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才興

Case No.DCCC 1039/20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an 201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103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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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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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君銘
日期: 2014年1月13日下午2時30分
出席人士: 許卓倫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亮廷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陳淑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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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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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楊才興被控一項盜竊罪[1],有關的財物是0.32公斤牙香樹(俗稱土沉香)的木片。他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

承認案情

2.案發日期是2013年9月13日,案發地點是新界大埔碗窰路。被告人在案發前三天持雙程證來港。案發當日下午大約2時40分,一名便裝警員看見被告人在案發地點出現,身上攜帶著一個背包,警員於是上前表露身份截查,但被告人逃跑,最後警員跑了10米後才把被告人截停。

3.警員搜查被告人的背包,發現以下物品:(1) 一把長60厘米的摺疊式手鋸、(2)一把長34厘米的開山刀、(3)一塊長20厘米的磨刀石、(4)一對勞工手套、(5)一條褲子、(6)一件恤衫、及(7)一個紅色膠袋內載有多塊木碎。

4.檢驗後,木碎證實源自沉香樹,木碎共重0.32千克,專家估計其價值約港幣6,400元。[2]

求情陳詞

5.被告人現年30歲,已婚,有3名子女,教育程度至小學一年級。他在香港沒有刑事記錄,是內地人,並持雙程證來港。辯方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只是到案發地點交遊時,發現沉香樹才萌生犯案的念頭。

6.本席向辯方表明不接納此部份求情陳詞,因為被告人帶備砍樹的工具,犯案必然是有計劃及有預謀的。被告人經大律師解釋後,決定不出庭作供,辯方也沒有進一步陳詞。

7.被告人聽說沉香木可辟邪,一心只想砍伐樹木送給女兒,並不是圖利。辯方指沒有證供指被告人盜伐沉香樹圖利,也指被告人獨自一人行事,盜伐沉香樹的重量少。

量刑考慮

8.根據案例,法庭對本案罪行一貫採納的量刑基準為3年 (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 CACC42/2013,28.8.2013, 未經彙編,判案書第19段)。

9.沉香樹是屬受保護的瀕危物種。所有品種的沉香樹在本港出入口時均受到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的監管。[3]

10.上訴法庭指在量刑時法庭必須發出清楚而強烈的信息,法庭對於本案罪行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目的是阻止內地人來港非法砍伐沉香樹,也有需要起保護沉香樹的作用 (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其風, CACC42/2013,28.8.2013, 未經彙編,判案書第18段)。

11.被告人不是香港居民,沒有證供顯示他曾長期留港。他持雙程證來港,逗留的時間只有7天,而且目的只是犯法。他在本港雖沒有刑事定罪記錄,但本席認為這不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12.辯方指本案只涉及0.32千克牙香樹。上訴法庭認為判刑時不應只考慮重量,重量不是決定性的因素,因為重量不能夠反映罪行何其嚴重及罪行對樹林造成的傷害。根據案例,法庭需考慮以下因素:(1)犯罪行為對樹林造成的傷害、(2)謀利動機、(3)犯罪手法、及(4) 罪行的嚴重程度 (見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 638, 判案書第16段)。

13.根處案例,法庭也需要考慮犯案人是否與他人一起糾黨犯案,及有否使用工具 (見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 641, 判案書第23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廣秀, CACC469/2012, 4.10.2013, 未經彙編 )。

14.上訴法庭指出3年監禁為起點並非硬性的規定 (見HKSAR v Xie Jinbin (謝錦彬) [2011] 2 HKLRD 631,639, 第17段)。

15.本席同意沒有證據指被告人與其他人共同犯案,沒有證據指他有謀利動機。但被告人的背包有砍樹的工具,也有沉香樹的木碎,他使用工具砍伐沉香樹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基於本案獨特的案情,本席以2年半為量刑基準,因被告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20個月。

16.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d)條「因最近發生的該指明的罪行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性質及程度」要求法庭加刑,控方分別呈遞彭權森先生撰寫的專家報告[4]及馮雅政高級督察撰寫的供詞[5]作為基礎。

17.值得一提的是辯方反對控方呈遞馮督察的證人供詞,辯方指申請加刑的理由不是罪行的普遍,馮督察的證供與案無關,本席認為專家的證供指,非法砍伐土沉香的事件有上升趨勢,法庭認為馮督察的證供是相關的,相關的事項有(1) 罪行是否最近發生、(2) 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損害的程度。

18.根據專家的證詞,沉香樹面臨瀕臨絕種的威脅,砍伐沉香樹亦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根據文獻,「廣東省的大型土沉香由於過度開採及砍伐,已經變得十分稀有,瀕臨絕種」[6]。專家稱「由於土沉香在中國內地是受保護植物,因此本港亦視之為珍貴植物。」[7]

19.專家指稱砍伐沉香樹亦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8]他在報告說:「在香港,砍伐土沉香以採集沉香木的情況,在過去數十年並不常見,但最近常有非法砍伐土沉香的事件發生,並有上升趨勢,很多大型的土沉香老樹的樹幹遭割破或砍掉以採集沉香木,以致這些樹木受到破壞並可能無法復原。…就最近的案件來看,較小型但已成熟的土沉香亦遭非法收割…」[9]

20.專家稱涉案木碎「若非最近從土沉香的樹枝切割下來,便是從土沉香的樹幹切割下來的。」[10]

21.專家結論指「非法砍伐土沉香的事件大多涉及使用非持續性的採集方法,對土沉香的生存購成一定影響,尤其是一些較大型的土沉香。」[11]

22.辯方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申請,但希望加刑不高於四分一。本席肯定罪行對本港社區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及損害甚大,樹木被砍伐可能只需數小時,但要種回一棵活樹卻需要數十年之功,加刑的目的是以遏止罪行發生。

23.本席基於控方證據、專家的意見,及相關的案例後,本席認為有必要加刑,加刑的幅度是四分一 (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廣秀, CACC469/2012, 4.10.2013, 未經彙編,判案書第20-21段)。本席批准控方的申請,把20個月監禁的刑期多加四分一,即25個月監禁。

(張君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專家報告第9段 (第4頁)。

[3]「沉香屬所有種」是屬於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表1第2部附錄II所列的物種。

[4]控方證物P-1及P-1A。

[5]控方證物P-2及P-2A。

[6]專家報告第22段 (第9頁)。

[7]同上,第23段 (第9頁)。

[8]專家報告第11段 (第5頁)。

[9]同上,第24段 (第9-10頁)。

[10]同上,第8段 (第4頁)。

[11]同上,第25段 (第10頁)。