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震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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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經修訂控罪書載有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二項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違反同一條例第17(1)條。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 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及相關的案情。在裁定被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後, 在控辯雙方同意及要求下, 本席將第一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並且下令除非得到本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 否則該項控罪不得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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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32/2018 [2019] HKDC 8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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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再經修訂控罪書載有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盜竊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第二項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違反同一條例第17(1)條。被告否認第一項控罪, 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及相關的案情。在裁定被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後, 在控辯雙方同意及要求下, 本席將第一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 並且下令除非得到本庭或上訴法庭的許可, 否則該項控罪不得進行聆訊。 案情 2.新世界建築有限公司(「新世界」)是一間建築公司, 業務包括向多個建築地盤提供建築物料(例如鋼筋)以供建築承建商使用。新世界擁有多個建築物料儲存倉, 其中一個位於新界西貢大網仔路名為「沙下開鐵場」的地盤(「該地盤」)。 3.當新世界的承建商在某個建築項目需要建築物料時, 他們會向地盤行政主管或助理主管(「該主管」)提交一張「物料申請表格」, 要求提供建築物料。該主管會按照申請準備一份「建築物料申請表」並提交上級審批。 4.獲得批准後, 該主管會使用新世界提供給他的個人專用電郵帳戶發出一張「放貨單」給新世界之供應商的指定職員訂購所需材料, 而該主管因為他的工作身份得到新世界的慣常委托在其工作過程中代表新世界向供應商訂購所需的建築材料。 5.供應商的指定職員跟著會準備及審批「提貨單」給供應商的貨運公司, 安排貨運公司將所要求的建築物料運送到新世界指定的地盤, 而新世界的地盤職員需要在一張由供應商提供的「交貨單」上簽署確認收貨。 6.該主管然後會安排將這些建築物料從新世界的地盤運送給承建商, 並向地盤的保安員發出一張「材料出閘許可證」, 而保安員會根據許可證放行物料。 7.從2015年5月起, 被告獲新世界聘用為地盤行政主管在該地盤工作, 職責包括訂購、接收及分發建築物料。新世界提供給他一個獨自專用的公司個人電郵帳戶。 8.2015年10月8日, 被告使用上述的專用電郵帳戶發出一封電郵連同一張放貨單(「該放貨單」)到供應商「高力鋼鐵(香港)有限公司」(「高力」)的電郵地址, 要求高力運送價值約港幣33萬元的132.22公噸鋼筋到該地盤。 9.被告是在其慣常工作過程中發出該電郵。但是, 新世界對這宗訂購全不知情, 被告是在未經新世界的同意亦沒有新世界的授權下進行這宗訂購。因此, 當被告發出該放貨單時, 他是虛假地向高力表示他獲得新世界的授權並正在代表新世界行事。 10.2015年10月10日, 高力的指定職員相信被告獲得新世界的授權並在代表新世界行事下, 根據該放貨單運送132.22公噸鋼筋(「該批鋼筋」)到該地盤, 而該地盤的一名保安員在交貨單上簽署確認收貨。被告藉此從高力取得該批鋼筋, 並意圖永久剝奪高力這些財產。 11.同日稍後時間, 被告前往該地盤並告知該地盤的保安員該批鋼筋會被運走。被告亦向該保安員出示一張許可證, 以便將該批鋼筋運送離開該地盤。 12.其後7名貨車司機分別駕駛7輛貨車到該地盤運走該批鋼筋。其中5架貨車將其中大約100公噸鋼筋運送到元朗福喜街一間鋼筋貿易商利達工程公司, 餘下的大約30公噸鋼筋由另外兩架貨車運送到落馬洲米埔青山公路DD769的一個停車場。 13.由於該名保安員留意到這些貨車的行駛方向與它們應該前往的方向不吻合, 所以向該地盤的另外一名主管林先生報告。林先生查核訂單, 揭發上述未經新世界授權的鋼筋交易。 14.調查發現, 被告在2015年10月9日曾致電一名鋼筋貿易商向他售賣一批鋼筋。被告透過一個中間人聶先生將鋼筋賣給兩名鋼筋貿易商, 價格分別為港幣19萬元及港幣6萬元。中間人聶先生於同日稍後時間交給被告現金港幣11萬元, 作為賣出該批鋼筋扣除成本後的收益。 15.警方查問上述7名貨車司機後, 於2015年10月16日及2015年10月20日搜查上述兩個地點, 並分別起回79.3公噸及8.2公噸鋼筋(共87.5公噸)。 16.2015年10月14日, 林先生與被告會面, 期間被告承認在未經新世界同意下訂購該批鋼筋然後轉賣給他人謀取利益。 17.2015年10月15日, 林先生和被告一同前往警署報案。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前來自首。在其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 他在未經新世界的同意下向一名供應商發出放貨單要求他們運送130公噸鋼筋到該地盤, 他亦曾經致電一間不知名的物流公司, 以便將上述鋼筋從該地盤運送到其他地點售賣。被告亦承認, 他使用了一張「材料出閘許可證」安排該批鋼筋運送離開該地盤; 及他聯絡一名鋼筋貿易商, 向他售賣該批鋼筋, 並且在完成交易及送貨後收取港幣10萬元交易收益, 但他經已在賭博中將全部收益輸掉。 18.2016年1月6日, 新世界支付港幣328,461.15元給高力作為該批鋼筋的貨款。由於警方起回87.5公噸鋼筋, 新世界的實際損失是港幣124,660.90元。 19.被告承認, 作為新世界的地盤行政主管, 在沒有得到新世界的授權及在新世界的不知情下虛假地向新世界的供應商高力表示, 獲得新世界的授權代表新世界向高力訂購該批鋼筋, 從而以虛假手段不誠實地向高力取得該批鋼筋, 並把它們出售。 犯罪紀錄 20.被告是初犯。 個人及家庭背景 21.被告於1988年1月27日在香港出生, 現年31歲, 未婚。被告完成中五教育後, 由於會考成績不理想, 於是日間在建築地盤任職行政工作, 考獲安全主任證書, 晚間在夜校進修並取得商業行政學文憑, 然後再參加會考。被告現時與父母同住, 在一間工程公司任職管工, 月入港幣10,000元。父母同是65歲。父親是一名建築工人, 患有嚴重哮喘病。母親是一名家庭主婦, 患有糖尿病、肝硬化及白內障。被告還有一名已婚和不同住的哥哥。哥哥現年33歲, 也是一名建築工人。 減刑陳詞 22.辯方大律師指出, 在案發前不久, 被告與女朋友經已拍拖接近10年。當時女朋友希望儘快與被告組織家庭及生兒育女, 被告亦有這個意圖, 無奈沒有足夠金錢結婚, 被告於是前往澳門賭博希望贏得足夠金錢, 最終導致欠下巨債, 無力償還。為了還錢, 被告愚蠢地和錯誤地干犯了本案。 23.辯方大律師強調, 被告對犯罪懷有真誠的悔意。他不單止坦白向上司承認犯罪, 並且在向上司招認後的翌日便前往警署自首及作出全面招認。被告已經作出深切反省, 承諾永遠不再犯罪, 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 24.辯方大律師亦指出, 被告在2015年10月15日前往警署自首及作出招認, 但只是在2018年11月16日才被正式檢控, 檢控延誤有3年多, 期間被告和他的家人和女朋友受盡精神困苦和擔憂。 25.辯方大律師力陳, 從案發至今經已超過3年8個月, 被告在家人和女朋友的鼓勵和幫忙下重新振作及做人, 成功戒賭, 勤力工作和進修, 考獲建築地盤安全主任資格, 並且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被告經已完全更生並且過著守法及正常的生活。 26.辯方大律師替被告呈上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哥哥、女朋友、現時僱主和同事、朋友及同學撰寫的求情信。大律師指出, 從這些信件可見, 被告有著真誠的悔意, 他是一名盡責的兒子和努力上進的員工, 獲得僱主的認同及支持。僱主更表明, 由於被告工作表現出色, 具上進心和責任感, 所以願意在這宗案件結束後繼續聘請被告。 27.被告在2019年7月3日作出全數賠償向新世界支付港幣124,660.90元。 28.被告在感化官的安排下參予戒賭治療, 在2019年7月20日第一次出席, 成績理想, 第二次治療安排在2019年8月17日進行, 被告會繼續接受治療。 29.辯方大律師力陳, 雖然被告在犯案時違反了僱主對他的信任, 但是, 被告是初犯, 並且坦白及適時認罪、真誠後悔、向上司及警方作出招認和主動向警方自首, 經已戒賭, 現時亦參予戒賭治療, 再加上檢控延誤, 及被告在過往的3年多經已完全更生, 並且獲得家人及僱主的支持, 所以重犯的機會微乎其微, 被告亦向新世界全數賠償損失。基於這些原因, 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採納社會服務令為判刑選擇。大律師說明, 他經已向被告解釋社會服務令的要求, 被告明白這些要求, 並且希望有機會履行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30.感化官指出, 被告經已向新世界作出賠償, 亦接受轉介接受強逼性賭博治療, 而被告的僱主亦承諾繼續聘請被告。感化官認為被告的個人情況符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的要求, 故此建議法庭頒令被告履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31.被告在案發時是新世界的僱員, 獲得新世界的授權慣常代表新世界向建築材料供應商包括高力購買建築材料, 新世界顯然是信任被告不會利用它給予被告的慣常權力來購買不是新世界需要的東西。另一方面, 由於新世界慣常授權被告替它向供應商包括高力訂購建築材料, 被告使用他的表面權力來欺騙高力, 令到高力相信當被告訂購該批鋼筋時是獲得新世界的授權並且代表新世界行事, 從而將該批鋼筋運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盤, 涉及的貨款高達港幣328,461.15元。雖然第二項控罪列出的受害人是高力, 但是, 由於新世界令到被告披上代表它的表面權力, 因此, 新世界根據代理人的法理原則(law of agency)有民事責任向高力支付該批鋼筋的貨款, 而事實上, 新世界亦支付了港幣328,461.15元給高力。因此, 毫無疑問, 新世界才是被告罪行的真正和最終受害人, 而被告更是在違反了他的僱主新世界對他的信任而令到新世界受到金額不少的損失。除此之外, 在被告透過欺騙高力取得該批鋼筋之前, 他經已早作安排將該批鋼筋出售。由此可見, 被告的犯罪行為不單止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 而且更加是蓄意及有部署的犯罪行為。基於這些理由, 即使被告認罪和沒有犯罪紀錄, 即時監禁顯然是可採用的判刑選擇。 32.就著涉及違反誠信的盜竊罪或欺詐罪的判刑, 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1]、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2],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超[3]等案件訂下判刑指引。根據指引, 當被盜或被騙的金額是港幣25萬元或以下,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年以下; 當金額是港幣25萬至100萬元時, 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2至3年。 33.假若警方不是起回部份鋼筋, 新世界的損失便是港幣328,461.15元。根據上述判刑指引, 量刑起點不會少於監禁27個月。即使警方起回部份鋼筋而新世界的最終損失是港幣124,660.90元, 這一點只構成削減刑期的因素, 但幅度還需要考慮。 34.不過, 本案判刑的核心問題是, 基於本案的情節, 監禁是否仍然是恰當的判刑選擇。辯方大律師極力要求法庭判處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35.本席同意社會服務令是恰當的判刑選擇, 原因如下:
36.除此之外, 本席相信被告是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的人, 亦有適合的安排讓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37.因此, 就著第二項控罪, 本席判處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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