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雪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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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上訴人找不到或是不能在馬莎方面取得CCTV錄影帶,這是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用來申請終止聆訊的基礎。裁判官聽取了有關申請的所有證供,包括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以及辯方的陳述,最終裁判官拒絕上訴人大律師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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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1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1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5791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4日 裁決日期:2007年12月4日 判案書 1.關於上訴人找不到或是不能在馬莎方面取得CCTV錄影帶,這是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用來申請終止聆訊的基礎。裁判官聽取了有關申請的所有證供,包括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以及辯方的陳述,最終裁判官拒絕上訴人大律師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2.裁判官根據上訴庭案件HKSAR v. Cheung Wai (CACC558/1997)的判詞作為不批准上訴人永久終止聆訊這個申請的理據。主要來說,法庭及控方並無見過有關的錄影帶,亦不知道若該盒錄影帶真的拍攝了任何片段,當中的內容可否協助辯方的案情而對上訴人有利;或是確認控方的證據而對上訴人不利,故上訴庭在Cheung Wai一案中認為,即使不能獲得有關CCTV錄影帶,也不會因而令上訴人失去一個公平審訊的機會。 審訊程序 3.裁判官在聽取了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後,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裁判官亦接納了控方第二及第四證人之證供。上訴人亦有親自作供,然而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之證詞,拒絕接納上訴人之證供。 4.有關的裁決為事實的裁決,裁判官是根據在法庭上聽取每個證人的供詞,並留意證人作供時的表現、神態等等,以作出此事實之裁決。本席並無聽取證人作供,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不應推翻裁判官之裁決,故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5.裁判官判上訴人9 個月監禁;另外上訴人於2006 年被判4 個月緩刑令,當中的2 個月與9 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1 個月。 6.裁判官考慮了三宗案例:在HCMA194/2001一案中,上訴人共有8 次類同案底,是一名慣犯,被判兩個月監禁。HCMA250/2001及HCMA340/2001兩案的上訴人同樣被判9 個月監禁。在HCMA340/2001一案中,上訴人共有6 次類同案底;而HCMA250/2001一案的判詞中,則無明確表示上訴人共有多少次類同案底。 7.王大律師今天提出了HCMA1078/2002一案,該案的上訴人共有11 次類同案底,量刑起點原本是3 個月,但上訴庭則加至15 個 星期,即3.46 月監禁。另外,陳主控官今天亦提出了Ho Tak Mui (HCMA351/1991)一案,當中上訴庭指出若一個上訴人被判緩刑令,在緩刑令仍有效時再干犯同樣的控罪,這因素則可加重案件的嚴重性。 8.上訴人的總刑期為11 個月監禁,如行為良好,上訴人實則的服刑時間可扣減至7⅓個月。上訴人由6 月4 日開始囚禁,到今天剛好6 個月,若計算上訴人因行為良好所獲得的折扣,則相當於9 個月監禁。正如本席剛才的說法,11 個月的總刑期扣減了因行為良好所獲得的減刑折扣,相等於7⅓ 個月,現上訴人已服刑滿6 個月。 9.至於在本案,裁判官所判處9 個月監禁是否明顯地過重,則可能有討論的空間。考慮了HCMA1078/2002一案,本席扣減上訴人1⅓ 個月之刑期,故上訴人就減刑的上訴得直,上訴人可即時獲得釋放。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詠嫻代表。 上訴人(定罪): 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上訴人(減刑):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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