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904/201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March 2014.
2. 本案的受害人是一名在香港執業的註冊婦科醫生, 從1987年11月開始聘用被告人為她的診所助理。本案的關鍵時間是2001年4月2曰至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的職責一向是包括替受害人向病人收取診金及相關費用(以下簡稱「診金」)。當病人來到受害人的醫務所求診時, 除非該名病人是不用付款的, 否則被告人會在醫務所使用的「收據簿」其中一張收據寫上病人的編號和名字。這些收據每張是一式兩份, 包括白色面單和粉紅色底單, 在面單上書寫時文字會過底到底單上。在受害人診治病人後, 被告人把收據簿交給受害人, 受害人在寫上該名病人名字的收據上填寫診金的細項和合計總數, 被告人跟著按照收據向病人收取診金, 金額是收據上寫著的合計總數。病人可以用現金、支票或醫療券付款。在病人付款後, 被告人將收據的面單交給病人作為收據, 底單保留在收據簿內作為醫務所的記錄。被告人亦會把收來的診金存放在一個櫃桶裡, 並且在一本「入數簿」記錄該項診金收入。這是被告人向每名病人收取診金的程序。在每天醫務所營業後, 被告人負責「埋數」。被告人先用計算機計算出當天的診金收入總額, 然後打印一張白色的計算機紙出來, 把它釘在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