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祈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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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1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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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5/2019 [2019] HKDC 16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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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於認罪及同意相關案情下,被裁定1項「盜竊罪」罪名成立。 䅁情 2.案發期間,被告人是位於灣仔駱克道尚酩集團有限公司(“尚酩”)的文員。 3.2018年10月31日,尚酩其中一名東主葉家鳳發現公司遺失一些洋酒,問被告人洋酒在哪裏。被告人承認偷去洋酒套現,賣給一間買賣陳年洋酒的公司(“和富洋酒”)。被告人起初聲稱偷了34瓶洋酒。葉家鳳與被告人協議,只要於2018年11月5日或之前交回洋酒,便暫不報警。被告人於2018年10月31日簽紙確認協議,之後再沒到尚酩上班。 4.葉家鳳點算尚酩存貨,發現共有40瓶屬於尚酩的洋酒不見了,總值港幣400,000元。 5.尚酩店舖裝設的閉路電視拍攝到片段,顯示被告人於以下時間帶不同的袋離開:—
6.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未能歸還洋酒,葉家鳯叫被告人到辦事處。被告人在辦事處簽紙確認偷去40瓶洋酒。事件其後報警處理。 7.被告人同日進行警誡會面,說出一些事情,當中包括她偷酒後把酒賣給北角“和富洋酒”,所得款項用來支付男友的醫藥費;她先向“和富洋酒”代表取得洋酒的報價。接着她在尚酩店舖逗留,直至沒有其他職員在場,便打開尚酩酒櫃偷酒,放入尚酩的酒袋,直接拿去“和富洋酒”變賣;她偷酒約4至5次,每次約10瓶;她偷去約40瓶日本威士忌,總值港幣400,000元;她確認與尚酩達成還酒協議,又確認未能於11月5日或之前還酒,因此在僱主陪同下到警署自首。 8.2018年11月6日,警方捜査“和富洋酒”店舖,結果從“和富洋酒”搜獲27瓶洋酒,相信是被告人偷去的40瓶尚酩洋酒的部分贓物。 9.案發期間,被告人偷去40瓶屬於尚酩的洋酒。 被告人的刑事記錄、背景及減刑陳詞 10.被告人在2015年1月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 即「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被判3個月監禁。 11.鄭大律師在減刑陳詞時指出被告人現年47歲,未婚人士,與二哥同住。現兼職文員,月入HK$5,000。被告在犯䅁時段是文員,受託程度不高,犯案時段約23天,事件被揭發後直認不諱,犯䅁主因為替男朋友籌措手術費,被告一直表示悔意。本案涉及「違反誠信」,涉案財產價值約HK$400,000 (40瓶洋酒),辯方要求較低的量刑基準,並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曉暐DCCC925/2011。 量刑原則 12.就著涉及違反誠信的判刑,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超[3]等案件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當被盜或被騙的金額是港幣25萬元或以下,恰當的量刑基準是監禁2年以下; 當金額是港幣25萬至100萬元時,恰當的量刑基準是監禁2至3年。 量刑考慮 13.本席經考慮本案的情節,包括「違反誠信」,權產總值約HK$400,000,以純算術按比例數字是26.4個月監禁。誠然,被告人曾犯事而坐牢,可惜仍選擇以身試法。此外,本港醫療制度相對良好,根本無需以違法方式籌措手術費。經考慮被告在犯䅁時段職位是文員,受託程度不高,犯案時段約23天,事件被揭發後直認不諱,被告一直表示悔意,本席採納以24個月監禁作為本控罪的量刑基準。被告人及早認罪,有三分之一的扣減,即本控罪刑期為16個月監禁。希望被告人是錯而能改,而不是悔而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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