受害人該些抗議作為置諸不理,依然故我而已。答辯人大律師援引HKSAR v. Cheung Kwai Sing [2002] 3 HKC 589一案,指出此類案件判以即時監禁以顯示社會的反感,實屬恰當。答辯人大律師強調,本案所涉的並非單一一次性的非禮作為,而是涉及歷時半小時,違反受害人意願的撫摸,而本案的案情顯示,受害人是攝於上司吩咐,前往赴約下才被侵犯,故亦加重了案情情節的嚴重性。 判決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是這樣說:
6.根據案情撮要,受害人坐下不久,即被上訴人撫摸手、背及頭部超過半小時之久,受害人雖沒出言阻止上訴人,卻有以行動制止。上訴人不但置若罔聞、視若無睹,更變本加厲地把手伸入受害人的內褲中撫摸其臀部,受害人忍無可忍,出言斥責及離開,事件才告一段落,這些是不爭的事實。即使受害人沒有以言語向上訴人表達不滿或不同意,絕對不等同默許甚至鼓勵上訴人進一步的猖獗作為。上訴理據(1)不成立。 7.本席現處理上訴理據(2)。裁判官已考慮上訴人現年60 歲,唯一一次刑事紀錄,是在1994 年涉及虛假帳目,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在道歉信中彰顯的悔意,裁判官指:
8.高家樂法官在HKSAR v. Cheung Kwai Sang, HCMA47/2002一案中指出:
9.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力陳,本案並非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此不受上訴法庭在AG v. Wai Yan Shun [1991] 2 HKLR 209的量刑指引約束,另資深大律師援引的兩單案件R. v. Sum Kwok Tang, HCMA1262/199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潘達成, HCMA750/2005,顯示兩案的上訴人在上訴時分別被改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了事,可見即使在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猥褻侵犯案,亦不一定須判以即時監禁。資深大律師另外再援引R. v. Ip Lung Fai, HCMA716/1994,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浩智,HCMA231/2007,兩案均為非在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猥褻侵犯案,上訴時亦分別被改判罰款或社會服務令。湯寶臣法官在梁浩智案中是這樣說:
10.資深大律師指,本案屬同類案件中案情較輕微的,實無須以即時監禁作為刑罰。 11.首先,本席絕對同意上述湯寶臣法官在梁浩智案中的判詞,但由上述判詞可見,每案均有其獨特之處,不能默守成規、一概而論。 12.至於資深大律師另外賴以為據的潘達成案件,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權輝,HCMA1079/200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鍾智樑,HCMA225/2007兩案中,已闡明對潘達成案的量刑原則有所保留之理據,詳見李權輝案第 36 段,不在此贅。 13.貝珊法官在HKSAR v. Ng Kan,HCMA22/2005一案中,處理一宗上司普通襲擊女下屬的案件,該案上訴人本來面對的控罪為猥褻侵犯,最後被裁定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當中所涉及的行徑包括親吻受害人面脥、擁抱等罔顧受害人意願的作為,貝珊法官把兩個月的刑期減至14 天時說:
14.該案與資深大律師所援引的Ip Lung Fai案的上訴人,均涉及濫用職權之情況,上訴法庭在兩案所持的原則,明顯有所不同。 15.高院暫委法官龍禮在HKSAR v. Lee Sou Leung, HCMA801/2007一案中,處理了一名63 歲商人猥褻侵犯女按摩技師的12 天即時判刑上訴,有關的侵犯詳情如下:
16.龍禮法官這樣說:
17.本席認同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的作為歷時半小時,得寸進尺,「色膽包天,更令她在眾人前受辱,踐踏婦女尊嚴」,純粹為了滿足個人之私慾,與龍禮法官在李修良案中所指,目的在於令致受害人作出反應之笨拙愚昧作為有所不同。即時監禁是合適的,認罪後14 天的刑期亦非明顯過重。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儀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包建原律師事務所轉聘駱應淦資深大律師、鄭明斌大律師及黃可欣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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