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源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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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名男事主(“PW1”)於2012年11月1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上角街曉葵樓(第13-14座)外89B號小巴站附近,遭第一及二被告連同另外二人搶劫1部iPhone(約值$5,088)、1個袋、1副太陽眼鏡、1把梳、1對耳機、6條鎖匙、1個圖章、1支止汗劑、1張數碼光碟及港幣21元。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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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23/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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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一名男事主(“PW1”)於2012年11月1日,在香港新界葵涌上角街曉葵樓(第13-14座)外89B號小巴站附近,遭第一及二被告連同另外二人搶劫1部iPhone(約值$5,088)、1個袋、1副太陽眼鏡、1把梳、1對耳機、6條鎖匙、1個圖章、1支止汗劑、1張數碼光碟及港幣21元。第一被告承認控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 控方確立的案情 2.當日0130時左右,PW1因酒醉而獨自坐在上述小巴站附近地上休息,4名男子走到他的面前不停拳打他的頭部,同時有人搶去他的上述個人財物,該4 名男子沿著上角街向禾塘咀街逃走。 3.事主追賊,得到途人幫助加入並報警,有一隊警察剛巧在禾塘咀街執勤,他們看見4名男子從上角街跑向禾塘咀街,有警員從警察電台得悉葵涌邨剛發生了一宗搶劫案件。PW2(PC6300)在禾塘咀街葵涌街坊福利會外將其中一名男子(後知為第二被告)截停,以搶劫罪將他拘捕及警誡。其餘3名男子(其中一人後知為第一被告)亦被警察拘捕,第一及二被告承認四人一同搶劫PW1。第一被告身上管有PW1的上述失物,警察在現場調查及就PW1的失物拍照。 4.事主遇襲後頭暈及嘔吐,右前額有輕微觸痛及紅腫。 背景及求情 5.第一被告現年17歲,案發時16歲,中二教育程度,被捕前任職冷氣安裝學徒,與父母同住。2010年因盜竊罪被警司警誡。 6.第二被告現年17歲,案發時16歲,中二教育程度,沒有工作經驗,與父母及弟弟同住。2006年因盜竊罪被警司警誡,2009年因兩項勒索罪及三項盜竊罪被判感化,2009年因一項盜竊罪被判感化,2011年因一項接贓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7.本席在判刑前就第一被告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就第二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相關報告認為第一被告體重過輕,不適宜進入勞教中心,建議本席先考慮更生中心,其次為教導所。相關報告認為第二被告是毒品依賴者,並不建議教導所。 監禁判例 8.辯方就本席要求而提交判例,共有6宗,可反映搶劫案的判刑:
本案判刑 9.本席認為四人搶劫事主,雖然角色有異,但是罪責相同。就第一被告而言,本席認為他進入更生中心會符合他個人及社會各自的利益,就此頒令。就第二被告而言,他曾犯下多項涉及不誠實的罪行,屢次被判監禁以外的刑罰,他卻不知悔改,教而不善,本席以3年作為量刑基準,他沒有任何求情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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