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錦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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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了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連同其他五個人(陳偉樑、余松燕、卓健坤、何志偉及阿豪),盜竊了一批價值超過八百萬元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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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1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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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判刑理由 1.被告承認了一項盜竊罪,控罪指他連同其他五個人(陳偉樑、余松燕、卓健坤、何志偉及阿豪),盜竊了一批價值超過八百萬元的貨物。 案情 2.根據被告承認案情,本案的主謀陳偉樑(陳),自2011年4月在一間物流公司受僱為貨車司機。他夥同被告及其他人士偷走運送的貨物,卻向警方報假案,說被騎劫。 3.2011年6月21日上午,陳依照公司指示用貨車運送2,880部手機及三十個藍牙耳機。當運送了二百五十個手機之後,陳接載了被告及一名男子阿豪,由被告駕駛了這貨車到新界打鼓嶺一間無門牌村屋,與何志偉及余松燕會合。余是這間村屋租客。 4.他們把貨車上2,630部手機及三十個藍牙裝置(被盜財物)從貨車搬到村屋內,之後被告把貨車開到上水一個停車場,被告離開車輛,陳留在貨車後車廂。一名不知名男子對停車場職員說貨車被劫,職員發現陳並報警。陳後來向警方承認盜竊,並帶領警方起回被盜財物(除了兩部手機之外)。村屋屋主亦被捕及承認接贓。 5.2012年1月10日被告向警方自首,警誡下,被告承認2011年5月他在深圳見到陳、阿豪及何志偉,陳提議偷公司叫他運載的貴重貨物。2011年6月21日早上,陳駕駛貨車與被告及其他人會合,他們搬走了被盜財物。被告毆打及綑綁陳之後離開。何志偉取走了兩部手機用作找客出貨的樣版,他們同意出售被盜財物之後平均分贓。被盜財物共值8,246,840元,被取去兩部手機,總值6,044元。 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35歲,已婚,妻子是內地人,沒有子女,被告經營回收業務。他有兩次法庭出庭紀錄,涉及三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在1994年,涉及外出時攜帶盜竊工具,另一罪在1998年涉及接贓,被判監4年。求情時代表被告的律師說,被告不是主謀,並非違反誠信,只是出於一時貪念,而且他是自首。他引用一案例HKSAR v Ho Chi Wai(D1)and another(CACC 311/1999),作為參考被盜財物價值應判刑罰。控方認為恰當參考案例是張美嬌案([2006] 4 HKLRD 776)。 判刑理由 7.本案是一宗涉及價值十分高的盜竊案件,被盜貨物價值超過八百萬元。代表被告律師引用的案例對本案幫助不大,因為這宗案件是在1999年判決,涉及貨物價值亦只是大約一百多萬元,而且這宗案件涉及違反誠信,更遠在張美嬌案之前。 8.本席認為這是一宗極嚴重盜竊案,嚴重性在於一,被盜財物價值超過八百萬元。二,這是一宗有預謀及組織的罪案,共涉六人犯案。三,陳向警方虛報被劫。四,陳是違反誠信。五,雖然被告不屬違反誠信,但是他知道盜竊的是陳的僱主的財物,他明知下協助陳違反誠信,夥同犯法。六,被告積極參與,他負責開車到村屋搬走貨物,再駛貨車到停車場,並毆打及綑綁陳,製造被行劫的證據,所以被告雖非主謀,但角色重要。 9.盜竊案並沒有判刑指引,張美嬌案只適用於違反誠信的盜竊案,不過本席認為仍可參考此案例中盜竊財物價值的刑期指引。依照張美嬌案及之後澄清的楊超案(CACC 105/2009),涉金額三百萬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判監刑期五至十年。本案涉大約八百萬元,以此計算,判刑起點應為7年監禁。當然這案件不是對法庭的緊身衣。 10.本席考慮了被盜財物差不多全部被起回,物主最終只損失大約6,000元的兩部手機,被告不是主謀,自己不屬違反誠信,這是一宗一次性的犯罪,本席認為適當判刑起點是5年監禁。雖然被告有不誠實罪行紀錄,本席不因此加刑。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減為三年四個月。 11.被告自首,被告的律師說,被告無法忍受匿藏痛苦,最終面對現實。由此看來,被告自首的主要原因不是出於悔意,只是逼於無奈,自我解脫。不過無論如何,自首是值得鼓勵的,本席寬大處理,再給予4個月刑期扣減,故此被告判監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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